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叫買賣婚姻
第三者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主原則,以索取物財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造成的婚姻。
換親、轉親、童養媳等都是包辦買賣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現。
2. 如何認定買賣婚姻 買賣婚姻的特點是什麼
1、什麼是買賣婚姻
第三者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主原則,以索取物財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造成的婚姻。換親、轉親、童養媳等都是包辦買賣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現。
2、買賣婚姻的特點
(1)最大特點:索取大量財物的目的;
(2)違反當事人的意願;
(3)形式多樣,常見的有高價彩禮、拐賣婦女;
(4)是法律嚴格禁止的行為。
3、包辦婚姻與買賣婚姻的聯系與區別
買賣婚姻是指婚姻關系以外的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締結的婚姻。
包辦婚姻是婚姻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當事人的父母)違反婚姻自由原則,違背婚姻當事人意願,強迫其締結的婚姻。
包辦婚姻與買賣婚姻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包辦婚姻不一定是買賣婚姻,而買賣婚姻必然是包辦婚姻。包辦婚姻的構成要件是違背當事人的意志,對婚姻當事人實行包辦強迫;買賣婚姻的構成要件除包辦強迫外,還有一個藉此索取財物的問題。
4、對於買賣婚姻的處理方法
(1)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1條之規定,買賣婚姻屬於可撤銷的婚姻。
買賣婚姻的當事人可按《婚姻法》第11條之規定,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該婚姻。
(2)對因買賣婚姻獲得的財產,應根據具體情況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屬於包辦、強迫、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原則上依法收繳國庫。
(3)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2條規定,可撤銷婚姻,自始無效。
買賣婚姻被宣告無效後,男女屬同居關系。
法律規定,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海口律師:網頁鏈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總是的解釋(一)》第15條解釋,被撤銷的婚姻,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可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女方向男方索要彩禮,用人民幣來衡量婚姻,也叫買賣婚姻。
3. 買賣婚姻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買賣婚姻指的是第三者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主原則,以索取物財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造成的婚姻。換親、轉親、童養媳等都是包辦買賣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現。買賣婚姻是數千年封建社會遺留下來的封建婚姻的毒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4. 我國的買賣婚姻意思是什麼
法律分析: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違法婚姻自主的原則,以索取財物為目的,強迫他人形成的婚姻。根據法律規定,買賣婚姻是被嚴厲禁止的,買賣婚姻屬於可撤銷的婚姻。買賣婚姻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規定,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該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5. 買賣婚姻的定義是什麼
名稱定義第三者[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主原則,以索取物財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造成的婚姻。 [編輯本段]表現形式換親、轉親、童養媳等都是包辦買賣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現。 [編輯本段]處理方法對買賣婚姻的處理應注意下面幾個問題:
(1)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1條之規定,買賣婚姻屬於可撤銷的婚姻。
買賣婚姻的當事人可按《婚姻法》第11條之規定,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該婚姻。
(2)對因買賣婚姻獲得的財產,應根據具體情況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屬於包辦、強迫、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原則上依法收繳國庫。
(3)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2條規定,可撤銷婚姻,自始無效。
買賣婚姻被宣告無效後,男女屬同居關系。
法律規定,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總是的解釋(一)》第15條解釋,被撤銷的婚姻,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可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6. 什麼是買賣婚姻,婚姻法對買賣婚姻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買賣婚姻的最大特點為索取大量財物的目的;違反當事人的意願,是法律嚴格禁止的行為。《民法典》第1042條之規定,買賣婚姻屬於可撤銷的婚姻。買賣婚姻的當事人可按《民法典》第1042條之規定,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該婚姻。(2)對因買賣婚姻獲得的財產,應根據具體情況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屬於包辦、強迫、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原則上依法收繳國庫。(3)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54條規定,可撤銷婚姻,自始無效。買賣婚姻被宣告無效後,男女屬同居關系。法律規定,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7. 農村的買賣婚姻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主原則,以索取物財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造成的婚姻。換親、轉親、童養媳等都是包辦買賣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8. 婚姻買賣是什麼
也指由這種行為造成的婚姻。廣義的買賣婚姻還包括以聘金、聘禮、嫁妝等其他形式索取財物的婚姻。歷史上以女方索取財物者居多,也有男方以索取一定量嫁資作為成婚條件的。狹義僅指以婦女作為婚姻交易之標的。這種婚姻產生在原始社會進入奴隸社會之際。男子為購買婦女作妻,必須付出一定數量的牲畜、金錢或其他等價物。 古代法律有關於買賣婚姻的規定。公元前18世紀古巴比倫王國《漢穆拉比法典》規定未婚夫須向岳父交納未婚妻的買身費和聘禮。羅馬市民法(見羅馬法)規定買賣婚姻是成立有夫權的婚姻的三種方式之一,即男子須在五名證人及一名計量者面前,成立要式契約(見合同)以買受女子。中國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的買賣婚姻以聘娶婚為主要形式,並與包辦婚姻相結合。《禮記·曲禮》記載:「非受幣不交不親」。「六禮(見封建婚姻制度)中的「納征」,就是交納聘財。歷代封建法律還規定,成立婚書和收受聘財是訂婚的要件;悔約者,特別是將女改許他人者,須退回聘金,並受法律制裁。這種買賣婚姻一直沿襲至清代和中華民國時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買賣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第 3條)。後者是指男女雙方的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願的,但一方卻借機向對方索要財物,作為同意結婚的代價。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也是違背社會道德的,但它與買賣婚姻在性質上有所不同。買賣婚姻違背婚姻自由原則,依法不準辦理;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者,按中國刑法規定,還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