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屬於婚姻無效的情形
婚姻無效 的情形有哪些? 《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對婚姻無效的具體情形和范圍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總的來說,主要包括這以下四種情形是屬於婚姻無效的: 第一, 重婚。重婚的涵義是指,在某人已經擁有配偶的情況下,該人再次與第三者進行 結婚 的舉動。即某人尚未解除前一次婚姻關系的時候,就與另一人辦理新的婚姻關系。重婚行為在法律原則上屬於違法犯罪,自然地,重婚情形下的婚姻是被法律規定為無效的。 第二, 雙方具有 禁止結婚 的親屬關系。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其實都是有規定,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血親辦理 結婚登記 手續。 第三, 未到法定婚齡的。在我國的《民法典》中對這方面有相應的規定,其中要求男性不得在22周歲之前結婚,而女性則不得在20周歲前結婚,對 晚婚晚育 給予一定的鼓勵。顯而易見,只要婚姻的雙方當事人存在一方並未達到國家規定的 結婚年齡 ,即使領取到了 結婚證 ,但是他們二人的婚姻是屬於無效的婚姻,不被法律所承認。 也就是說,在這三種特定的情形下,當事人有合法的權利向 婚姻登記 機關去主張這段婚姻的無效性。 二、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686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6868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6868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6868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 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B. 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社會生活的網路全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租嘩關、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推出「每日一『典』」欄目,每天帶你讀一則民法典的亮點法條。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哪些情形,芹型首屬於婚姻無效的事由?請看民法典相關法條: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本條是關於婚姻無效情形的規定。第一種無效情形是重婚。我國基本婚姻制度系一夫一妻制,重婚違反一夫一嫌數妻制,屬於無效婚姻。第二種無效情形是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這既是為了婚姻雙方當事人及其後代的健康考慮,也是為了符合基本的倫理道德和維護親屬秩序。第三種無效情形是未達到法定婚齡結婚。除本條規定之外的其他有瑕疵的婚姻關系,不屬於無效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