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已構成事實婚姻但是沒有結婚證,如何申請離婚
在我國,結婚需要辦酒席以及申領結婚證,有些夫妻在辦過酒席,構成事實婚姻之後,卻遲遲不去領結婚證。當雙方出現矛盾的時候,沒有法律的保護,會導致很多糾紛。關於已構成事實婚姻但是沒有結婚證,如何申請離婚?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既然沒有結婚證,那麼夫妻間不管發生什麼事情,都受不到婚姻法的保護。其次,沒有結婚證的夫妻是不用申請離婚的,只要正常分手就可以了。即使構成事實婚姻,但是在法律上不是合法的夫妻。最後,像這樣特殊的案件,可以咨詢一下專業的婚姻律師,辦理離婚也不用去民政局登記,但是雙方可能會出現財產上的糾紛,需要律師出面協商咨詢。
一:雙方可以直接分手,對於這些不存在合法婚姻關系的男女,不用申請離婚,雙方同意之後直接分道揚鑣。
既然沒有結婚證,那麼夫妻間不管發生什麼事情,都受不到婚姻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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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事實婚姻要怎麼離婚
事實婚姻離婚的,如果男女雙方在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是實施以後的,只能由男女雙方協商解除。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3. 事實婚姻如何起訴離婚
我國現在的新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已經不存在事實婚姻這一說法了,所謂的事實婚姻指的是男女雙方沒有按法律規定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在一起,有構成結婚的要件且男女雙方於1994年2月1日前就是同居的關系,那麼事實婚姻如何起訴離婚,因此如果事實婚姻要起訴離婚的話,只需解除同居關系即可。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4. 事實婚姻沒有結婚證怎麼離婚
事實婚姻沒有結婚證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離婚。
需要按照下列手續辦理:
1、要求離婚的這一方要寫好起訴狀然後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起訴之後法院會進行審查,法院會在七日之內絕對是否立案,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會立案受理,並向被告送達起訴狀,然後被告要進行答辯;
3、原告接到法院立案通知後交納訴訟費;
4、法院安排開庭審理;
5、法院經過審理後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就會判決准予離婚,反之就會判決不準離婚。
離婚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解除婚姻關系以合法的婚姻關系存在為前提。離婚為合法有效婚姻關系的解除,婚姻當事人雙方必須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不符合結婚要件的男女結合後請求離婚的,不按離婚處理;
2、解除婚姻關系的主體是婚姻當事人。解除婚姻關系體現的是當事人的意願,只能當事人本人進行。但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的行為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解除婚姻關系應當符合法定的離婚條件和程序。婚姻當事人之間自行達成的離婚協議,或者在婚姻當事人所在單位,群眾團體,居民委員會,基層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主持下達成的離婚協議,都不產生離婚的法律效力。當事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辦理離婚手續,否則不發生離婚的法律效力;
4、解除婚姻關系將產生一系列離婚的法律後果。婚姻關系終止將引起夫妻人身關系消滅,共有財產清算,子女撫養方式變更,共同債務清償等一系列後果。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5. 沒有結婚證屬於事實婚姻請問怎麼辦理離婚
您好!離婚原則上離婚是需要結婚證的,無論當事人是去民政局登記離婚還是去法院訴訟離婚,都需要首先證明男女雙方式存在合法婚姻的,只有在這樣的基礎上,才能進行離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規定,未按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因此,事實婚姻如雙方要離婚必須到法院起訴。要提供雙方何時開始同居生活的相關證據,這樣法院才能依法認定是否構成事實婚姻,以及婚姻關系的起始時間,再進一步認定哪些屬於婚內的共同財產,並依法進行分割。如果證明不了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那通常難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此時,法院會要求雙方補辦婚姻登記,補辦以後,按離婚程序處理;不進行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6. 事實婚姻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材料
事實婚姻起訴離婚需要以下材料:1、原告需要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起訴書的格式應當符合法律規定;2、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事實婚姻形成時間的材料,證明事實婚姻是受法律保護的;3、原告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4、男女雙方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的證據;5、有關共同財產、子女和共同債務的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7. 有事實婚姻怎麼離婚
事實婚姻的離婚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對於在1994年2月1日之前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認定為事實婚姻,雙方可以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而對於1994年2月1日之後的,法院會通知其補辦結婚登記,補辦之後雙方才可以解除婚姻關系。沒有補辦結婚證的,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法院將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8. 民法典中構成事實婚姻如何離婚
構成事實婚姻離婚的方式:
1、登記離婚。但需先補辦結婚證才可以;
2、起訴離婚。當事人無需補辦結婚證,但需出具證明雙方構成事實婚姻的其他證據,法院應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且確認雙方感情破裂的,應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9. 事實婚姻在法院起訴離婚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到法院起訴離婚,當事人首先要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訴狀中應註明離婚的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後,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並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