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破壞他人婚姻應該給經濟補償嗎
破壞他人婚姻應該給經濟補償嗎
破壞他人婚姻應該給經濟補償嗎,一段美滿的婚姻來之不易,兩個人相知相愛,都想一輩子廝守到老,但總有些人禁受不住外界的誘惑,婚姻遭到破壞,下面分享破壞他人婚姻應該給經濟補償嗎。
法律分析 :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感情傷害賠償,設立這種賠償的目的,一方面是對損害他人感情的行為人進行懲罰。
另一方面是對感情受到傷害的人進行精神上的安撫與慰藉。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主要是精神賠償。其基本內容是賠償精神創傷和精神痛苦的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
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破壞他人婚姻犯法嗎,第三者需要擔負法律責任嗎
目前還沒有讓第三者承擔離婚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第三者不需要擔負法律責任,但是破壞軍婚和重婚的除外。
根據最高法院於2001年12月24日便及時頒布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在我國《民法典》中沒有明確提出做第三者破壞別人家庭犯法的規定。只有道德上的譴責。如果小三不是犯重婚罪,擁有兩個結婚證,在法律中是沒有明確規定的。只是根據中國的民法典規定和傳統習俗,此種行為極為不道德。
第三者需要擔負法律責任嗎
首先,小三破壞別人家庭,如果沒有對破壞的家庭中一方進行人身傷害或其他觸犯法律的行為,法律是不會追究。
其次,第三者插足導致離婚的,婚姻中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對方進行相應的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但要求第三者負法律責任是沒有依據的,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後,有配偶這介入他人婚姻,涉嫌重婚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對方是軍人,涉嫌破壞軍婚罪,根據我國《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見,第三者破壞他人婚姻是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只會受到道德的譴責,如果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可以處以刑事處罰。
很多時候婚姻的破裂並不是小三的原因,而是自己的配偶缺乏抵禦誘惑的能力,或者對婚姻缺乏責任感。
破壞他人婚姻罪是什麼
不管男女,影響或者導致別人家庭的破裂,看得看他(她)所用的方式與方法是否構成違法犯罪,而不僅僅只看結果:
一、若某人採取誣蔑、造謠等方式惡意中傷某家庭中某成員,而導致了其家庭的破裂,你可以取證後告其誣陷,不過,此類行為大都屬違法行為,教育、要求停止侵害,或者治安拘留等處罰。
二、若是某人只不過是勾引了某家庭成員中的一位,與其發展成為情人關系,而導致了其家庭的破裂,應該不構成違法犯罪,他(她)只不過是不道德的婚外情,只能譴責其道德行為;當然,他(她)同樣以婚,並與某成家員以夫妻名義同居,這倒造成了違法,可以告他(她)重婚罪。
三、以上兩類,若某家庭成員之一是現役軍人,那就構成了破壞軍婚罪,可以追究他(她)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一、破壞他人的婚姻如何處理
1、破壞他人的婚姻,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說會有什麼懲罰。但是會受到社會的譴責。如果破壞的是軍婚或者是重婚的話,那就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2、從法律角度來說,第三者插足婚姻之後,沒有對沒有一方造成身體或者精神上的傷害是不需要承擔任何處罰跟法律責任的。
但是如果因為插足婚姻而威脅到了一方的生命或者是發生了沖突導致某一方受到傷害嚴重的是需要被拘留和賠償的醫療費用外,還需要接受相關機構道德上的譴責跟正確引導。
3、如果被他人破壞了婚姻,建議不要情緒激動辱罵對方或者是發生肢體上的沖突。道德層面上講破壞他人婚姻的人已經比正義的一方矮一層。
這個時候如果自己的另一半能夠及時回頭,承認錯誤的話可以給個機會繼續生活,讓第三者去承受社會的輿論與道德的譴責。如果自己的另一半執迷不悟與第三者占同一戰線,那另一方可以要求他凈身出戶。路朝天各走一邊。
二、婚姻新政策出軌如何處理
1、年婚姻法新規定,如果是婚內出軌,可以選擇離婚並且財產平分,被出軌的一方有權利要求補償。
2、如果是婚內出軌同時還跟第三者重婚或者是同居,那就是屬於犯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會判刑,這種情況離婚的話是可以要求出軌的那一方凈身出戶的。
能否向破壞婚姻的第三者要求賠償
受害者配偶能否向破壞婚姻的第三者請求損失賠償,現行法律未明確規定。不過從侵權角度考慮,第三者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有關保護婚姻與家庭的規定。
侵犯了受害配偶基於婚姻關系享有的配偶權利,並造成了實質性的財產和人身損害,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受害配偶有權向其請求損害賠償,司法實踐也已經有了這樣的審判實例。
❷ 破壞他人婚姻家庭怎樣賠償
一、第三者應承擔對婚姻關系中的無過錯方的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感情傷害賠償,設立這種賠償的目的,一方面是對損害他人感情的行為人進行懲罰,另一方面是對感情受到傷害的人進行精神上的安撫與慰藉。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主要是精神賠償。其基本內容是賠償精神創傷和精神痛苦的損害。至於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數額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根據這一司法解釋,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有自由酌量的權力,但自由裁量不是無限制的權力,並不意味法官可以確定賠償金的隨心所欲、主觀臆斷,其必須遵循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
二、第三者要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及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所有:1、工資;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指明給一人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除具有一般財產的特徵外,還具有主體限於夫妻雙方的特定性、人身性與財產性相互融合為一體,財產性從屬於人身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是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的人進行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
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往往會得到過錯方給付的大量金錢與財物,而其接受的往往也是夫妻共同財產,這時的給付行為違反了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而接受方的接受行為往往也是明知接受後會損害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不管是出於什麼樣的接受目的,均是不合法的行為,構成不當得利。第三者取得這些財產沒有法律上的根據,其行為本身違法就不能使用贈與來對抗,況且接受行為的行使其本身就出於惡意,該 惡意目的就是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特別是第三者在接受貴重財物時,其並不會支付相應對價,善意、有償這兩個缺一不可的條件缺失,致使該接受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行為自始無效,沒有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經履行的予以返還,不能返還原物的應當折價賠償。
三、第三者還要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責任與義務。
行為人實施的侵權行為仍在繼續中,受害人可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責令侵害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民事責任。任何正在實施侵害行為的不法行為人都應立即停止其侵害行為。所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責任形式可以適用於各種侵權行為。此種責任形式的主要作用在於,能夠及時制止侵害行為,防止擴大侵害後果。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配偶雙方都有權維護家庭的和睦統一,同時外界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這種和諧統一,一但遭到干擾均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