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離婚後再婚的保險理賠
前幾個月大火的《我的前半生》,大家還記得吧。
其中有一句話叫「我養你一輩子」。
超哥覺覺得這句話有毒。
有些人覺得,結婚了,你的是我的,我的還是我的。但是法律可不認可這樣的觀點,2017新婚姻法上,對夫妻雙發或者夫妻個人財產可是有明確規定的。
婚姻里,說的再好再甜蜜,你的東西和我的東西還是分的清清楚楚。
若是能給婚姻上保險,那隻有天價的保險費,才能夠體現出感情的無價,而終身的繳費,才能表達出對彼此的長情。
但這世上從來就沒有婚姻的保險。
因此,我們在婚姻裡面還是要給自己留一點後手的好,若是買了一份保險,那離婚時該如何分割呢?
1.結婚前給自己買的保險
如果是結婚前買的,並且繳費已經全部交完了,那最好辦,這屬於婚前財產,是你個人的,不需要分割。
但是若婚後還需要繼續繳納保費,那這部分費用,就要歸到夫妻共同財產里了,是需要分割的。
2.結婚後買的保險
只要是結婚後買的保險,無論是自己買還是為對方買,均為夫妻共同投保,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是需要進行分割的。
分割的辦法有兩種:
一是退保,退回保單的現金價值,夫妻兩人一人一半。
不過,這辦法其實不太好,損失比較大,你退回的現金價值一般都是比你交的保費少的。若是短期險還好,本來就交的少,若是長期險,那壓根就不劃算,坑死了!
二是變更投保人,也就相當於將保單轉讓。
在這里誰投保就很重要了。
舉個例子。
丈夫是投保人同時也是受益人,那若是希望繼續投保,還需要支付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妻子。
丈夫是投保人,而妻子是受益人,那若是希望繼續投保,享受保單利益的妻子就需要補償丈夫保單現金價值,而且需要兩人與保險公司一起協商變更投保人和受益人。
這其中還涉及到一個「配偶」的問題,不曾落款具體的姓名。
對此,《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9條規定:
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之外另有約定外,受益人僅約定為身份關系,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主體的,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確定受益人。
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的,根據保險合同成立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確定受益人。
譬如,在結婚期間,丈夫既是投保人也是受益人的,若是收益人為「配偶」,將來一旦離婚後,男方再婚,發生保險事故時,保單受益人就是現任妻子,而不是前任。
或者,在婚姻期間,丈夫是投保人,妻子是受益人,若是受益人寫的是「配偶」,一旦兩人離婚,男方經歷再婚,保單受益人依然是其前任妻子。
3.為子女購買的保險
為子女購買保險,受益人是子女,這種情況下是不需要分割的。
另外,超哥提醒大家一下,夫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的,依據意外傷害或者健康保險合同獲得的具有人身性質的保險金一般認定為個人財產,是不能因為離婚而分割的喲~
誰也不知道未來會是什麼樣的情況,只有自己才是最可靠的,無論何時都要記得給自己留條後路。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⑵ 人壽保險婚嫁險到時間能拿到多少錢
太平洋的婚嫁險,舉例:
每年存元存5年第三年的合同生效對應日就有將近4000元的特別獎勵金和祝福金,還有少兒教育金。孩子結婚時金賬戶里就有24萬多了不含本金,想了解更多,太平洋竭誠為您服務!
⑶ 婚姻存續期間人壽保險賠償金
一、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人身傷害或患疾病所獲得的人身保險賠償金,因與該個人有密切關系,主要用於受害人的治療、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因此該類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歸取得保險金的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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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婚嫁險一般多少錢
您好,所謂婚嫁險就是儲蓄分紅保險,婚嫁險多少錢具體的需要看你買的險種和投保的保額,另外還要根據被保險人的實際情況來綜合分析,建議你還是結合個人實際情況到保險公司對比詢問,這里給你提供一個參考鏈接:http://hi..com/51baoxian/item/2ed389e5f16587165b7cfb45(儲蓄型保險怎麼買)
⑸ 專業法律人士請進關於婚姻人壽保單現金價值理賠金和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
《婚姻法》規定:
婚前取得的財產都是婚前財產,歸一方所有;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財產,均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但特定財產和約定財產除外。
指定受益人的保險等就屬於這個「特定財產和約定財產」。今天,我們就重點聊一聊高凈值人士如何通過大額保單這個金融工具做好個人資產的保全。
大額保單有哪些作用?
保單不同於一般的金融資產,它需要指定受益人。因此,保單,尤其是大額保單常常被被視為財產權益定向轉移到個人名下的一種非常有效的方式。而且《保險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對保險金凍結。也就是說,受益人領取保險金受法律保護,保險資金不能被抵債。
所以,大額保單可以幫助高凈值人士實現資產保全、合理節稅、財富轉移等目標。這也是最近幾年市場上億元保單頻出的重要原因。
保單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嗎?
這要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婚前投保的人壽保單,即使離婚了,這個保單獲得的保險利益也肯定屬於個人。
第二種情況是婚後投保的人壽保單。
2015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有一個會議記要,關於保單收益的歸屬是這么一個指導意見:就是如果是健康險、重疾險,婚後獲得的保險收益可以屬於被保險人個人;但如果是現在市面上流行的理財險、年金險,婚後的保單收益要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換句話說,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動用共同財產為一方投保所產生的利益,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且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包括現金價值、生存金、紅利收益都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後保單資產怎麼分?
夫妻離婚時,保單的分割要分有幾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自己是受益人,自己的父母是投保人,這種情況屬於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第二種情況,自己是受益人,愛人是投保人;或者自己是投保人,愛人是受益人,這種情況的保單收益是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離婚時要進行分割。有兩種分割方式:一是按照保單的現金價值進行分割;二是轉換投保人,保留一方的保單權益,但需要支付對應的現金價值或權益給到另一方。
第三種情況,受益人是子女,投保人是夫妻中的任一人。這種情況,不管是用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只需要變更投保人或受益人。不能變更的,對退保後的費用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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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人壽保險婚姻 交了一萬。可以賠償多少錢
建議直接撥打人壽客服電話咨詢
⑺ 是不是有婚姻保險如果兩人離婚了,該怎麼賠呢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國外是有婚姻保險,但是我國暫時還沒有。有關家庭的保險購買計劃建議參照以下幾點:如果有社保,可以先以定期壽險的方式,低保費高保障,規劃您的重疾和意外方面的高額保障;如果無社保,可辦一份可分紅返本的性價比高的保險,附加重疾、意外及小病醫療;孩子辦好社保互助金保險後,再花不多的錢,搭配一份少兒綜合醫療保險卡就可以報銷絕大部分的醫療費用了,可再酌量增加重疾和意外方面的保障就可以了。資金寬裕後,一定要盡早規劃孩子的教育金,這是一筆剛性需求,到時就會要用,越早准備壓力會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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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關於婚姻保險
婚姻保險是平安的世紀同祥險種,他是 一種人壽保險,但是一種特別的連身保險,投保對象必須是合法的夫妻.一張保單保夫妻雙方.只要是為了解決實際生活中的保險錯位而產生的.若夫妻離異或一方身故,保險都會終止.因為這樣,有被叫做夫妻愛情保險.但不是港劇:"愛情保險"中的那樣.那是戲劇節目.
⑼ 關於夫妻離婚後,保險賠償的問題
這些資料可能對你有些參考作用:
離婚後,前妻還是受益人嗎
●盡管夫妻購買人壽保險,往往指定自己的配偶為受益人,離婚後一般又
不願意再讓對方成為受益人,但受益人不會因為夫妻離婚而自動變更,保險合
同的效力也不會因為離婚而喪失
●通常,法庭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對離婚時人身保險利益的分割主要有兩
種作法:一是分割所繳的保險費;二是分割保單的現金價值
對於離婚的夫婦而言,除了房屋等共有財產外,養老金、公積金等也是他
們分割財產時引發的糾紛由頭。
以下案例講述的正是一名讀者離婚後遇到的保險利益分配問題。劉女士上周致電本報編輯部稱,前夫近日意外身亡,自己與前夫的親屬因為保險賠償金起了爭執。劉女士咨詢本報,原本是前夫保單受益人的她,是否還能拿到保險金。
離婚後的保險金風波
劉女士在電話那頭告訴記者,原本恩愛的他們,卻因為一些家庭瑣事最終選擇了分開。而因為前夫意外身故帶來的一筆保險賠償金又讓這個原本就破碎的家庭再起風波。
兩年前,因為性格不合等問題,劉女士與丈夫施先生正式決定協議離婚。離婚後,13歲的兒子歸施先生撫養,夫妻兩人仍然保持著聯系。一個月前,施先生不幸在一場交通事故中意外身亡。他的去世使原本就支離破碎的家庭雪上加霜。考慮到兒子今後的生活問題,劉女士決定要回兒子的撫養權。在辦理撫養權轉換手續時,劉女士意外獲悉,丈夫還有一筆20萬元的保險賠償金。
原來,在劉女士離婚前,其前夫在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險,保險金額為20萬元。保險受益人填的是劉女士,根據保險合同,劉女士將獲得20萬元的賠償金。
於是,劉女士決定向保險公司申請領取保險賠償金。而施先生的父親在得知這一消息後也向保險公司提出領取保險金的申請,這讓陷入悲痛中的劉女士和施先生的父親再次翻了臉。
而保險公司在收到兩份申請後,認為是一個新問題,到底該給付給誰?一時決定不下。
保險金到底歸誰
劉女士認為,自己是保險合同惟一的指定受益人,依法應由其受領保險金。施先生的父親則認為,劉女士與其兒子早已離婚,劉女士對施先生沒有保險利益,無權領取保險金,自己是兒子的繼承人,故保險金應由其受領。
劉女士告訴記者,前夫的父親一直堅持不同意她作為受益人來領取這筆賠償金,「他堅持這20萬元應該作為我前夫的遺產由他來繼承,最多因為我撫養兒子而分給我一半,如果全部給我的話,他就要起訴我。」
保險公司最後給出的答復是,這20萬元的保險理賠金應該給予劉女士,原因是離婚後,施先生並未更改保單受益人。「在本案中,劉女士與施先生離婚後,施先生並未通過保險公司變更受益人,即默認其原先指定的受益人劉女士現在仍是合法的受益人,劉女士的受益權並不因婚姻關系的解除而消失,所以這20萬元保險賠償金應由劉女士獲取,不適用繼承法的規定。」
人們在購買人身保險時,極容易忽視「受益人」這一項。所謂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當被保險人死亡時,由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確認索賠後直接把保險金給付給受益人。因此,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險人的丈夫、妻子、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以及投保人,或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有可保利益的第三人。
由於生活的變故,當初投保時,指定的受益人可能因離異、死亡等而變化,如不及時更改,可能會使投保人的一些投保目的無法實現。因此,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投保人可在徵得被保險人或其法定監護人允許的前提下,隨時隨地用書面形式通知保險公司更改受益人。
按照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上批註」。
而此案中,施先生離婚後並未更改受益人,所以劉女士仍然還是這份保單的受益人。假設施先生保單上「受益人」一項上僅僅是「法定」,死亡理賠金將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按照遺產繼承順序和方式處理。
盡管夫妻購買人壽保險,往往指定自己的配偶為受益人,離婚後一般又不願意再讓對方成為受益人,但受益人不會因為夫妻離婚而自動變更,保險合同的效力也不會因為離婚而喪失。
專家提醒,夫妻離婚後應當將原為配偶的受益人資格取消,或者變更為其他親屬,否則,被保險人死亡後,已經離婚了的原配偶是有權享受這筆保險金的。變更受益人只要向保險公司發去書面的變更申請即可。
離婚後保單如何分割
保險,作為一種儲蓄性的家庭投資已為許多人所接受。夫妻一方購買的以對方為被保險人且以本人為受益人的保險,在夫妻離異時,保單可否作為共同財產分割呢?此案便是一個值得大家討論的典型案例。
隨著家庭理財方式多樣化的發展,購買各種人身保險的家庭逐漸增多,因為我國沒有相關法律可作依據,導致離婚案件中如何分割人身保險利益的問題日益凸顯。
通常,法庭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對離婚時人身保險利益的分割主要有兩種作法:一是分割所繳的保險費;二是分割保單的現金價值。
雖然保險產品種類繁多,但因為保費數額是確定的,所以在處理此類問題時,分割當事人所繳保費是比較合理的。比如一份人身保險,現在已經繳了5年的保險費,共6萬元,在分割時,判決該份保險由一方當事人所有,另一方當事人給付對方一半的保險費,即3萬元。
第二種分割保單現金價值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45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後,夫妻又離婚的,應當按照以下情況處理涉及保險的糾紛:一方為投保人並以自己或其親屬為受益人的,應當給予對方相當於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的補償。」還是以上述例子為例,如繳納了5年的人身保險,
保費共計6萬元的保險費,而離婚時的現金價值為4萬元,在分割時,判決該份保險由一方當事人所有,另一方當事人給付對方一半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即2萬元。
不過,也有專家對上述兩種分割辦法提出了異議,認為這兩種分割辦法存在不合理之處。
比如,就保費分割法而言,專家認為,買保險如同消費,所花費的保險費是一種投資支出,支出的費用並不是一種現存的財產,不能作為財產進行分割。此外,保險費的數額一般大於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尤其是一些長期性壽險險種,第一年度的保單現金價值極少甚至為零,如果離婚時按保險費進行了分割,可能向對方支付了一半保險費的當事人在退保時什麼也得不到。
其次,對保險單現金價值的分割辦法也是不合理的。專家指出,當投保人要求解約或退保時,保險公司應該退還投保人的部分責任准備金。當投保人採用分期支付方式時,由於在訂立保單的第一年,附加費用支出大,因此,在合同訂立的第一年所收的保險費,扣除新合同費和當年用於承擔保險責任的自然保費後,一般沒有剩餘,甚至出現負數。合同訂立的第二年所收的保險費,扣除附加保費和當年的自然保費後一般能略有剩餘,可彌補第一年的虧損。所以,一般說來,分期支付保險費的壽險合同,已繳納2年以上保險費後,才有可能產生現金價值。至於在投保時一次性付清全部保險費的壽險合同,則自繳納保險費之日起,就產生現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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