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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婚姻不受保護

發布時間:2022-04-20 11:44:19

Ⅰ 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嗎2021

2021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
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事實婚姻的成立有三個構成要件:
1、是以夫妻名義;
2、是公開同居生活;
3、是群眾也認為其是夫妻。
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Ⅱ 沒有結婚證的婚姻受法律保護嗎

沒有結婚證的婚姻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這屬於非法的行為,對自己的權利很不利。
法律分析
未領結婚證屬於同居的關系,國家對同居關系是不提供法律保護的,如果是事實婚姻,情況就會有所不同。需要注意國家現實對事實婚姻的條件。現在很多都是辦了婚禮,並沒有申請辦理結婚證,也就是沒有領結婚證,然後以夫妻的名義同居在一起,這種情況不受法律的保護。結婚是指配偶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配偶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及其他責任,在法律上稱為婚姻成立。婚姻關系的成立有三個基本的法律特徵:結婚的主體是男女兩性。不是由男女兩性生理差別的結合,便不構成結婚。同性別的人之間不能結婚。結婚行為是法律行為。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結婚登記程序。否則,婚姻關系不產生法律後果。即: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則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結婚行為的法律後果是,確立雙方的夫妻關系。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權利、義務。這種已確立的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任何單位、個人或夫妻雙方都無權解除夫妻關系。結婚的必備條件:一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二是必須達到法定年齡,三是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結婚的禁止條件:一是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二是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婚姻登記條例》
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婚姻法規定哪幾種婚姻不受法律保護

婚姻法是一部調整夫妻、家庭關系的法律,婚姻法的出台是為了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到損害。在現實社會中,很多不懂、不知婚姻法的公民,今天給大家分享幾種不受法律保護的婚姻。

一、同居關系

在很多落後的山區、村莊等地,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男女雙方經過中間人介紹,能夠談的來就擺幾桌酒席結婚,他們認為只要舉行了結婚儀式就成為夫妻了,但他們不知道,這種同居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婚姻不能當兒戲,對以上羅列的幾項不受法律保護的婚姻大家要注意,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識,營造幸福和諧的婚姻生活

Ⅳ 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嗎

回答:您好,根據我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之後,雙方即確立婚姻關系。也就是說,在我國,結婚以登記為要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不具有夫妻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其關系也不受法律的有效保護。
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雙方符合《民法典》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處理,不論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不論雙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個階段是否符合《民法典》的實質婚姻關系要件。之後,必須補辦登記,否則不受法律保障。也就是說,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無論同居多久,其都不具有法律上的配偶身份,其同居關系也不會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比如雙方之間想要解除同居關系,並且發生經濟上的糾紛,那麼如果雙方不能提供有效的證據的話,其合法權益可能不能很好的得到法律的保障。
溫馨提示:因此,建議雙方還是盡快到當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流程:1、申請(戶口本、身份證、照片)2、初審(證件、年齡)3、受理4、審查(詢問、核實)5、登記、發放結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結婚程序】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第八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依據本解釋第七條的原則處理。

Ⅳ 民法典沒有結婚證的婚姻受法律保護嗎

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屬於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Ⅵ 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嗎2021

回答:您好!根據2021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事實婚姻的保護需要分情況考慮。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婚姻關系成立的實質要件但一直沒有登記的,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在1994年2月1日之後,雖然符合婚姻關系成立的實質要件但是沒有去民政部門登記的,婚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兩個人同居生活結束之後,在財產、撫養方面產生糾紛時,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里的婚姻實質要件包括:第一,男女雙方均達到了法定結婚年齡,即男22周歲、女20周歲;第二,男女雙方都不屬於重婚,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法律規定;第三,男女雙方均屬於自願結婚,不存在一方被脅迫的情形;第四,男女雙方都未患有醫學上應當不準許結婚的疾病;第五,男女雙方不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
因此,如果您是1994年2月1日之後的事實婚姻,抓緊時間按照《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帶著相關自己的證件去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否則,你們之間的事實婚姻只會按照同居關系處理,起訴離婚、因為繼承配偶的遺產而產生糾紛時人民法院自然也不會受理。
【法律依據】
《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____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_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__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__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第八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依據本解釋第七條的原則處理。

Ⅶ 什麼樣的婚姻受法律保護

法律分析: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男女雙方進行婚姻登記後,該婚姻是受法律保護的。未依法進行婚姻登記的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屬於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結婚的實質要件如下:1、雙方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2、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3、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Ⅷ 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嗎

事實婚姻不受法律的保護,因為我國法律並不承認事實婚姻,男女同居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按照非法同居關系處理。男女雙方必須經過結婚登記,才能成為合法的夫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Ⅸ 所有無性婚姻受保護嗎

無性婚姻只要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的受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進行了結婚登記之後,即確立婚姻關系,其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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