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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婚姻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發布時間:2022-04-20 22:13:23

Ⅰ 怎麼訂立婚前協議,簽訂婚前協議應注意哪些問題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資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婚前的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可見,我國《婚姻法》原則上規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但同時又允許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前個人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

二、簽訂婚前協議要注意哪些問題

婚前財產協議,雙方必須出於自願訂立財產協議,不能隱瞞、欺詐、脅迫,也不能乘人之危。基於不真實的意思表示所訂立的協議是無效的;其次,協議的對象必須是夫妻財產(括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不屬於夫妻所有的財產不能成為協議的客體;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並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後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許可權之嫌。修正後的婚姻法沒有採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Ⅱ 夫妻進行財產約定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約定的時間。
法律沒有作出限制性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約定。
(2)約定的范圍。
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作出約定,也可以對雙方的婚前財產作出約定。
但不得對國家、集體、他人的財產所有權進行約定。
(3)約定的內容。
雙方既可以約定雙方的財產歸共同所有,也可以約定各自的收入歸各自所有;
既可以約定雙方財產中的一部分為雙方共同所有,一部分歸各自所有,也可以約定一方財產的一部分歸另一方所有。
(4)約定的方式。
夫妻財產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5)約定的約束力。
①對當事人的約束。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②對第三人的約束。
當第三人知道約定的內容時,對第三人有約束力。

Ⅲ 婚內財產約定應注意哪些問題

婚內夫妻財產約定有以下注意事項:婚內簽財產協議要在夫妻雙方在自願、平等的情況下,對婚前或者婚後的財產進行協商約定一致後簽訂,夫妻雙方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對夫妻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Ⅳ 訂立夫妻財產協議要注意的方面有什麼

夫妻雙方可以自願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還是共同所有,這種財產約定在法律上被稱為「婚內財產協議」。簽訂該協議時需要注意的問題有:
1、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約定者應當是夫妻。進行財產約定的人應當是夫妻,這是雙方對財產進行約定的基礎。
3、必須約定明確。約定如果不明確,就等於沒有約定。依法應當是的仍然是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是個人所有的仍然會歸個人所有。
4、「婚內財產協議」一經簽訂,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或撤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Ⅳ 婚前協議要注意什麼

法律分析:婚前協議要注意的事項:

1、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2、明確規定婚前財產范圍。

3、明確婚前財產婚後共享的比例。

4、准確描述財產。

5、設定清楚婚前財產生效的條件、時間。

6、男女雙方必須簽字並且註明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Ⅵ 協議離婚要注意哪些問題

協議離婚注意的問題有:
1、雙方應當基於真實意思表示而訂立離婚協議;
2、雙方的離婚協議應當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約定清楚;
3、訂立離婚協議後,雙方應當及時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Ⅶ 訂立婚前協議時,需要注意什麼

乾脆不結婚,就搭夥過日子,沒有打算過一輩子何苦拿結婚證。婚前協議已隔了一堵牆,隨時隨地都盤算著自已沒想著建立完美幸福的家,何從你個人堅持寫婚前協議的行為和做法來看,你是屢敗屢戰,明知多數國人難以接受仍在堅持同意寫婚前協議就結婚,不願意就拉倒的原則。據此可以看出:一方面,你是一個比較自我的人;另一方面,你是一個對於自己財產保護很看重的人;

養孩子可能造成女人無法工作或工作大受影響,女人為孩子付出也是為家庭付出,如何保障女人利益是個問題。假設將來離婚,男人如何補償女人的付出,甚至補償女人離婚後因為婚姻期間的付出導致將來收入降低的現實?(這得看對方有多愛你,因為愛才能容忍你一開始就把自己先上個保險,把對對方的不信任赤祼祼擺在對方面前。你不夠愛就不要結婚,因為婚姻需要很多愛的容忍才能走得下去。如果不夠愛雙方都會感到痛苦,結局肯定是不好的,何必浪費時間和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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