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國多少歲可以領結婚證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需要的材料: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4、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結婚登記處有寶利來快照服務;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Ⅱ 我國新婚姻法中的法定結婚年齡是多少歲
新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是男方要求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方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男女雙方年齡只有符合法律規定才能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登記機關才會發放結婚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Ⅲ 婚姻法婚齡規定到多少歲可以結婚
婚姻法已經失效了,民法典結婚的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男女申請結婚登記的,應當滿足雙方完全自願,男不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早於二十周歲,雙方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等條件,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Ⅳ 現在婚姻法多大歲數可以結婚
北京天馳君泰宋律師團隊為您解答:
《民法典》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除了年齡條件以外,根據《民法典》第1051條,還有兩張情況也禁止結婚,一是結婚的對象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表姐表妹、堂哥表哥。二是重婚的,重婚是指已經結過一次婚,還沒離婚的。此外,根據《民法典》第1053條,如果結婚登記時患有重大疾病,如艾滋病等,沒有告知對方的,受害方可以撤銷婚姻登記。結婚需要在一方的戶口所在地辦理民政局辦理,需要攜帶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二寸的照片。如果之前離過婚的,還應當提交離婚證、加蓋_檔專用章的離婚登記檔案復印件、人民法院生效離婚判決書(一審判決書同時提供生效證明)或者調解書等材料。如果一方之前喪偶的,還應當提交之前的結婚證(或者加蓋_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和配偶死亡證明等材料。死亡證明包括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書及醫院、公安等有關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
Ⅳ 婚姻法規定多少歲可以領結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男性二十二周歲,女性二十周歲可以領結婚證。法定婚齡是指法律所確認的准予結婚的最低年齡。基於婚姻關系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決定。只有達到一定年齡的當事人才能從心理和身體上達到一定的成熟程度,才能夠承擔婚姻的後果。一般需要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單身證明以及本人與對方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Ⅵ 婚姻法2021新婚姻法多少歲可以結婚
回答:根據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我國公民可以結婚的年齡為: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溫馨提示:法定婚齡是指公民可以辦理結婚登記的年齡,也是男女雙方可以結婚的最低年齡,如果想要結婚的男女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婚姻機關是不會予以登記的,若雙方通過非法手段篡改年齡,騙取結婚登記,這樣的婚姻也是無效婚姻。無效婚姻自始無效,對當事人雙方都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結婚程序】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男女雙方互為家庭成員】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