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婚姻法》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
答:您好,自2021年1月1日起,《婚姻法》就廢止了,同時施行的是《民法典》。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約定生效後,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相對人不知道該約定的,因為夫妻間的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相對人,因此相對人可以向夫妻任意一方要債,夫妻一方清償債務後,可以向另一方追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條__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__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__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