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涉外婚姻單身證明公證
法律分析: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示「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三條 公證書需要在國外使用,使用國要求先認證的,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機構和有關國家駐中華人民共和國使(領)館認證。
B. 涉外婚姻公證認證怎麼辦理流程是什麼
涉外婚姻公證認證程序如下:
1、需要先經過文書生成地的公證機關(或者有相同職權的機構或個人)公證;
2、然後再到該國外交部門辦理認證;
3、再送交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
涉外婚姻公證包括結婚、未婚、未再婚、離婚四類公證。
1、結婚公證
結婚公證申請人一般應親自辦理,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並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A4紙);
結婚證原件。
註:婚姻法頒布以前結婚,沒有結婚證的提交單位或知情人(兩名)出具的結婚證明,內容為×××與×××於××××年××月××日在××市(縣)按照我國傳統風俗習慣結婚。
2、未婚公證
未婚公證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公證處在公證員面前發表未婚聲明書,並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身份證件和復印件(A4紙)及本人一張2寸近期彩色照片。未婚聲明書格式如下:
未婚聲明書
聲明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戶籍地:××市××路/街/鎮/××號/村,現住××市××路/街/鎮××號村,身份證號碼: ××××××××××××××××××.
我聲明:至××××年××月××日,我未在任何地方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
本人保證上述聲明完全真實,如有不實,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聲明人:
××××年××月××日
未婚公證,申請人也可以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開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提交公證處,由公證處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復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公證書。
3、未再婚公證
未再婚公證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公證處在公證員面前發表未再婚聲明書,並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A4)及本人一張2寸近期彩色照片。未再婚聲明書格式如下:
未再婚聲明書
聲明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戶籍地:××市××路/街/鎮/××號/村,現住××市××路/街/鎮××號村,身份證號碼: ××××××××××××××××××.
我聲明:至××××年××月××日,我未在任何地方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
本人保證上述聲明完全真實,如有不實,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聲明人:
××××年××月××日
特別提示:
(1)未婚聲明書公證、未婚證明書復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公證和未再婚聲明書公證與原來的經過實體審查的公證書不同,國外使用機構有可能不予采證;
(2)聲明人作虛假聲明要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3)2003年10月以前離境的當事人,辦理未婚、未再婚的,可由當事人原單位、街道辦事處或民政部門出具未婚、未再婚的證明,由公證處出具未婚、未再婚公證書。
4、離婚公證
離婚公證申請人一般應親自辦理,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並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居民身份、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A4紙);
離婚證、離婚調解書、離婚判決書原件和復印件,離婚調解書、離婚判決書應附相應的生效證明。
(2)涉外婚姻證明怎麼認證擴展閱讀:
案例:
四川姑娘秀娟致電本報,說她今年年底要隨其外籍男友回國辦理結婚登記。
(一)婚姻狀況證明由「個人聲明」取代「單位證明」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出示「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等證件和證明。
第14條規定: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時,應當出示「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等證件和證明。
《婚姻登記條例》第5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示「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第11條第1款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示「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等證件和證明。
由此,中國公民的婚姻狀況證明由「單位證明」簡化為「個人聲明」。
(二)婚姻狀況證明公證認證手續的改變
依據《婚姻登記條例》上述規定,婚姻狀況證明公證認證手續的改變分為如下兩種情形:
第一,中國駐外使領館根據當事人申請,為其出具用於在當地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單身證明」公證的形式,從「直接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真實性與合法性」的實體公證,調整為「當事人婚姻狀況聲明書」辦理簽名屬實的非實體公證。此類公證一般可直接在當地使用,無須辦理領事認證。
第二,國內涉外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申請,為其出具用於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單身證明」公證的形式,同前述一樣。
不同的是,此類公證一般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公證機構出具之後,一是由中國外交部認證,並代送文書使用國駐華使館辦理領事認證;二是由中國外交部授權的地方外事辦公室認證,並代送文書使用國駐華領館辦理領事認證。
由於一些國家對「婚姻狀況實體公證」仍有要求,所以國內涉外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為其出具用於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公證,便成為其中一種替代形式。
二、送往國外使用的「單身證明」種類及其公證認證手續
針對上述變化,建議中國公民在辦理送往國外使用的「單身證明」之前,務必確認如下事項:
(一)注意確認「單身證明」的種類和公證形式
目前,各國對「單身證明」的種類和公證形式要求各異,當事人需確認是以下哪種形式:一是「直接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真實性與合法性」的實體公證;二是「當事人婚姻狀況聲明書」簽名屬實的非實體公證;三是「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公證。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一般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部門出具。由於此類證明只反映當事人在出具證明的婚姻登記機關轄區內的婚姻登記記錄,不反映國內法院判決、喪偶及國外結婚離婚等記錄,不能當作嚴格意義上的「單身證明」。
(二)注意確認「單身證明」公證須否辦理領事認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33條規定:「公證書需要在國外使用,使用國要求先認證的,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機構和有關國家駐中華人民共和國使(領)館認證」。
據此,如文書使用國要求辦理認證,一是由中國外交部辦理認證,並代送文書使用國駐華使館辦理領事認證;二是由中國外交部授權的地方外事辦公室認證,並代送文書使用國駐華領館辦理領事認證。
迄今,美國、加拿大、日本等國單方面免除中國送往該國使用的公證文書的領事認證手續。
C. 涉外婚姻結婚證怎麼公證
法律分析:涉外婚姻結婚證這么公證:1、當事人填寫《公證申請表》;2、當事人提交證明材料;
3、公證員審核材料和《公證申請表》;4、領取結婚證的公證書。在規定的時間內,攜帶好本人的身份證明和公證費發票,到公證處領取辦理完畢的公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D. 涉外婚姻如何辦理認證手續
當大家想要跟外國人結婚,並且要辦理結婚證的時候,我們需要准備護照,還有外國身份國籍證明以及居住證,還有由外事部門所發放的身份證等等,這些都是需要提示的。婚姻狀況也是要進行證明,未婚或者喪偶以及離婚都是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在跟外國人進行辦理結婚證的時候,我們一定要把這些證明全部都給准備清楚,這樣才能夠讓自己正常的結婚。
小編本人也在網路上面看過一些中國人到外國去進行結婚,其實在這個情況下,我們是可以擁有兩個結婚證的。我們有一個中國的結婚證,也有一個外國的結婚證,這是很多涉外婚姻的一種常態。其實辦理結婚證確實是非常的麻煩,如果我們是中國人的話,只需要帶上戶口本到民政局就可以進行辦理,但如果我們要跟外國人結婚,那出事的證件就非常的多,而且也是需要很長時間去進行審核。
E. 涉外婚姻公證申請需要哪些材料
涉外結婚公證為了證明當事人的結婚這一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當事人需要向公證機構提交相關的材料。需要准備的材料有: 1、當事人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其復印件,已注銷戶口的,應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記載情況證明。 2、當事人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和夫妻雙方照片。 3、結婚公證申請人一般應親自辦理,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並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A4紙); (2)結婚證原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七條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六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F. 涉外婚姻公證認證的要求有哪些
法律分析:填寫《結婚登記申請書》。申請結婚登記,必須分別按照《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或者《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提供證件和證明。應提供的證件和證明:(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1.公證證明的婚姻關系,必須是我國法律所承認的婚姻關系。
2.辦理涉外婚姻狀況公證的申請人應當向當事人住所地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機關提出申請。
3.雙方必須親自到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G. 涉外婚姻公證認證程序如何
涉外婚姻公證認證的程序是:
1、經文書生成地的公證機關公證;
2、到該國外交部門辦理認證,再送交我國駐該國使、領館進行認證;
3、核准認證,許可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第三十三條
公證書需要在國外使用,使用國要求先認證的,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機構和有關國家駐中華人民共和國使(領)館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