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登記結婚需要什麼手續及證件
【法律分析】:男女雙方達到法定婚齡,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結婚登記需要提交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港澳台居民要提交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婚姻登記條例》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貳』 登記結婚需要什麼手續及證件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結婚雙方的身份證原件:結婚雙方的身份證原件是必須帶的,不用帶復印件。
2、結婚雙方的戶口本原件:帶好結婚雙方的戶口本原件。如果是集體戶口,要到所在單位要來集體戶口首頁的復印件並加蓋公章,還有自己的集體戶口頁原件。
3、結婚雙方的合影:要紅底的雙方合影照片,需要帶兩張。在照相館拍時直接告訴是結婚登記需要的即可,照相館會洗出適合的大小。
4、九塊錢:按國家規定,結婚登記的工本費是九塊錢。一般無需另付其它費用,不過有的地方會需要部分證件的復印件,可能會加收復印費。
5、要結婚雙方本人到場:結婚雙方本人必須一起到民政局,民政局辦事人員會詢問結婚是否為本人的意願。所以一定要本人到場。
婚姻登記的手續: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叄』 婚姻登記需要帶什麼證件
法律分析:1、本人常住戶口本;2、居民身份證;3、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按照程序填寫相關表格後,經婚姻登記員審查後,符合領取結婚證的,准予登記結婚,當場即發給結婚證,男女雙方各持一份。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