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婚姻登記怎麼撤銷
結婚登記只有符合法定可撤銷條件的才能撤銷,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結婚登記。可以撤銷的情形是: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因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Ⅱ 民政局怎樣撤銷婚姻需要准備哪些材料
一、什麼是 可撤銷婚姻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 結婚的條件 上有欠缺,法律賦予一定的當事人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該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而使該 婚姻無效 的婚姻。 根據我國 民法典 的規定,婚姻可以撤銷的原因為脅迫。所謂脅迫,是指以非法的手段使他人產生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直接的手段對他人實施損害相威脅,使某人產生恐懼或者因受到損害而結婚。 二、民政局可撤銷婚姻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民政局是辦理 婚姻登記 和 離婚登記 的部門,是查以辦理可撤銷婚姻的撤銷。 三、申請撤銷婚姻登記要提交什麼材料? (1)本人的 身份證 和 結婚證 ; (2)公安機關出具的解救證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受脅迫結婚內容的 判決書 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四、撤銷婚姻登記的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撤銷婚姻,一般按照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的程序辦理。 (1)初審。婚姻登記員查驗當事人所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並核查本登記機關原登記檔案。 (2)受理。指導當事人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3)審查。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和申請書內容進行比對、核查,確保相關內容的一致。 (4)報批。婚姻登記員擬寫「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 (5)公告。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將《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如30日內無異議,則宣告撤銷當事人的婚姻登記,同時宣告該婚姻證作廢並收回。 婚姻撤銷也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以申請。如果對方因為想要霸佔財產等原因脅迫當事人結婚,這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Ⅲ 如何申請法院撤銷婚姻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該手續時,當事人必須攜帶下列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的判決書。
必須要特別注意的是:撤銷婚姻的申請,必須要在婚後1年之內,由被脅迫一方主動提出。之所以要規定這樣一個時間限制,是為了盡量維持婚姻關系的穩定性。如果婚姻登記已經過了1年,受脅迫一方只能提起普通的離婚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Ⅳ 民政局怎樣撤銷婚姻登記
1、初審。婚姻登記員查驗當事人所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並核查本登記機關原登記檔案。
2、受理。指導當事人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3、審查。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和申請書內容進行比對、核查,確保相關內容的一致。
4、報批。婚姻登記員擬寫「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
5、公告。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將《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如30日內無異議,則宣告撤銷當事人的婚姻登記,同時宣告該婚姻證作廢並收回。
(4)如何撤銷婚姻檔案擴展閱讀:
可撤銷婚姻的法律特徵
1.可撤銷婚姻是違反了當事人意願的,是違反結婚自由原則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包辦、買賣婚姻。
2.可撤銷婚姻是有婚姻事實的。
3.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的,它有時間限制。
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受脅迫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在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過了這個時間期限沒有提出撤銷請求,即視為有效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