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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糾紛案件可以提交哪些證據

發布時間:2022-04-21 08:11:42

1. 婚姻案件應提供的證據

婚姻案件應提供的證據主要包括:糾紛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子女情況的證明材料、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婚姻關系證明、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2. 婚姻家庭案件需要哪些證據

婚姻家庭案件應提供的證據包括:
1、夫妻婚姻關系的證明;
2、夫妻子女的情況證明;
3、夫妻感情破裂、離婚原因等事實和證據;
4、夫妻各方財產和共同財產狀況的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3. 離婚糾紛案件中需要提供怎樣的證據

法律分析:1、婚姻關系證明,如結婚證或民政部門開具的《婚姻關系證明》;

2、子女的基本情況及撫養狀況的證據材料。是否婚生、收養、繼子女;

3、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材料;

4、夫妻共同財產的產權證明或者證據線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4. 離婚案件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婚姻糾紛案件

(1)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的證明;

(2)沒有登記結婚的,關於同居時間或舉行婚禮時間的證明;

(3)再婚的,原離婚調解書、判決書或有關部門的證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關於下落不明時間、情況的證明;

(5)一方或雙方為現役軍人的,提供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

(6)一方智力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診斷等證據;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勞改的,關於原判法院、刑期和勞改地點的證明;

(8)婚後感情的事實依據;

(9)一方有過錯的相關證據;

(10)子女姓名、性別、年齡、生活狀況的證明;

(11)養子女、繼子女的有關證明;

(12)請求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或其他條件的證明;

(13)請求給付撫養費數額的依據(雙方工資或勞動收入等);

(14)房產、汽車、電器等財產名稱、數量、價格(值)的證明;

(15)財產性質(婚前、婚後或夫妻約定財產)的證明;

(16)儲蓄、國庫券、股票、基金、理財、保險、投資等財產的證明或相關線索;

(17)債權債務情況及性質(婚前、婚後、男女一方個人債權債務)的證明;

(18)住房情況(私房建造時間、面積、造價;公房戶名、面積、間數、常住人口、分配來源)的證明;

(19)其他證據。

5. 離婚訴訟應當向法院提交哪些證據

需要提供結婚登記證書、婚姻基礎狀況的相關證據、婚後感情的證據材料、婚後感情狀況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時間、原因等證明材料、關於財產的證明材料、關於以前是否有過離婚訴訟的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6. 婚姻家庭案件應提供的證據有哪些

法律分析:(1)離婚案件:婚姻關系證明;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子女情況的證明材料;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有關證據;雙方經濟收入的證明材料;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一方以不能再生育為由要求撫育子女的,應提供醫院的證明材料;曾經過離婚訴訟的,應當提供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院文書。(2)撫育案件:戶口簿或其他證明被告負有撫育義務的證明材料;屬離婚後的子女撫育糾紛,應提供離婚證據或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有關雙方經濟收入及撫育能力的證明材料。(3)扶養案件:原、被告之間存在扶養關系的證明材料;原告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4)贍養案件:原、被告之間存在贍養關系的證據材料;原告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要求解決住房的,應提供雙方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要求變更贍養費的,應提供原承擔贍養費數額的協議書、調解書、判決書或其他證明材料。(5)收養案件:原、被告之間存在收養關系的證明材料,公證收養應提供公證書,協議收養應提供協議書,事實收養應提供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材料;養子女系未成年人的,應提供其出生證明或戶口簿,以及送養人的姓名、住址;在解除收養關系時要求補償收養期間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應提供所支出費用的證據;養父母要求養子女贍養的,應提供雙方的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有共同財產的應提供共同財產的清單,共同財產為房屋的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有債權、債務的,應提供債權、債務的證據材料;居住公房的應提供租賃關系的證明材料。(6)解除同居關系:雙方同居關系的事實證據;生有子女的應提供子女出生的證明材料;財產清單(參照離婚財產清單填寫)。(7)非婚生子女、棄嬰確認生父母:醫院出生證明,親子鑒定報告;單位、派出所、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民政部門出具的領養證明。(8)監護權糾紛:監護權的有關證明,法定監護關系須提供戶口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指定監護須提供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書面或口頭指定監護的證據;被監護人身體、財產情況的證據材料;被監護人系精神病人須提供醫院診斷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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