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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結婚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問題一:結婚的法定條件和程序是什麼? 結婚的法定條件有以下幾個:
1、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願。不允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婚姻自由的原則的具體體現,是男女形成婚姻關系的首要條件。
2、男女雙方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法定結婚年齡以周歲計算,而不以虛歲計算。女方不得早於20歲,男方不得早於22歲。國家鼓勵晚婚。
3、男女雙方必須是均無配偶的結合。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要求任何人都只能有一個配偶,不能同時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配偶。任何一方有配偶再結婚就是違背了一夫做氏肢一妻的法律原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男女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男女雙方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的家庭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的家庭成員。
5、不得違反禁止結婚的規定。為了保障人類的健康核皮發展,《婚姻法》第6條明確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者患有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直系血親就是有直接血緣關系的關屬,即出生自己和自己生出的上下血親親屬。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從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源而出的直系血親以外純世的三代人。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與己身出於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包括兄弟姊妹(不包括並無血緣聯系的異父異母兄弟姊妹),伯、叔與侄女,姑與侄、舅與甥女,堂兄弟姊妹和表兄弟姊妹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許結婚,不僅有我國傳統的倫理道德觀念的問題,而且經過科學證明,近親結婚不利於子孫後代的成長。因此,法律上禁止結婚。麻風病是一種惡性傳染病,嚴重危害人的生命健康,而且具有遺傳特點,很容易把病毒傳染給下一代,因此,法律也不允許這類人結婚。其他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如有嚴重精神病的人, *** 等,也不能結婚。
結婚的程序就是要履行登記手續,登記是男女婚姻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
《婚姻法》第7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當事人結婚的,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琺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這就是說,男女雙方的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都可以受理當事人的結婚登記申請,但不能到非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登記;而且必須是本人親自去辦登記手續,而不能讓他人代替。從結婚者本人來說,登記結婚是重要的法律行為,一經登記,即確立的夫妻關系,與人身權不可分離,因此,為保證男女雙方的合法權益,法律要求必須是本人親自去辦理登記,他人代替領取結婚證無效。
問題二:結婚應具備什麼法定條件? 結婚的必備條件: 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的必備條件有三條,即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必須到達法定婚齡,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一)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制度中的具體體現,它充分表明婚姻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願享有完全自主地締結婚姻的權利,這對建立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是必不可缺的先決條件。 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其含義為:
(1)要求當事人雙方自願,而不是單方情願;是本人自願,而不是他人的意願;是當事人完全自願,而不是半自願或勉強同意。
(2)做出完全自願意思表示的人必須具有結婚的行為能力並且無其他婚姻障礙,否則按無效婚姻處理。當事人因受脅迫、詐欺所作的虛假的同意的意思表示,或因重大誤解所作的錯誤的同意的意思表示,如認錯婚姻對象等均不產生法律效力。美國判例也認為,同意的表示出於戲言或非真意,婚姻不得成立。當事人不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作結婚表示。
(二)必須到達法定婚齡
1、法定婚齡的概念 法定婚齡也稱適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從古今中外立法例來看,法律對結婚最高年齡不予限制。但極個別法律,如沙俄民法有男女年逾80歲不得結婚的規定。
2、結婚年齡的立法依據及歷史沿革 結婚必須到達法定婚齡,對結婚者年齡下限的強制性規定兒乎是世界各國立法的通例。未達法定婚齡禁止結婚,這一規定對保護當事人個人切身利益和有效地維護國家、社會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法定婚齡的確定取決於兩種因素:一種是自然因素;即人的生理、心理發育成熟程度,以及人所處的地理、氣候等自然環境條件。另一種是社會因素,即政治、經濟、文化和人口發展的要求。任何國家、任何階級的立法者在確定婚齡時都不能無視婚姻家庭這兩種屬性的作用。在這兩種因素中,社會因素起著更為重要的作用。由於不同制度、不同地區的社會因素和自然因素各有婚齡之規定。 當前各國的法定婚齡,如以18歲為基準線,大體可分為三個段:
第一,高法定婚齡段,即男20歲、女18歲左右。
第二,普通法定婚齡段,即男女各18歲左右。或一方須達18歲。
第三、低法定婚齡段,即男女均在16歲以下,這部分國家法定婚齡的規定受教會法影響較深。 近幾年來,隨著婚姻觀念的變化,各國實際結婚年齡有愈來愈高的趨向。英國的法定婚齡原來為男14歲,女12歲,1929年高速為男女各16歲,1969年又高速為男女各18歲。據法國統計局最近發表的統計資料稱,1992年法國共有27。14萬人結婚,平均結婚年齡為27。5歲。 此外,還有許多國家設有一種膽特殊婚齡制度,即當事人如有重大原因、正當理由、或特殊情況等,可向享有特許權的地方權力機關、行政機關、或國王、總統、法官、檢查官及父母、祖父母等申請批准或特許在法定婚齡之下結婚的制度。如女方在法定婚齡前已懷孕,經當事人申請,即可批准其結婚。 為了破除我國封建社會的早婚陋習,1931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及1934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都規定:結婚的年齡,男子須滿20歲,女子須滿18歲。1950年婚姻法第4條規定:男20歲,女18歲,即可結婚。
3、我國現行的法定婚齡 1980年婚姻法第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適用這一規定時,應注意如下幾個方面問題:
第一,我國幅員遼闊,地域廣大,各地區青年男女的發育成......>>
問題三: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是什麼?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的必要條件和禁止條件共五條:
(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2)、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
(4)、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
(5)、禁止結婚的疾病
問題四:我國關於結婚的法定條件都有哪些 1不是親屬關系
2男性年滿22周歲,女性年滿30周歲
3沒有法律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一男一女
5雙方沒有配偶
問題五:法定的結婚條件有哪些 1、結婚的必備條件有:
(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新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問題上的具體 表現。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要求是指:男女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男女本人自願,而不是必經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雙方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
(2)達到法定婚齡。法定婚齡是指法律 規定的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新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與當代外國的立法比較, 我國的法定婚齡是較高的,這是由我國現階段國情所決定的。男女 雙方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後,有決定自己是否結婚和何時結婚的權利,由此可見,與我國古代強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較,我國現行的婚 姻法實行的是倡導晚婚的允婚制。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根據一夫一妻制原則,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 或者喪偶、離婚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結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結婚的禁止條件。新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 的,禁止結婚: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問題六:《婚姻法》關於結婚的法定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5分 《婚姻法》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問題七: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分別是什麼? 必備條件:
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禁止條件:
未到法定婚齡的;
受脅迫,不是自願結婚的;已經有配偶的;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問題八: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的條件包括哪些內容 男性年滿22周歲,女性年滿二十周歲,雙方自願,就可以成為夫妻。帶齊自己的身份證戶口本到當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就行了。
問題九: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條件有哪些 必備條件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禁止條件:未到法定婚齡的;受脅迫,不是自願結婚的;已經有配偶的;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