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婚姻自由是指什麼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依法締結工解除婚姻關系,有
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自由.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婚姻自由即男女雙方完全自主自
願,以愛情為基礎,基於共同理想,情趣.愛好所建立的相互愛慕,構成了男女終
身結合基礎,符合婚姻法有關規定,即可登記結婚.它不受財產多少,門第高低等
條件的限制,更不允許強迫包辦或第三者濫加干涉.
離婚自由結婚自由的必在補充,它是指結婚後由於種種原因,夫妻感情完全情
完全破裂,為了解除這種痛苦的婚姻家庭關系,法律規定,雙方有權協議或通過訴
訟程序來解除婚姻關系.
上述兩個方面,結婚自由是主要的,結婚離婚雖然是自由的,但不容許任何人
輕率對待.國家法律不僅規定男女雙方要自願,還規定要履行法律手續.每一個公
都要正確行使婚姻自由權利.
② 婚姻自由的內容是什麼
法律分析:
(一)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二者相互補充,構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內容。結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離婚自由是結婚自由的重要補充。
(二)結婚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依法締結婚姻關系的自由。當事人是否結婚,與誰結婚,是其本人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願是實現婚姻自由的前提,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愛為基礎的必要條件。但自願必須不違背法律依據的條件和程序,因為結婚自由決不意味著當事人可以在婚姻問題上為所欲為。
(三)離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在保障離婚自由的同時,我們反對輕率離婚。因為離婚意味著婚姻關系的解除,將會引發一系列的法律後果,對當事雙方及家庭、社會都會造成一定影響。所以不能濫用離婚自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衍生問題:
領結婚證需要帶什麼?
1.雙方的戶口本。2.身份證。3.雙方戶口本的主頁和自己那一頁的復印。4.雙方身份證正反兩面的復印件。可自己提前復印,有些民政局也有復印機,當然,要收費。但復印也有要求,可到民政局問清楚要求再復印,不然錯了又要重新復印。
③ 婚姻自由的內容其中包括什麼
法律分析:(一)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二者相互補充,構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內容。(二)結婚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依法締結婚姻關系的自由。當事人是否結婚,與誰結婚,是其本人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三)離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在保障離婚自由的同時,我們反對輕率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④ 什麼是婚姻的自由
婚姻自由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自願的變更婚姻狀態或維持婚姻狀態,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權利。且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包括結婚自願和離婚自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