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婚姻中男方經常侮辱,辱罵女方,算不算犯法
北京專業婚姻律師溫馨提示:要看具體情節是否構成侮辱罪、家暴等。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是否構成犯罪還要考慮男方的行為情節是否嚴重。對於家暴如何認定的問題。法院在認定一方的行為是否構成家暴時,主要是看另一方提供的證據是否達到了相應的證明程度。家暴的證據一般包括報警筆錄、傷情鑒定,視頻或者另一方家暴後的悔過書、承諾書等。但如果僅以自己受傷的照片主張對方家暴,那麼該證據的證明力是不夠的,根本無法證明對方存在家暴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