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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最多能找到多少對象

發布時間:2024-08-08 10:56:05

⑴ 有沒有在長春涉外婚姻登記處登記過的,申請後當天就發結婚證嗎 還是要過幾天

首先在中國注冊的:

第一步:准備材料

韓國:護照,單身證明。中國:身份證,戶口本(戶口和身份證信息是一致的)。

第2步:轉到中國方面的涉外婚姻登記在注冊帳戶的位置。 (一般涉外婚姻登記的省會城市,中小城市是不是)

我長春月底,韓國登記結婚,結婚證書時就能出來同一天,剛結婚公證,國家認證大約需要3天的時間,但長春市政務大廳幫助代理商是很簡單的。

如果你是一個長春本地接他們的領域,他們將快遞發送給您。

我祝你好運^ ^

⑵ 涉外婚姻登記需要什麼材料及涉外婚姻離婚怎麼離

如今,隨著中外交流的日益頻繁,中國人和外國人登記 結婚的人也愈來愈多。但是先比較國內的普通婚姻登記,涉外婚姻網上的涉外婚姻的登記想對來說比較復雜,而且很多人對涉外婚姻並不是很了解,那麼什麼是涉外婚姻?在涉外婚姻網上的涉外婚姻登記涉外婚姻登記需要什麼材料呢以及涉外婚姻離婚怎麼離呢?

一、什麼是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僅涉及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及華僑在內地結婚或者離婚的情形。其主要適用的是中國的《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

二、涉外婚姻登記需要什麼材料

1、你自己的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你自己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3、你對象的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4、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國認證。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及國外的無配偶聲明或者證明,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挽回你用對方法了嗎?6步走教你針對性挽回

三、涉外婚姻離婚怎麼離

1、「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2、「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⑶ 涉外婚姻收費標準是多少

涉外婚姻收費標准也是9塊錢一對,和中國居民其實是一樣的,他嫁給了中國人,那麼也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的規定。在中國一對新人結婚其實只需要花9塊錢去領個結婚證就行了,然後再去辦酒席,不管你是男生還是女生,主要是在我們這邊定居,而且找到愛人的話,結婚的價格是一樣的。

三、可以提前拍好照片

很多人都覺得辦理結婚證的時候花9塊錢都行,但是小編想告訴大家的是9塊錢其實是不太夠的,如果說我們有照片可能還好,如果沒有照片拍照片的錢也是需要自己出的,所以我們盡量提前去拍好照片,自己選好。也可以在民政大廳辦理,選一張你們認為最好看的照片。

⑷ about international marriage_一些關於跨國婚姻的問題

畢竟可能要生活在一起一輩子,跨國的話,有文化,語言,習俗等各方面的差異,也不是件容易的事.

跨國婚姻是文化全球化和國際交流加深的附加產物,但是問題只是在於,目前各國法律對婚姻成立和解除的要件以及婚內權力義務規定不同,自然引發了跨國婚姻的法律保護與調整問題,比如一個一夫一妻制國家的女子嫁入了一個一夫多妻制的國家,這段婚姻將是否有效力,女性權利將如何保護等等。這是目前各國民事法律的尷尬處境.

中國人常用「千里姻緣一線牽」來形容異地婚姻的難能可貴。但在國際婚姻中,夫妻雙方的家鄉遠隔「萬里」也早已不足為奇。調查顯示,中國人已經與5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人士聯姻。

涉外婚姻是指一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在我國,「涉外婚姻」也指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之間的婚姻。根據我國法律,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當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或離婚的,都必須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辦理。為維護國家利益,各國對涉外婚姻的主體均有一定限制,如我國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以及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員,不許與外國人結婚。

據有關部門統計,改革開放後的80年代以來,跨國婚姻的數量是一年比一年多地直線上升著。如上海市的涉外婚姻,從1985年到1990年共5503對,年均917對;但1991年則一下子就在此基礎上翻了一番,達1700對。在上海,如今每100對新婚夫婦中平均有3對是涉外婚姻,在中國各省區市中名列第一。據統計,1996年至2002年的7年間,在上海登記的涉外婚姻超過2.1萬對,平均每年3000對。這個數字比1980年增加了7倍多。在上海,涉外婚姻中的「那一半」來自40多個國家和地區。其中,約有40%的境外新郎或新娘來自日本,台灣和香港地區的則分別為13%和5%。據大連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記處的工作人員介紹,上世紀八十年代,大連市涉外婚姻一年只有20多對,從去年11月至今年10月30日,已達到529對。除了日本,大連人與歐洲、北美等地通婚的人開始多起來。

全國的情況是,在整個80年代,大陸公民與外國人、華僑和港、澳、台同胞聯姻共17萬起,而到了1993年,一年的涉外婚姻登記數就超過了3萬對

全球的情況是,近30年來,日本人與外國人之間的婚姻急劇增加,厚生省人口動態統計的最新資料顯示,2000年,日本每22個婚姻中就有一個是國際婚姻。在東京都23區,國際婚姻的比例甚至高達10∶1,大阪府也有12∶1。資料表明,不僅是大都市,即便是在山形、山梨等偏遠地區,國際婚姻的比例也達到14:1。據統計,日本國際婚姻1970年僅為5546個,約占日本全國當年婚姻總數的0.5%,而2000年,則已達36263個,占日本全國當年婚姻總數的4.5%,30年間增長了6.5倍,年增長率為21.6%。從國籍上看,日本國際婚姻對象人數最高的是中國人,為10762人(其中女性9884人),占國際婚姻總數的30%。韓國是一個歷史上單一民族的國家,但是目前韓國很多男人和其他國家的女人締結婚約,這種趨勢正在增長。根據韓國國家統計局的數字,韓國男人同外國女人締結的婚姻的數量,2004年總數高達25594件,是2002年的數字(11017宗)的兩倍多。在那些外國新娘中,來自中國的新娘數量佔多數,2004年的跨國婚姻中,迎娶中國新娘的佔72%,其中很多是中國的朝鮮族姑娘。

近年來的跨國婚姻似乎更多充溢了愛情的味道。一項民政部門的調查顯示,43.5%的被訪者認為現在和外國人結婚的中國年輕人,不再以經濟作為主要考慮因素。一個普遍的現象是:越是受過良好教育、經濟獨立的人士在選擇跨國婚姻時,越容易把愛情放在重要位置。

如果說,改革開放之初,跨國婚姻還只是一些觀念前衛人士的駭俗之舉,那麼今天,隨著越來越多的外企、外國人進入中國,越來越多的國人跨出國門留學、旅遊、經商,加之網際網路帶來的無國界交流,跨國婚姻正成為一道平常的風景。很多國內的女士通過和海外的男士交往後,有的成為很好的朋友,有的結成婚姻。有的對自己的事業也有很大的幫助。緣分很重要,努力更重要。由於要面臨較大的文化壓力,需要長時間的磨合,跨國婚姻需要雙方當事人有高超的能力把握這種文化差異,才能創造美好幸福的婚姻生活,從這個意義上說,跨國婚姻對心理素質要求很高。婚姻的長久幸福在於情感的交流。

⑸ 關於涉外婚姻登記的問題

1、先開你男友單身證明,才能在中國登記。你是西安戶籍,所以肯定是中國登記的話到西安的省民政廳涉外婚姻登記處辦理。
2、看大使館那邊的常規辦理時間。
3、一般來說國外方便注冊結婚。但很多國外沒有我們國內類似的結婚證書。只有在該國的結婚注冊信息錄入系統。為了確保你一直國內辦理各類事情方便,建議國內辦理結婚登記。特別轉移他的美國財產時候,如果想要存入你的名下,需要提交夫妻關系證明的,你那時候難道還為了這個去美國開證明然後翻譯並到國內公證?
4、這個問題你問美國大使館。他們應該很詳細都規定了。我不知道無法解答。
5、應該是。但是很多國家需要結婚時間。比如登記後幾個月或者半年以上的也有。然後就是根據各國大使館的規定,出具你先生的各類收入證明和相關材料——護照、證明他美國戶籍的一些信息。
6、結婚後中國是5年後才可以辦理永駐。具體出具什麼材料五年後你問國內外國人管理局。他如今就可以合法在中國工作,只要能找到,就可以由僱傭他的公司給他辦理相應在華的工作簽證,然後辦理外國人居留證和相關工作關系在中國的各類文件。申請永駐這個我建議看你們結婚五年後當時的規定。目前怎麼規定的雖然不清楚,但是我估計5年後也許會有變化也不一定。

⑹ 涉外婚姻的結婚

涉外結婚的辦理程序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自願結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結婚當事人須持的證件:
1、中國公民應持下列證件:本人的戶籍證明;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單位、企業單位出具的記有本人基本情況和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須持以下證件: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如外國人一方為在華僑民,須持下列證件: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本人戶口所在地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對證明的要求與上述中國公民一方須持的第二類證件相同。
此外,申請結婚的男女當事人還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申請登記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持有關證件和本人照片,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符合我國婚姻家庭法和民政部有關涉外結婚登記規定的,准予登記,並在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依法不予登記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登記的理由。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後,在我國境內雙方自願要求復婚的,按涉外結婚的有關規定辦理。
對於雙方都是外國人,要求在我國辦理結婚登記的,只要他們具備《中國人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中所要求的證件,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可予辦理結婚登記。但為了保證我國婚姻登記的有效性,可讓婚姻當事人提供其本國法律在外國辦理結婚登記有效的條文。 涉外婚姻登記需交的材料
一、涉外婚姻登記事項:
結婚登記條例第四條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涉外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二、涉外婚姻登記所需證件
1、中國公民:
(1)身份證和戶口簿;
(2)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再婚須另持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
2、外國人:
⑴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⑵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⑶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⑷外國人和外籍華人所持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到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期限從公證之日起三個月有效;經我使、領館認證後來我國辦理婚姻登記的期限,從認證之日起半年有效(本規定也適用於華僑)。
3、外國僑民:
⑴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
⑵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⑶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三、涉港、澳、台、華僑婚姻登記所需證件
1、國內公民:
⑴本人身份證、戶口簿;⑵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2、港澳同胞:
⑴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或海員證;
⑵我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師辨認的香港婚姻注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聲明書(此證明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⑶澳門民事登記局出具的「結婚資格證明書」或「無結婚登記證明書」(此證明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⑷職業或可靠經濟來源證明;
⑸不在原籍登記結婚的從內地去港澳時已達法定婚齡的港澳同胞,還須持有原籍(原駐地、原工作單位)出具的赴港澳前的婚姻狀況證明,或內地兩個了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的無配偶保證(此保證須經公證);
⑹離過婚的須持離婚證件;喪偶的持配偶死亡證明,有過同居關系的持脫離同居關系協議書。
3、台灣同胞:
⑴《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⑵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
⑶有效期為三個月的婚姻狀況證明(即台灣地方法院以戶籍登記底冊為依據所公證的切結書一式三份)。台灣居民在香港、澳門地區連續停留6個月以上來大陸的,還應當提交香港婚姻注冊處或澳門民事登記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台灣居民在外國連續停留6個月以上來大陸的,還應當提交居住國公證機關出具的經該國外交部授權機關認證的,並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無配偶證明。無法取得上述證明的、應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無配偶證明或經公證的兩個知情者的證明和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的本人無配偶聲明書;
⑷離過婚的須持離婚證件,喪偶的須持配偶死亡證明,離婚證件如系外國法院的判決書,還須經婚姻登記機關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在香港、澳門地區離婚的,須提供經公證的香港、澳門地區的離婚證件;
⑸台灣同胞系大陸居民赴台定居的,還須提供經公證的赴台前的無配偶或配偶離異、死亡的證明。無法出具上述證明的、須有經公證的兩個知情者的證明。
4、華僑:
⑴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⑵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⑶職業或可靠的經濟來源證明;
⑷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須持有離婚證件,喪偶的須持配偶死亡證明,有過同居關系的,須持有脫離同居關系的協議書。
四、留學生結婚登記所需證件
1、中國自費留學生,持本人護照和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
2、中國公費留學生,持教育部出國人員集訓部出具的出國留學生結婚證明和本人護照;
3、外國留學生中的中專、大專和本科學生在校期間一般不得結婚,其他學生(進修生、研究生等)要求與中國公民結婚而又符合《婚姻法》及有關規定,且持有所在院校就讀證明的,可予以辦理結婚登記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下簡稱收養法)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在華)收養中國公民的子女適用本辦法。
收養人夫妻一方為外國人的,在華收養中國公民的子女,也應當依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符合收養法的規定,並不得違背收養人經常居住地國的法律。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第四條 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須由該國政府或者其委託的收養組織向中國政府委託的收養組織轉交收養申請並提交收養人的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
前款規定的收養人的申請、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是指經其經常居住地國公證機構或者公證人公證,並經其經常居住地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機構及我國駐該國使館或者領館認證的下列文件:
(一)收養申請書;
(二)出生證明;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職業、經濟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
(五)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六)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
(七)收養人經常居住地國主管機關同意其收養子女的證明;
(八)家庭情況報告,包括收養申請人身份、收養的合格性和適當性、家庭狀況和病史、收養動機以及適合於照顧兒童的特點。
在華工作或者學習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除應當提交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第五項除外)外,並應當提交在華所在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職業、經濟收入或者財產狀況證明,有無受過刑事處罰證明以及中國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
第五條 中國收養組織接到外國政府或者其委託的收養組織提交的申請、報告和有關證明後,認為符合收養法規定的,可以協助收養人尋找收養對象。
第六條 送養子女的送養人除應當向中國收養組織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被收養人的情況證明外,並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被收養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經離婚的)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生父母雙方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二)被收養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優先撫養權的聲明;
(三)被收養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由被收養人的監護人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本人有監護權的證明和被收養人的父母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四)被收養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養人的監護人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證明、本人有監護權的證明,以及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五)由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社會福利機構出具的棄嬰、棄兒被遺棄和發現的情況證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情況證明;被收養人是孤兒的,應當提交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證明,以及有撫養孤兒義務的其他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六)送養殘疾兒童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殘疾證明。
第七條 中國收養組織認為送養人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應當將送養人和被送養人的家庭情況報告送交外國政府或者其委託的收養組織,並告知收養人可以來華收養子女。
第八條 外國收養人確定收養對象後,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
書面協議訂立後,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被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
夫妻共同收養的,一方因故不能來華辦理手續時,可以書面委託另一方。委託書應當公證和認證。
第九條 辦理收養登記時,收養人和送養人應當分別提供有關材料。
收養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國收養組織簽發的收養人可以來華收養子女的通知書;
(二)本人的身份證件和照片;
(三)收養人與送養人達成的書面協議。
送養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被收養人的照片;
(二)中國收養組織同意送養人送養子女的文件。
第十條 收養登記機關經過審核,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應當自收到收養登記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予以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書。
第十一條 辦理收養登記後,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公證機關辦理收養公證。
第十二條 辦理收養公證時,收養人與送養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收養登記證書;
(二)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
第十三條 公證處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應當自收到收養公證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予以公證,並通知中國收養組織。
第十四條 被收養人出境前,收養人應當憑收養登記證書和公證書到被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為被收養人辦理出境手續。
第十五條 中國收養組織應當妥善保管收養關系當事人的檔案材料。
第十六條 中國收養組織受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和民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外國收養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向登記機關、公證機關分別交納登記費、公證費。登記費、公證費的收費標准和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物價管理部門和財政部的規定執行。
中國收養組織可以收取服務費。服務費的收費標准由國家物價管理部門、財政部規定。
收養人可以與送養人協商支付被收養人的撫育費。收養人向社會福利部門支付的撫育費,只能用於改善福利院設施,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外國人如何申辦收養中國兒童公證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對外民間交往日益頻繁,外國人,特別是一些非長期在華居住的外國人申請收養中國兒童的日益增多。外國人收養中國兒童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並辦理合法手續:
首先,外國人收養中國兒童,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收養人夫妻雙方均年滿三十五周歲;有正當的收養目的;有可靠的經濟來源;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並無受過刑事處罰。(二)如被收養人有識別能力,須徵得本人同意。(三)送養人同意送養。(四)收養行為不違反收養人居住國法律。
其次,提出收養申請。符合條件的外國收養人:應通過中國收養組織尋找所要收養的兒童;並向中國收養組織提供下列證明材料(這些材料必須事先經過'收養人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一)收養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目的和不遺棄、不虐待養子女的保證等;(二)職業和經濟收入及財產狀況證明;(三)婚姻狀況證明。(四)身體健康檢查證明。(五)符合收養人居住國有關收養法律規定的證明,例如收養入居住國有關部門批准其收養的證明,或居住國現行收養法規等等;(六)出生證明。(七)無受過刑事處罰證明。(八)家庭情況報告。
再次,收養人接到中國收養組織簽發的可以來華收養子女的通知書後,應親自到被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的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然後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供下列證明材料:(一)收養登記證書;(二)中國收養組織簽發的可以來華收養子女的通知書;(三)收養人身份證件及照片;(四)收養人與送養人達成的書面協議;(五)送養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被收養入的照片;(六)中國收養組織同意送養人送養子女的文件。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後,上報司法行政機關批准,方可出具公證書。
對於收養人夫妻雙方不能同時來中國辦理收養公證的,可由一方持上述證明材料和經公證、認證的另一方的授權委託書,親自到被收養人戶籍所在地公證處申辦收養中國兒童公證。 在涉外繼承中,根據主體的不同,可分為中國公民繼承遺產的法律適用和外國公民繼承遺產的法律適用。
中國公民繼承遺產的法律適用
根據《繼承法》第36條第7款的規定,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據此,我們知道中國公民繼承遺產時:
(1)如果被繼承人住在國外,遺產在國外的不管不動產還是動產均適用外國法律;
(2)如果被繼承人住在國內,遺產在國外的,動產適用中國的法律,不動產適用外國的法律;
(3)如果被繼承人住在國外,遺產在國內的,則動產適用外國的法律,不動產適用中國的法律;
(4)如果被繼承人(必須外國人)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遺產都在我國境內的,則動產和不動產均適用我國法律。
外國公民繼承遺產的法律適用
根據《繼承法》第36條第2款規定,外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據此,我們知道,外國人繼承遺產:(1)如果遺產在我國境內,不管被繼承人是不是中國人,只要他居住地也在我國境內,則動產和不動產均應適用我國的法律;(2)如果遺產在我國境內,被繼承人生前居住在國外,則動產適用外國法律,不動產適用我國法律;(3)如果中國公民作為被繼承人時,其遺產在國外的,而該公民居住在境內的,則動產適用我國法律,不動產適用外國法律;(4)作為被繼承人的中國公民如果生前居住在國外,遺產在境外的,則動產和不動產均適用外國的法律。
另外,在處理涉外繼承時,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簽訂有雙邊或多邊條約、協定的,應按照該條約、協定的有關繼承方面的規定處理,但我國申明保留的除外。
中國公民繼承國外遺產需辦理的公證法律文書
中國公民繼承國外遺產需要辦理的公證法律文書中國公民繼承國外遺產需要辦理的公證法律文書
我國公民繼承國外遺產,要根據國際慣例,參照財產所在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規定辦理。各國都有自己的民法、繼承法,明確規定了被繼承人遺產的管理、處置方法、繼承人順序、繼承時效以及辦理繼承遺產的必要程序等問題。繼承境外遺產,一般都要在國內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等,有時還要辦理親屬關系證明書、結婚證明書等。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權的,要向公證機關提供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繼承人死亡的,要附死亡證明書。代位繼承的,要附被代位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及代位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書。如沒有與被代位繼承人同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的,其證明書要寫明被代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唯一兒子或女兒,是被繼承人遺產的唯一合法繼承人。繼承人能夠提供遺產確實情況的,可以在繼承權證明書上寫明遺產的性質、數目、所在地點;不知詳細地點的,可寫上「在××處留有的遺產」 或「在任何地方的任何遺產」。沒有遺囑的,可以出具無遺囑證明書,說明死者生前無遺囑,或其親屬在遺物中尋找,沒有發現任何遺囑的情況。在辦理完有關的公證事項後,才能開始辦理財產繼承事宜。一般是先向遺產所在國申報繳納遺產稅,而後再向遺產所在地法院申請繼承遺產,在法院進行審查確認後,發給「遺產執管證」,即取得合法領取和處分遺產的權利,在清償完被繼承人的所有債務後,剩下的部分才歸繼承人繼承。
繼承在外國遺產的公證文書,一般都要經所在國駐華使、領館辦理領事認證。
居住在我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對在國外的繼承遺產事宜,因故不能或不便前往的遺產所在國辦理繼承時,可委託當地的中國銀行分行辦理。
繼承人先向銀行索取、填寫托收遺產申請書和托辦遺產案情介紹表,連同被繼承人死亡證、遺產憑證(如房屋契據;投票、存款憑證、保管箱鑰匙等)一起呈交受託銀行。如果遺產由遺產管理處或公共信託處保管,這些機構的證件也可作為遺產憑證。經銀行審查後,即介紹委託人到當地公證處申辦各項公證書,如繼承權證明書、委託書公證書以及其他證明書(如合法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放棄繼承權證明書、出生證明書、結婚證明書)。這要根據文書使用國的要求而定。各類公證辦好後,要譯成當地文字並需財產所在國駐華使、領館認證,方能發生域外法律效力。委託人提供的遺產證件,原則上應為原本證件,但為減少往返郵寄的麻煩,也可以是影印件,在向國外申請繼承遺產時,必須把原件交給指定的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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