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申請法院撤銷婚姻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該手續時,當事人必須攜帶下列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的判決書。
必須要特別注意的是:撤銷婚姻的申請,必須要在婚後1年之內,由被脅迫一方主動提出。之所以要規定這樣一個時間限制,是為了盡量維持婚姻關系的穩定性。如果婚姻登記已經過了1年,受脅迫一方只能提起普通的離婚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Ⅱ 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撤銷婚姻的主體應僅限於未被如實告知的另一方當事人本人。 明知患有重大疾病卻未如實告知的本質上屬於欺詐,因此,只有被隱瞞的另一方當事人才享有撤銷權,實施隱瞞行為的一方當事人不能行使撤銷權。 同時,因一方當事人隱瞞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實主要侵害的是婚姻另一方當事人的知情權,是否撤銷婚姻,取決於另一方當事人,故只有享有撤銷權的婚姻另一方當事人本人可行使撤銷權,其近親屬不能以本條規定的事由請求撤銷當事人的婚姻。 被隱瞞的一方當事人依據本條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的,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 需要注意的是,該期間屬於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