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律師.什麼叫破壞婚姻家庭罪
法律規定以下是:
第二百五十七條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貳』 國家工作人員破壞別人婚姻家庭,到至妻臨子散,這樣的人能受怎樣的處罰
可以向其上級領導反映,還可以向公務員局、紀檢委、媒體舉報。這種人將受到黨內處分,在某種意義上還可能被開除公職處理。
法律分析
如果後果還沒到嚴重程度,可能沒有合適的法律約束條款。不過,黨紀、政紀肯定能約束的。可以向其上級領導反映,還可以向公務員局、紀檢委、媒體舉報。這種人將受到黨內處分,在某種意義上還可能被開除公職處理。 包括干涉結婚自由和干涉離婚自由。凡是強迫對方與自己結婚,強迫他人與某人結婚或非法禁止其與某人結婚,強迫他人離婚或非法禁止其離婚的,都屬於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破壞婚姻家庭罪的認定構成干涉婚姻自由必須是使用暴力,主要指毆打、捆綁、禁閉、強搶等。對暴力不能作形式上的理解,不能認為一有暴力行為(如打一個耳光)就構成本罪,還要分析暴力的程度。只有當暴力干涉足以使他人實現婚姻自由的權利受到嚴重阻礙和威脅時,才能構成本罪。由於考慮到干涉者與被干涉者之間一般具有親屬關系這個特點,為了不影響家庭成員之間的團結,法律還規定犯本罪只要沒有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告訴的才處理」。 以上就是破壞婚姻家庭罪怎麼認定的回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二條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一千零一條 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適用本法第一編、第五編和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叄』 請問法律上有破壞婚姻家庭罪嗎負什麼刑責啊
法律上沒有有破壞婚姻家庭罪。有破壞軍婚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
刑法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破壞軍婚罪,是僅存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種通姦罪,主要是對和軍人配偶間發生的外遇進行判刑,但是如果是兩個軍人之間的姦情,在他們配偶都不是軍人的情況下,則不構成破壞軍婚罪。
(3)破壞婚姻家庭罪有哪些擴展閱讀
破壞軍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種類型:
1、重婚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騙取結婚的;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
2、同居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卻較長時間公開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這種關系不僅以不正當的兩性關系為基礎,往往有經濟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關系,而不同於一般的通姦關系。
3、通姦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長期通姦,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夫妻關系破裂嚴重後果的。
長期通姦情節惡劣表現為致現役軍人的配偶懷孕或者生育等等。造成軍人夫妻關系破裂的嚴重後果主要表現為:被告人挑撥、唆使現役軍人的配偶鬧離婚,現役軍人的配偶嚴重虐待現役軍人,通姦行為發生後,現役軍人的配偶或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
『肆』 新婚姻法第三者破壞家庭怎麼處理
首先,必須澄清一個謠言:現在沒有什麼新婚姻法一說了,有且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然後,我們再進一步探討:「婚外情」這件事有哪些法律後果:
根據「婚外情」的程度,可以依次分為:
什麼是「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
這時,無過錯方有以下3個維權途徑:
1、可以追究配偶和婚外第三者的刑事責任,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可以在和配偶離婚時,要求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自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3、可以在和配偶離婚時,要求過錯方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普通案例1篇)
(三)實施家庭暴力;(普通案例1篇)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什麼是「與他人同居」?
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重婚」和「與他人同居」之間最大的區別在於,是否以夫妻名義。
這時,無過錯方有以下2個維權途徑:
1、可以在和配偶離婚時,要求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自己。
2、可以在和配偶離婚時,要求過錯方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偶爾的出軌行為」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之間最大的區別在於:時間的長短和關系的穩定性。
此時,按照目前的法律來看,無過錯方維權的途徑有限:
1、可以在和配偶離婚時,要求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自己。(部分法院不支持)
『伍』 什麼是破壞家庭婚姻罪有相關的法律條文嗎
在當今社會上,離婚率越來越高,能導致離婚的原因也有許多。關於破壞家庭婚姻方面,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也規定了一條罪責,叫破壞家庭婚姻罪。破壞家庭婚姻罪主要是兩個方面,分別是重婚罪和破壞軍婚罪,這兩個行為都能夠構成破壞家庭婚姻罪的罪責。
在婚姻法中,第三者沒有確定的相關條款規定,所以大部分人對第三者都是加以道德上譴責,而不能將其告上法庭,但是破壞家庭婚姻罪已經表明了第三者存在有法律上的問題。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無法判定第三者的是否觸犯了法律法規,如果是想追究第三者的責任,則要依據第三者的行為來判定。
『陸』 破壞家庭婚姻罪
環縣小南溝許掌村柳溝沿隊汪志善兩口子多次破壞女子家庭及男方受害立案.汪志善對女子婚姻挑事離婚三次,每次都是他在內閃風點活,弄的我們家庭破裂走到絕望年頭,都是女子汪討琴自沒主意,就是她娘家人汪志善兩口子在打電話,叫女子回娘家,要麼就交的不要給做飯,不過日子,帶孩子跑,要錢當家,不生孩子,說娘家哥想買車,你把男人錢弄來給娘哥弄個車開,這電話就是汪志善兩口子出捎主意,跟男人吵架,跳窖,喝農葯,自殺等行違,威脅男人要錢都理由,報警找借口帶孩子跑的離家之走,汪討琴.女,出生,1990.05.18.2009年結婚與小南溝男方趙家結婚成父妻,生有一個女孩,多次汪志善交的要錢,得男方家產,讓女子抓主權,跟男方關系鬧的不可開交,汪志善把女子兩口子婚姻破裂離婚。女兒汪討琴帶著孩子來到娘家門上帶著,汪志善第二次又把汪討琴介紹的出嫁環縣小南溝鄉附近胡海龍做女婿,汪志善把女子汪討琴嫁嫁跟胡海龍,帶有一個女兒,兩口子生活日子過的很甜美,汪討琴與胡海龍兩人生了一個女,現在已經兩個孩子,汪討琴娘家汪志善就開始給女子做謀的,看著女子小兩口關系甜美如濱,就看怎麼調破裂女子與女婿婚姻和好關系,就打電話,叫女子來娘家,交的跟婆家拎家,不善待老人,過著自由生活,怎樣能把胡海龍錢抓到女子手中,說娘家可憐,沒錢,需要照顧買三輪車,等理由。汪志善娘家爸把女子思想做通了。交的來娘家門包藏女子兩個孩子不回家,要求拎家,分隔家產,讓回去胡海龍家兩口子跟家人分了,所有分的家產讓女兒拿著賣成錢,汪志善又一次打電話把女兒叫娘家包藏不讓回家,真真包藏好幾個月,男方找了恩多次,娘家爸汪志善說帶她女兒汪討琴打工,帶著孩子,一月女婿胡海龍掙幾仟元,汪志善找人托關系讓派出所給她女兒汪討琴一月給幾仟元娘幾個生活費,這樣打了幾年工,回到老家,汪志善讓女兒租房子住環縣街上帶孩子,日復一日,年復一年,過去了,等等胡海龍掙不回錢,女子汪討琴抓不上經濟主權了。汪志善兩口子交的讓女兒往外帶孩子來娘家,就這樣折騰著,汪志善把女子汪討琴婚姻帶到了破裂年頭,找人,托關系,找法院辦案起訴離婚汪志善他侄子,辦的把汪討琴和胡海龍婚離了,還把女婿胡海龍告進監獄,兩個女兒都帶走,還要的孩子扶養費,汪志善請派出所和法院辦事人吃飯,在胡海龍坐監獄不情況下婚也離了。還有汪討琴和胡海龍之間,汪討琴把她兩口子戶籍早已知前偷著辦的她和女兒趙燕戶口,沒有胡海龍戶口。2016年,汪志善把女兒又第三次說的嫁給我,彩禮要十萬,理由;汪討琴帶有兩個女子,所以汪志善說賣十萬塊錢不高,還是數最低的,後來托著沒有定婚,娘家爸汪志善說了六萬塊錢,娶吧,娶了不到一個月,娘家就要蓋房子,哄的把女子汪討琴給的衣服及零花錢都騙的蓋了房子,蓋起房子,汪志善叫女子帶孩子來娘家,又是這那的胡找事,經過不到一年左右折騰生了一個孩子,就給我提條件,上街租房子,不幹農活,拎家,,汪志善又是這一套來了,弄的家一片狼藉,真天就是吵架,報警,跳窖,喝農葯,睡在街頭,帶孩子跑,所有都是汪志善兩口子造成麻煩,就是汪志善電話打說娘家窮的沒錢,娘家你哥想買車,等事由破壞我們家庭走絕望之路,一家庭讓汪志善給我弄的人錢兩空,汪志善把女兒汪討琴包藏娘家已經有五個月天左右,還把帶來兩個孩子和我親生都拎走,汪志善她女兒生不生孩子還由她說了算呢,把我車都搶走,現已車還在小南溝娘家呢。希望有這樣屢教不改,多次欺騙。害的幾個家庭都是不得安寧。(立案汪志善)環縣小南溝許掌村柳溝沿隊村民
『柒』 破壞別人家庭有什麼法律責任
第三者破壞別人家庭負的法律責任分為兩種情況:
1、第三者若是有證據證明自己對與他人之間的婚姻關系是不知情的,那麼就沒有法律責任;
2、如果重婚中的第三者明知對方有配偶還與之結婚或者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但是卻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那麼就會被認定為犯了重婚罪,則會被法院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捌』 現在的話哪些是破壞婚姻家庭罪的要件
這位知友,破壞婚姻家庭罪的要件,包括干涉結婚自由和干涉離婚自由。凡是強迫對方與自己結婚,強迫他人與某人結婚或非法禁止其與某人結婚,強迫他人離婚或非法禁止其離婚的,都屬於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破壞婚姻家庭罪的認定構成干涉婚姻自由必須是使用暴力,主要指毆打、捆綁、禁閉、強搶等。對暴力不能作形式上的理解,不能認為一有暴力行為(如打一個耳光)就構成本罪,還要分析暴力的程度。只有當暴力干涉足以使他人實現婚姻自由的權利受到嚴重阻礙和威脅時,才能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