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事實婚姻財產分割原則有哪些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要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對於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有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主要包括:(1)工資、獎金;(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⑵ 對事實婚姻關系的處理應遵循什麼原則
對事實婚姻關系的處理應遵循以下原則:(1)事實婚姻關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實際是確認其為合法有效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的關系適用婚姻法中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2)審理事實婚姻案件,當事人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裁定或應判決准予離婚。(3)事實婚姻關系離婚時,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及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等問題,適用《民法典》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⑶ 事實婚姻處理的原則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的處理原則:(1)一切事實婚姻,不論是僅欠缺形式要件,還是既欠缺形式要件又欠缺實質要件,應一律確認為違法婚姻;(2)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事實婚姻,不承認其婚姻的法律效力,按無效婚姻處理;(3)結婚登記是強制性規范,而不是任意性規范。因此,事實婚姻不具有合法地位,只有補行登記後才能取得法律承認和保護。(4)由於事實婚姻的形成有著比較復雜的歷史原因,並涉及到一系列親屬關系和其他社會關系,對有關糾紛應區別情況、妥善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⑷ 事實婚姻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事實婚姻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法律分析:
事實婚姻財產分割原則是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⑸ 事實婚姻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男女雙方,構成事實婚姻的,可確認其婚姻效力,不必非要補辦結婚登記。其次,國家法律採用承認補辦登記具有溯及力原則,未經登記而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如果當事人補辦了結婚登記,其婚姻轉化為有效的婚姻。否則視為同居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⑹ 事實婚姻的處理原則
事實婚姻不進行處理,因為我國已不存在事實婚姻,他們之間的關系屬於非法同居關系,法律並不會對他們怎麼樣,只是不會保護他們的同居關系。但如果想成立婚姻關系的,最好去辦理結婚登記,這樣法律才會保護雙方的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⑺ 事實婚姻處理的原則是什麼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處理的原則:
(1)一切事實婚姻,不論是僅欠缺形式要件,還是既欠缺形式要件又欠缺實質要件,應一律確認為違法婚姻;
(2)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事實婚姻,不承認其婚姻的法律效力,按無效婚姻處理;
(3)結婚登記是強制性規范,而不是任意性規范。因此,事實婚姻不具有合法地位,只有補行登記後才能取得法律承認和保護;
(4)由於事實婚姻的形成有著比較復雜的歷史原因,並涉及到一系列親屬關系和其他社會關系,對有關糾紛應區別情況、妥善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⑻ 事實婚姻處理的原則有哪些
事實婚姻處理要遵循以下原則:非法同居若調查屬實一律判決解除、同居期間產生的子女和財產問題糾紛人民法院不得拒絕受理、上訴僅請求確認解除同居關系的法院不受理、同居期間雙方獲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照共同財產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⑼ 事實婚姻關系的處理方式哪些
法律分析:處理方式: 1994年2月1 之前已符合事實婚姻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公布實施之後的應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的按照同居關系處理。1994年2月1日之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⑽ 事實婚姻處理方式
對事實婚姻關系的處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1)事實婚姻關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實際是確認其為合法有效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的關系適用婚姻法中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
(2)審理事實婚姻案件,當事人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裁定或應判決准予離婚。
(3)事實婚姻關系離婚時,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及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等問題,適用婚姻法第36條至第42條的有關規定。
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後,未辦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補辦登記後,則產生合法婚姻的效力。未補辦結婚登記的,其非法同居關系的處理原則如下:
(1)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系的,應一律判決解除。
(2)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非法同居關系。
(3)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並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此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
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系案件,除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於婚姻法第3條、第12條、第46條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以外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
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事實婚姻關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認定非法同居關系,而又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