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程序怎麼判婚姻無效的
通過法律程序認定婚姻無效時,首先要確定宣布婚姻無效的主體,其次要由法院下達的判決書,最後判決書送達到當事人之後,需要當事人親筆簽字,婚姻無效有三種法定情形,除此之外,都不能宣布婚姻無效。一、法律程序怎麼判婚姻無效的?
(一)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
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二)法律文書名稱以及當事人稱謂
宣告婚姻無效糾紛案件與一般離婚案件有所區別,有其自身特點。啟動訴訟程序的法律文書名稱不宜寫作《民事起訴狀》,可為《宣告婚姻無效申請書》。同時,不宜將當事人列為「原告」、「被告」,而應稱為申請人、被申請人。
(三)程序上的特別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原告如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對於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允許當事人上訴以及申訴。
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
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請求,而無權要求處理當事人財產及子女問題。如果婚姻當事人提出主張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並審理,如果婚姻當事人沒有提的,可以另行起訴。
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案件的過程中發現存在無效婚姻的情況時,可依法確認其無效。
二、哪些人可以提出解除無效婚姻?
1、任何人發現無效婚姻,都有權檢舉和揭發;
2、當事人以及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
3、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發現有無效婚姻的,應當主動依職權解除該婚姻。
只要是無效的婚姻,從一開始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也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予以解除。
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時,應當收回被騙取的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系,並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及所生子女作適當處理。
當事人向法院請求婚姻無效時必須滿足相應的條件,任何人發現存在婚姻無效的情況時,都可以向法院檢舉或揭發,當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確認婚姻無效,婚姻被確認為無效之後,雙方不再具備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對於婚內的財產,按照個人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