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新婚姻法對於男方給女方的彩禮離婚後該怎麼處理
禮金又稱彩禮,在一些地區又稱聘禮,是指男女雙方戀愛關系基本確定以後,按照當地習俗,男方在婚前給予女方一定數量的現金或財物,表示其與對方締結婚姻的誠意,中國古代的法律將由此形成的婚姻稱做「聘娶婚。」1、結婚彩禮需要返還的幾種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第2、不應認定為結婚彩禮的行為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