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無效婚姻怎麼解除
法律分析: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申請無效婚姻撤銷,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的,應當收回被騙取的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系,並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及所生子女作適當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九條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