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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婚姻法則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4-06-16 06: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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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2021新婚姻法條款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全文
第五編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條 【婚姻家庭編的調整范圍】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基本原則】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婚姻家庭的倡導性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 【收養的基本原則】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近親屬及家庭成員】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第二章 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自願】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婚後雙方互為家庭成員】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一節 夫妻關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 【夫妻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條 【夫妻姓名權】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夫妻參加各種活動的自由】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義務平等】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相互扶養義務】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條 【日常家事代理權】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條 【夫妻相互繼承權】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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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新舊婚姻法的區別

新舊婚姻法的不同

一、總則部分

1、充實了配偶相互權利義務內容的規定

舊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新婚姻法在保障基本原則實施的禁止性規定中,補充了「禁止有配偶著與他人同居」的規定,增加了體現婚姻立法宗旨的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這些都是配偶權的主要內容。

2、明文禁止家庭暴力

舊婚姻法只是籠統的規定了「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那麼暴力需達何種程度構成虐待?這種模糊的表述容易使實際操作中容易出現法律真空。特別是在現實生活中家庭暴力雖然屢見不鮮,但家庭暴力不一定構成虐待,為了使實施家庭暴力者得到應有的處罰,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現象的發生,新婚姻法進行了修改,把嚴懲家庭暴力作為重點之一,在婚姻法第3條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並且在第五章第43.45.46條規定了相應的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三、結婚方面

1、修改禁婚疾病的條款

我國舊婚姻法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這條規定過於籠統,並且不利於執行。而且目前我國的麻風病已近乎絕跡,為了適應新形勢新情況現行的婚姻法把刪除了對於「麻風病」採取歷史性規定的方法,概括性表述方法——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這樣修改後包括的面比較寬,禁止結婚的疾病種類較詳細。

2、增設了「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制度」

舊婚姻法雖然規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以及法定婚齡和禁止結婚的條件,但對違反這些規定結婚的,沒有作出相應的規定。修改後的婚姻法首次引用民法中「無效」和「可撤銷」的規定,在第10、11、12條分別規定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幾種情形。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這就意味著:一旦一宗婚姻被宣布無效或撤銷,當事人就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提出,是婚姻法的一大進步,使司法人員在司法實踐中有法可依,人們也可以更有效地拿起法律武器,捍衛個人的意願,同時還可以及時逃脫婚姻」陷阱「,讓違法者受到應有的處罰。

3、有條件地保護事實婚姻

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未辦理登記,僅舉行結婚儀式就視為結為合法夫妻。新婚姻法把符合雙方自願,達到法定婚齡並沒有血緣和精神上的問題,只是沒有登記的,規定要補辦登記,使他們走上合法婚姻的道路。

三、家庭關系方面

1、充實了夫妻財產制的內容

首先,新婚姻法對夫妻法定財產制進行了修改,在夫妻財產之中嚴格劃清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范圍的界限。如13條改為17條,第1款修改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其次,對夫妻財產約定製進行補充。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分配方式。這就意味著,以往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主要歸雙方共同所有的習慣定式,被徹底打破,夫妻財產約定製,將成為夫妻分配婚後財產的主流。這是修改後的婚姻法最具時代特色的內容。

2、完善了對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一是新婚姻法補充了「禁止棄嬰」的規定;

二是將父母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修改為「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三是強調了非婚生子女的父母雙方對該子女的撫育責任。舊法的條文中只強調規定了生父的義務,新法中規定為「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體現了男女平等,生父生母負有相同的義務。

四、離婚方面

1、補充列舉了離婚條件

舊婚姻法第25條規定準予離婚的條件為「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眾所周知,離婚是讓感情確已破裂的夫妻雙方脫離苦海,告別死亡婚姻的合法有效的途徑。修改後的婚姻法在尊重協議離婚的同時,仍然繼續沿用「感情確已破裂」這一離婚標准,此外還增加了基於這一標准而列舉的五種情形。

2、在軍婚保護上有所突破

在軍婚方面,新法也有了改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其中增加了「重大過錯的除外」的規定,對軍婚的保護范圍進行了限制,不再是絕對的保護。如果像以前,當軍嫂的無論出現何種情況,要離婚還必須徵得軍人同意,那樣勢必會引起做軍人配偶的顧忌,現在這一修改既保護了軍人的權利,也從根本上解決了軍人難找配偶的問題,其實是更好地保護了軍婚。

五、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1、增補了對家庭暴力受害者和被虐待者的救助措施,新法增補了以下規定:

對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委會、村委會以及所在單位應該予以勸阻、調解;根據實際情況還可能給予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2、增設離婚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當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一起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這是新婚姻法取得的令人稱贊的進步,加強了夫妻間忠誠和尊重的責任,給有過錯的一方以實質性的懲罰。

六、新婚姻法的不足

婚姻法的修改適應了我國新時代婚姻家庭狀況的特點,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國的婚姻家庭制度。但是在新婚姻法對舊婚姻法的立法突破和完善的同時,新的問題和不足接踵而至,可謂「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1、缺少關於對配偶權的規定

配偶權是指夫妻基於配偶身份而享有的要求婚姻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和諧的權利和為此所應承擔的義務。其本質上體現為對配偶身份利益的支配權,而不是支配配偶的人身。新婚姻法迴避了配偶權的問題,只是規定了與配偶權相關的權利義務問題,不能不稱之為一大遺憾。

2、關於事實婚姻的規定存在缺陷

新婚姻法迴避了對事實婚姻是否承認其效力的問題。對於不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且不傷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同居是否得到法律認可和調整呢?新法沒有做出規定和回應。而我國又沒有同居法來加以調整和規范,實乃立法之空白。對同居行為放任或道德調整,不利於對這種客觀存在現象的問題解決。

3、關於離婚標准之規定不嚴謹

作為立法和司法的總結,新婚姻法仍採用了「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標准,這對於保持法律的連續性,具有積極意義。但是用感情破裂作為婚姻破裂的標准,本身缺乏可行性、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正義性,「在事實操作和社會公德的價值上都小能盡如人意」。此外,新婚姻法還對離婚標准採用了列舉的方式,然而從新法之列舉情形看,以過錯為多,過錯離婚主義的痕跡過重。且並沒有把常見的、多發性,具有普遍性的離婚情形列舉出來,這樣難以達到列舉的真正目的。

4、關於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不完善

第一,對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沒有明確界定,易於造成理解的混亂。這種損害賠償是單純的財產損害賠償還是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呢?新婚姻法沒有給予很好的答案。

第二,新婚姻法規定以離婚為損害賠償要件。要求損害賠償以離婚為代價,條件苛刻,不能解決夫妻感情沒有確已破裂,而夫妻一方遭受對方人格、身份等損害而為索賠的問題。

在婚姻中,如果有發生變故,感情或者是生活中的其他瑣事,在夫妻二人意見統一的情況下,可以申請離婚。新婚姻法也補充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條例,使得離婚財產分割更為清晰具體,也給一些在婚姻生活受害的群體一些救助和補償措施。

(5)新的婚姻法則是什麼擴展閱讀:

「新婚姻法」,是國家頒布的一部司法解釋。新婚姻法催生新擇偶觀「潛力股」成女人新寵。不少市民認為,時下流行的「裸婚」、「全職太太」已經不再靠譜,女人挑對象的首要因素也不再是錢和房子,「潛力股」將成女人擇偶新寵。

第一條 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三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新婚姻法

❻ 擁有幸福婚姻的 7 個法則

克里斯多福在《親密關系》一書中指出,婚姻是一個人的事情,如果我們把婚姻看做兩個人的事,那麼我們就算付出了百分百的努力,所取得的效果也只有 50% 。那麼我們應該如何為自己的婚姻幸福努力呢?只須遵循 7 個法則。

法則一:完善你的愛情地圖

增加對伴侶的了解,相信配偶是會不斷成長的,保持對彼此的了解,是你已經過的第 1 步

法則二:培養你對配偶的喜愛和贊美

培養喜愛和贊美系統。喜愛和贊美是鄙視的解毒劑。找出配偶身上的三個優秀特徵,以及例證事件,把它們寫下來,和配偶交互看

法則三:彼此靠近而不是遠離

和配偶一起做事,而不是你做你的,我做我的。進行減壓談話。當配偶情緒時,一定要贊同對方的想法,對方生氣你就生氣,對方憤怒你也憤怒,切記不可說教,提意見。

法則四:讓配偶影響你的決定

當男人不願意同他的配偶分享權力時,婚姻破裂的可能性是81%。女性的情商普遍會比男性高一些,她們更注重人際交往,而男性更關注事情本身。

法則五:以溫和開場,用妥協收場

分為五步:

第 1 步以溫和的開方式開場,妻子要做到不批評或鄙視對方,丈夫要做到不逃避問題。

第二步,學會提出或接受情感修復嘗試

第三步,自我安撫和相互安撫

第四步,妥協

第五步,容忍對方缺點

法則六:學會和問題和諧相處

在婚姻中,有些問題難以通過協商解決,而這些問題大多跟夢想有關,幫助對方認識自己的夢想,展開傾聽,找到可以變通的地方,並為對方的努力表示感謝

法則七:創造共同意義

鼓勵每個人談論自己的信念,找到共同的意義。

【感悟】

1.良好的婚姻關系不是自我犧牲,而是彼此包容,要看到對方在這段關系中的付出

2.盯著對方的缺點,對一段婚姻關系的維系並無任何幫助,看到對方的長處優點,積極的影響他往共同的目標去奮斗,創造共同的意義,才能使夫妻關系更加親密

3.所有這一切,都要建立在對彼此了解的基礎之上,我們要不斷的完善自己的愛情地圖,發掘彼此的亮點,在某些事情上,可以選擇讓配偶替自己做決定。

爭吵不是為了決定輸贏,而是讓彼此更加的了解。如果不愛,就去想想當初相愛的原因,不以改造對方為目的,首先要改變自己的心態,讓自己發光,從而去影響對方,發掘自己內在的價值。

不吵架的婚姻就是幸福的嗎?沒有思想的碰撞,就沒有情感的交流,只會讓兩個人活成獨立的兩個世界。沒有情感交流的婚姻,只會互相折磨。

幸福的婚姻,源於自己內心的富足,首先我們應該認識到自己是獨立的個體,而不是在精神和物質上依附於某人,內心的強大,能夠讓我們擁有自信,去掌控自己的人生。

史蒂芬·柯維將人類成熟分為三個階段,第 1 個階段屬於依賴期,第 2 個階段是獨立期,第 3 個階段是互賴期。進入互賴期是我們心智成熟的標志。

良好的婚姻,也是從依賴期逐步進化到互賴期,兩個人從彼此依賴到各自獨立,最後進入「以『我們』為核心,我們可以做到;我們可以合作;我們可以融合彼此的智慧和能力,共創前程」的互賴期,這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但我們都應該朝著這個目標,努力的讓自己成長成熟!

幸福的婚姻,不是因為誰才幸福,而是因為彼此,我們才成為了更好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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