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民法典正式生效,民法典將給你的生活帶來哪些影響呢
《民法典》提供了更好的民權保護,使公民享有更高的尊嚴,並享有各種民權,如人格尊嚴,人身自由,婚姻自治權和各種財產權,民法典誕生於中國社會轉型和數字網路經濟發展的新時代,加快國家法治建設,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傢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在當今的社會生活中,標准合同條款由於其便利性和經濟性而廣泛用於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
鑒於在司法實踐中難以識別侵權人,從而導致高空一個人扔東西,整棟樓都要賠償的問題,只有在調查後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賠償的規定可能造成損壞的建築使用者應適用,如果在建築物的使用者賠償後發現侵權人可能造成損害的,則他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此外建築物管理人員未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對依法不履行安全保證義務承擔侵權責任。
② 民法典正式施行,它將怎樣影響我們的生活
民法典的施行,大家可得注意了!2020是糟糕的一年,過去的一年我們經歷了很多不好的事情,疫情的到來給我們帶來了很大的麻煩,但好在,在我們的不懈努力下,我們克服了這些困難,盡管現在的疫情還沒有結束,但是已經得到了緩解,只不過我們還不能鬆懈,在外出門的時候一定要戴好口罩,經常開窗通風,這不僅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他人負責。
③ 民法典婚姻法將對我們的生產生活產生哪些影響
民法典是對我們日常生活的規范。
因此也會對我們的婚姻和家庭等日常生活產生非常重大的影響。
④ 2022民法典新規婚姻
新婚姻法內容修改了哪些條款
《民法典》中的第五編婚姻家庭規定了許多新內容:
一、撤銷受脅迫婚姻的起算點修改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新增婚姻無效或被撤銷時,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條款
第1054條【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第二款: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四、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現行婚姻法沒有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作出規定
民法典:吸收2018年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第1064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五、新增「離婚冷靜期」制度
第1077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六、新增應當判決離婚的情況
第1079條【訴訟離婚】第五款: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七、離婚後子女撫養的條款,更有可操作性
現行婚姻法:「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民法典:修改為「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增強了可操作性。
第1084條【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系】
第三款: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八、將法定共同財產制,也納入離婚經濟補償的范圍。
現行婚姻法:主張離婚補償,需證明夫妻實行「婚內財產分別所有制」,導致很多「家庭主婦」(或其他對家庭付出較多的)雖然對家庭付出了很多,離婚時卻沒法主張離婚經濟補償。
民法典:刪除「婚內財產分別所有制」的前提條件,夫妻採用「法定共同財產制」的,也納入適用「離婚經濟補償」的范圍,加強了對家庭負擔較多義務一方權益的保護。
第1088條【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 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判決。
九、離婚損害賠償條款,新增「有其他重大過錯」的兜底性規定
現行婚姻法: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僅限 「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很多「出軌、與他人非婚生子、一夜情」的情況無法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民法典:新增「有其他重大過錯」的兜底性規定,將裁量權交給法院個案認定,以往得不到賠償的「出軌、一夜情、與他人非婚生子」等過錯,有望得到法院認定
第1091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十、新增婚內財產分割條款
現行婚姻法:分割共同財產,須離婚
民法典:分割共同財產,可以不離婚,滿足特定情況即可。
第1066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⑤ 《民法典(草案)》出台,對我們的生活將產生哪些影響
作為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草案)》已經得到正式通過會議表決通過,這就意味著,繼1954年、19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後4次啟動民法典制定工作之後,如今《民法典》正式製作成功,並成功通過決議,即將從2021年1月1日開始生效,也就是說中國公民的社會生活網路全書至今已經正式誕生。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草案)》的出台,意味著《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和《侵權責任法》9部法律全部廢止,那這部《民法典(草案)》究竟會對我們的生活產生哪些影響呢?今天筆者就給大家挑幾個比較有意思的案例,來拋磚引玉地講一下。
⑥ 《民法典》的新規,對於夫妻之間有什麼改變
《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編對夫妻關系的規范主要就是上述內容。對於每一對夫妻來說,知曉並弄懂了《民法典》對夫妻之間在財產和身份關繫上的一些規定,對指導夫妻生活,主動運用法律解決夫妻生活中遇到的問題,將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⑦ 2021年最新民法典婚姻法
《婚姻法》即將廢止,民法典:離婚「新規」,2021年1月1日實施
2020年5月28日我國《民法典》審議通過並明確將於2021年1月1日生效,1980年頒布於200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同時廢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離婚制度」進行了重大變革。相對而言離婚將更難!關於共同財產處理、債務處理、撫養權等均有新變化。新法將更偏重於維系婚姻關系的穩定、保障第三人合法利益等。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於離婚的新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改變:
一、協議離婚增設30天離婚冷靜期
現行《婚姻法》及《婚姻登記條例》等相關規定符合條件的可以當場辦理離婚手續。這里的條件指夫妻雙方能夠當場提供以下材料:離婚協議、雙方照片、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2021年開始,增加了30天離婚冷靜期,即:《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該條規定,增設了兩個三十日:第一個三十日,是必須經過的冷靜期;第二個三十日是冷靜期屆滿後離婚雙方當事人親自申領離婚證的期限。
根據該規定,一方要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可以是在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主動到婚姻登記機構申請撤回,也可以在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滿六十日期間不向婚姻登記申請發離婚證的方式撤回。這就意味著如果要協議離婚成功,雙方必須兩次親自前往,協議離婚的不確定性大大增加。
不僅影響婚姻關系的解除,也大大增加了離婚協議中關於共同財產分割的不確定性。所以,上海黃勁夫律師建議打算離婚的夫妻雙方就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事宜達成書面約定。
二、強化分居對婚姻關系的影響,增加「訴訟離婚被駁回後分居滿一年」作為法定離婚條件
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主要有五項: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一方被宣告失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在前述五項離婚法定條件的基礎上,增加了一項離婚法定條件:「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此項規定只有在判決不準離婚之日起1年後,且能證明已經分居,才可能判決離婚。
三、《離婚協議》應寫清楚「夫妻債務如何處理」事項
現行《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婚姻登記機關就可以發放離婚證。
但是《民法典》第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增加規定「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明確規定:夫妻雙方除了對子女撫養、財產協商一致外,還必須對「債務處理」協商一致。
四、揮霍共同財產成為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定事由
在現行《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基礎上增加了「揮霍」,將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新增為成為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財產的事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這就意味著《民法典》施行後,如果夫妻一方有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財產用於超出夫妻正常生活水平的消費行為的,一旦被認定為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將承擔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財產的後果。
五、關於撫養權,由女方撫養孩子破除了哺乳期內的限制,直接規定為二周歲
現行《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雖然司法實踐中也將兩周歲作為一個標准,但是僅是參考意見,並無明確法律規定。
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從上述變更內容可以看出,離婚後,只要不滿二周歲的孩子一般將均由母親直接撫養,除非女方主動放棄,否則男方爭取撫養權的難度大幅度增加。
同時,民法典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進行了擴大,將勞務報酬所得、投資收益列入共同財產,也擴大了個人財產的范圍,將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作為個人財產。
對於親子關系、收養等身份關系以及夫妻共同債務等其他內容均有所調整,將擇機進行簡單介紹。
⑧ 民法典婚姻法有什麼新規
民法典婚姻有這些新規:1、男女一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前,未如實告知存在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在知道後,可以申請撤回婚姻;2、男女雙方選擇協議離婚的,必須經過三十天的離婚冷靜期,期滿後,未撤回離婚申請的,男女雙方才能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在離婚冷靜期期間,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離婚申請,不去辦理離婚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