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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條件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1-25 07:15:34

A. 事實婚姻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之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B. 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如下:1、男女雙方需要沒有配偶;2、符合事實婚姻的男女二人需要有具有婚姻的目的;3、符合事實婚姻的男女二人需要以夫妻生活的形式共同生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一千零五十條??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C. 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包括哪些

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如下: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未辦結婚登記;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外人也認為其為夫妻;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即開始同居。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D. 事實婚姻認定的基本條件

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是:
1、當事人是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
2、當事人具有締結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對外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E. 事實婚姻構成的要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

2、雙方自願結婚;

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F. 事實婚姻應當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是:
1、未辦理結婚登記;
2、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3、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開始同居;
4、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
5、事實婚姻的其他認定條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G. 事實婚姻認定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

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H. 成為事實婚姻要滿足什麼條件

事實婚姻的成立構成要件:事實婚姻的男女都無配偶,有配偶則構成事實重婚;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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