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政局怎樣撤銷婚姻登記
1、初審。婚姻登記員查驗當事人所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並核查本登記機關原登記檔案。
2、受理。指導當事人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3、審查。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和申請書內容進行比對、核查,確保相關內容的一致。
4、報批。婚姻登記員擬寫「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
5、公告。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將《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如30日內無異議,則宣告撤銷當事人的婚姻登記,同時宣告該婚姻證作廢並收回。
(1)婚姻登記初審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可撤銷婚姻的法律特徵
1.可撤銷婚姻是違反了當事人意願的,是違反結婚自由原則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包辦、買賣婚姻。
2.可撤銷婚姻是有婚姻事實的。
3.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的,它有時間限制。
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受脅迫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在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過了這個時間期限沒有提出撤銷請求,即視為有效婚姻。
2. 辦理結婚證需要多長時間
辦理結婚證一般當日就可以辦好。
申請條件:
(一)一方戶口所在地;
(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四)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六)雙方自願結婚;
(七)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居民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辦理流程:
結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一、初審、受理:婚姻登記員按照下列程序受理結婚登記申請
(一)查驗《條例》規定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
(三)結婚的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及《承諾書》;
《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當事人不會寫字的,由當事人口述,婚姻登記員代為填寫。婚姻登記員代當事人填寫完畢,應當宣讀,當事人認為填寫內容無誤,在「聲明人」一欄按指紋。「聲明人」一欄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承諾書需當事人雙方本人;
(四)當事人宣讀本人的聲明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二、審查: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網上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
三、登記(發證):頒發結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結婚意願;
(二)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結婚證後的法律關系以及夫妻權利、義務;
(三)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的「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四)將結婚證分別頒發給結婚登記當事人雙方,向雙方當事人宣布:取得結婚證,確立夫妻關系。
以上內容參考呼和浩特市民政局-結婚登記辦理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