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丈夫繼承的房產妻子要求離婚可以分得房產嗎
答:您好,我們需要根據丈夫繼承的時間的不同,分情況說明,
1.若丈夫繼承的房產是婚前繼承,那麼此房產屬於丈夫的個人財產,則離婚時,妻子一般無法要求分割房產;
2.若丈夫是於婚後繼承所得房產,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若丈夫根據遺囑繼承,遺囑中確定房產歸丈夫一人所有,則房產為丈夫個人財產,離婚時妻子一般無法要求分割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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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
1.《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民法典》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