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婚姻可撤銷處理
可撤銷婚姻的處理方式:如果受損害一方未行使撤銷權的,應當認定為該婚姻關系繼續合法生效。如果受損害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供其因脅迫結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另一方隱瞞重大疾病的證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之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B. 可撤銷婚姻離婚怎麼辦理
可撤銷婚姻辦理離婚的的方式如下:若雙方能就離婚達成協商,可依法到一方戶籍地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經過三十天冷靜期,即可領取離婚證,若雙無法協議離婚,一方可向法院起訴離婚,經調解無效,確認感情破裂的,應准予離婚。當事人也可在一年法定期限內向法院主張撤銷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C. 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後果是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 重婚;
(二)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 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D. 婚姻撤銷的程序是怎樣的
婚姻撤銷的程序:因脅迫結婚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十八條
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稱的「脅迫」。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E. 一方可以撤銷婚姻嗎
夫妻一方要求撤銷婚姻不一定會當庭宣判,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當庭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F. 想要請求撤銷婚姻怎麼辦
在婚姻中,婚姻應該建立在自由的基礎上。如果因為在第三者的脅迫下結婚,其實除了離婚,還有一種情況是請求撤銷婚姻。
一、想要請求撤銷婚姻應當什麼時間提出
按照我國《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受脅迫的一方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是有時效限制的,即其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但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2條的規定,此處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案例】
高某(女)到外地打工,受到當地青年潘某的脅迫與之結婚,婚後潘某經常對高某凌辱打罵,並將其軟禁。2年以後,高某千方百計出逃成功,想要到法院申請撤銷兩人的婚姻,又擔心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有時間限制,過了2年的時間,法院還會受理嗎?
【法律解析】
本案中,高某在結婚後被剝奪了人身自由,不能及時向法院提出申請,因此,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高某在恢復人身自由後1年內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會受理並支持高某的訴求。
二、2種情況可撤銷結婚證
什麼是可撤銷婚姻?
自願結婚是《婚姻法》的原則性規定,違反自願原則而登記結婚,不符合《婚姻法》的規定,當事人可向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申請撤銷婚姻。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始無效。
可撤銷婚姻,指的是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對於結婚,我們一貫的政策是婚姻自由,誰也不能違背當事人意願,強迫當事人結婚。
三、可撤銷婚姻,如何撤銷?
申請撤銷婚姻,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法律規定以上的時間限制,既是尊重當事人的主觀意願,同時也是出於維護婚姻穩定的目的。
撤銷成功的婚姻,從始至終婚姻關系都無效
完成撤銷的婚姻,則認為這段婚姻關系從頭到尾都無效,雙方不具備夫妻之間的任何責任和義務,至於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也就是說,一旦完成撤銷,那麼在婚姻狀態上仍然顯示未婚,而不是離異。
四、需要注意的是:
(1)只有被脅迫的一方才有權申請撤銷婚姻;
(2)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是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
(3)受脅迫結婚的一方應當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請,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