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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如果婚姻有期限
突然想到很久以前看到網友提過的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
如果婚姻,以五年為一個期限,那麼在婚姻期滿以後,你會選擇繼續還是終止?
我想,如果我們不能對某人或者某段關系,享有永久權,那麼我們一定會更加珍惜一點點。與「書非借而不能讀」是一個道理。(可能比喻的不太恰當。)
永遠是美好的,也是可怕的。
婚姻之所以被稱為愛情的墳墓,也許就是因為這份永遠穩定的關系,讓很多人變得懶惰,懶著經營,懶著表達,甚至懶著愛。彷彿戀愛是過程,而婚姻是目的。當我們撞到了終點的橫線,一切就結束了。戀愛註定只是風景,不是永恆。
婚姻讓彼此永遠擁有,不得不說,他給了人安全感,但也拿走了所有的激情。
如果真的能給婚姻加上一個期限該有多好,這樣會給我們更多的自由,更多的空間。讓這段關系不再被一張證書束縛成永遠,也許,會讓婚姻更幸福一點。我真的一樣,所有走進婚姻殿堂的人,都是因為愛,因為持續的,不間斷的愛。
人生不長,不該將就。愛與被愛,都是權利。活在當下,不談永遠。
㈢ 如今又有了一種新的婚姻形式——合同制婚姻
在這個多變的時代,人們的婚姻觀也前所未有的浮躁,周末婚、試婚、無性婚、丁克婚等各種婚姻的嘗試後,如今又有了一種新的婚姻形式——合同制婚姻。當合同書取代結婚證,當夫妻關系變成同伴合作,面對愛情,我們情何以堪?
把婚姻變成競爭上崗
100年前,康有為先生說:“男女之事,但以徇人情之歡好。”而100年後《中國式離婚》中的劉東北則說:“婚姻法應明確規定,婚姻期限不應超過三年,好了再續三年,不好拉倒。”但兩千多年以來,中國的傳統婚姻模式一直是“嫁雞隨雞”“從一而終”,即使沒有絲毫愛與情可言,依然要追求“和諧到老”。
女性情感心理作家蘇岑早就在她的書中提出了婚姻合同制,“婚姻制度其實有太多不合理的地方,結婚證書才是中國真正的霸王合約!一簽就簽一輩子,中途解約就成了婚姻中的‘二等公民’,離婚就意味著貶值,尤其很多女人,寧願苦熬也不願選擇離婚,只是因為害怕背上‘二婚女’的惡名!婚姻的終身制其實已經越來越不適應當今社會了。”蘇岑對生活周刊記者這樣說。
對於蘇芩稱結婚證是霸王合同,婚姻應該實行合同制的觀點,作家萬方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明確反對,“結婚前領結婚證是男女雙方自願的行為,怎麼會是霸王合同呢?霸王合同是單方面的行為。”
面對萬方的駁詞,蘇岑將這樣的自願歸結於中國傳統的觀念,“不結婚的男女在一起同居是帶有“奸行”味道的,而即便對結婚證有反感的人迫於社會輿論壓力,也只能選擇結婚。而婚姻合同制就是現行婚姻制度的一種重要補充,對於一些不願意被結婚證捆一輩子的夫妻而言,選擇簽一紙合同,這也是令雙方關系合法化的一個有效途徑,既可以不受輿論壓迫,又可以有更大的婚姻自主性,這不是很好嗎?”
蘇岑所闡述的合同婚姻,有現代競爭意識,“工作中接觸了特別多不幸婚姻的案例,能看得出來,所以現代人對婚姻滿意度其實是相當低的。大家總以為娶個媳婦或嫁個老公基本上就是一輩子的事兒,反正他(她)也跑不了,費這心思幹嘛?!婚姻不單單是“結合”,實際上也是“合作”,現代人的婚姻就好像是吃大鍋飯,干好乾壞都一勺舀,但婚姻合同制就是要把婚姻變成“競爭上崗”,讓大家有危機意識,從而更能打起精神。”
像做生意一樣經營婚姻
秦曉紅(化名),自由職業者,早在3年前,她和男友小Z簽署了一份為期十年的婚姻期限合同。合同約定,至婚姻結束之日起90天內,如果雙方不續簽本合同,則視為雙方都同意自願離婚,不得有任何異議。如果一方違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秦曉紅的觀點很明確:“有感情的婚姻不需要法律的保護,如果沒有感情用婚姻維系著,又有什麼意思呢?婚姻在幾年或者十幾年後,會變得沒有愛情或者轉化為其他形式的感情,這個時候,我們就需要一個東西,縮短婚姻期限。”
蘇岑補充道,“都說3年婚姻一小檻,7年婚姻一大檻,隨著年限的增加,夫妻雙方對彼此的要求也會不一樣,這時就要重新增加條約細則和內容,把結婚證書換成結婚合同,合就幾年一簽,幾年一續,不合就解約。”
合就簽,不合就散,這和合同生意有點相似,劇作家魏明倫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提出疑議,“合同來源於市場交易,我們做生意要交易,那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婚姻如何講利潤呢,怎麼能說用做生意的態度經營感情呢?兩者的目的都不一樣嘛。愛情有犧牲和風險,一方甚至願意為另一方去死,如果簽合同,我想也沒有那麼多的愛情佳話了。結婚簽合同,戀愛簽合同,這樣好累啊。她的觀點可以探討,但難以實施。”
針對魏明倫的質疑,蘇岑認為,婚姻不單單是感情的結合,更應該是利益的結合,為什麼男人女人在擇偶的時候都想找個條件更好些的對象呢?每個人其實都有一定的婚姻功利心態的,只不過要面子的中國人不願意在人前提“利益”這類的詞,覺得會顯得自己情操不夠高尚。但實話實說,如果一段婚姻帶給你的全是負利潤,那這樣的日子誰都過得不舒服,追求利潤,創造利潤,其實是婚姻中很重要的一環。只有把雙方的利益結合到最大化,這樣的婚姻才最牢固。
情感專欄作家錢偉卻有不同說法,婚姻本身是個合約,而且每個人的問題都是不同的,用一個合同來約束,明顯不能涵蓋所有問題,另外在婚姻中出現的問題,主要原因在於精神上的問題,而合同只能制約物化的東西,所以問題最後還是不能真正解決。
那這婚姻保衛戰究竟簽多少年才合適,童話大王鄭淵潔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提出“五年婚姻合同”的構想,有更多的人願意參與嘗試婚姻期限是一件好事情。他對婚姻的猜想是:以五年為期限,五年之內不準離婚,每五年續約一次,有了孩子就自動順延十八年。這期間要離婚就必須受到懲罰。
婚姻有風險,簽合同也需謹慎
記者在一項網路調查中發現,有67%的人認為可以接受期限合同式婚姻,有33%的人表示並不認同。在合同期限的選擇上,有40%的人表示最長的期限是10年,24%的人選擇100年,20%的人選擇一年,16%的人表示不知道。
看來合同制婚姻在網友中挺有市場的。但是上海正成律師事務所王童愚告訴生活周刊記者,這個合約是否受法律保護,還有待商榷。比如說,關於財產約定這一塊,法院在裁定過程中,也許會有參考,但是相關其他的制約,不一定能適用並且得到法院認可,比如說損害夫妻感情的過錯責任形式中有一條“進行旅遊補償”,那這里的旅遊補償到底是住旅館,還是住超五星的奢華酒店,是去馬爾地夫還是杭州游,這些都沒有具化;另外針對婚姻合同設定期限問題,王童愚表示,如果領了結婚證,合同到期後,他們的婚姻關系不能因此而自動解除。即使雙方協議離婚,妥善處理了子女扶養和財產分割問題,也應當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否則,法律不認可他們的離婚行為,即在法律上他們仍是夫妻。
針對這個問題,記者采訪了《結婚合同示範文本》的起草人,上海知名律師潘傑。潘傑告訴記者,因為《結婚合同》沒有違反《合同法》規定,不屬於違法的合同,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內容合法,效力就合法。但潘傑同時也表達了他的擔憂:由於這種簽約觀念和實踐應用較新較少,人民法院法官遇到實際糾紛的時候,能否完全認可《結婚合同》內容?能否尊重該合同約定,對當事人予以相應懲戒?這是存在不確定因素的。
潘傑舉例說,違約責任條款是《結婚合同》重要內容,起到救濟、懲罰作用,是婚姻幸福、安全的最後防線。如果當事人約定好了,法院卻予以否定,那麼違約方就不能得到應有懲罰,《結婚合同》基礎動搖,該婚姻很可能隨著《結婚合同》的倒塌而倒塌。此外,不同的法官可能基於不同的個人認識而對《結婚合同》實踐後產生的糾紛,做出不同方向的判決。潘傑只能得出這樣的結論:該合同是完全合法有效的,但是不排除實際應用時出現不同認定結果的可能。潘傑表示,對這一風險,他還能做的就是:願意免費代理全國第一起《結婚合同》糾紛案件。
的確,就如潘傑所說的,婚姻關系包括了身份關系、財產關系,還有法律不予干涉的道德領域內容。一部《婚姻法》尚且有許多不能解決的問題,遊走在法律邊緣的婚姻合同,能做得更好嗎?
愛爾蘭的期限婚姻制度
愛爾蘭是全世界結婚率最低的國家,因為這個國家禁止離婚。很多適逢婚齡的男男女女大都選擇觀望,遲遲不去婚姻登記部門辦理手續。但是,這個國家的婚姻是實行期限制的。男女雙方在結婚的時候可以協商決定婚姻關系的期限,從1年到100年不等,期限屆滿後婚姻關系終止,若有繼續生活的意願,可以辦理延期登記手續。
最短的期限為一年,但是登記費用最昂貴:2000英鎊,相當人民幣2.6萬多元。
但如果結婚期限是100年,那麼登記費用僅僅50便士。結婚證書上面寫著法官的祝福,大意翻譯如下:
尊敬的先生、太太:
我不知道我的左手對右手、右腿對左腿、左眼對右眼、右腦對左腦究竟應該承擔起怎樣的責任和義務?其實他們本來就是一個整體,只因為彼此的存在而存在,因為彼此的快樂而快樂。所以,讓這張粉紅色的小紙條送去我對你們百年婚姻的最美好的祝願!祝你們幸福!
——首席法官(青牧)
㈣ 愛爾蘭的婚姻
愛爾蘭1937年憲法明確規定不允許離婚,但這條禁令已經在1996年被取消。
可是,到了現代,人們不再那樣看待離婚了,而且上帝在人們心中也不再像以前那樣有權威了。人們發現,強迫不再相愛的夫妻生活在一起,既對他們自己沒好處,對他們的孩子也沒好處,對其他人也沒好處。所以,很多有識之士都建議取消「禁止離婚」這一條法律規定。
愛爾蘭政府便開始考慮這個問題。在爭論了很長時間後,1995年,由全體愛爾蘭人通過投票來決定,憲法是否應該准許人們離婚。結果多數愛爾蘭人投票贊成允許離婚,所以離婚禁令在1996年取消,現在愛爾蘭人已經可以自由離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