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濰坊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信息
地址: 濰城區東風西街5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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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山東省濰坊市諸城市密州街道東關大街1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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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山東省濰坊市奎文區東風東街奎文政府服務中心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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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濰坊市坊子區鄭營路與鳳凰街交叉路口往東北約50米(健身廣場南側約50米)
工作時間: 08:30-12:00;13: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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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濰坊市高新區政務服務中心
工作時間: 08:30-12:00;13: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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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山東省濰坊市濰城區東風西街5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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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山東省濰坊市臨朐縣城關街道臨朐縣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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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需要什麼手續和材料
目前的結婚登記流程大致可分成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節。
(一)申請
符合申請結婚登記要求的持本人登記照片、有關證件及證明材料,共同到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各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及其他文件。
結婚登記申請准備的證件材料視個人情況而定,如內地居民申請結婚登記,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戶口本、婚檢證明、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等材料,若離過婚申請再婚,還需持離婚證或離婚證明材料。
外國人,如常駐我國的外國人、外籍華人等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登記,需持有本人有效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外國人居留證》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官方出具的關於本人婚姻狀況的證明等材料。
(二)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對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進行核實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無誤,不明之處,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會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登記並領證
若當事人提交的申請符合結婚條件,婚姻登記處會予以登記,發放結婚證;對於有離婚經歷的,婚姻登記機關會注銷其離婚證;根據當事人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會對不符合結婚條件的會出份書面聲明,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離婚辦理需要什麼手續和證件
離婚登記程序辦理如下:
(一)申請
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應當根據規定簽訂離婚協議書,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具有管轄權的),提出申請,並按規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內地婚姻登記處頒發,或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2、辦理離婚登記所需的身份證件,如身份證、戶口本、港澳台通行證、護照等;
3、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
(二)受理
婚姻登記員按照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進行初次審核。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的受理回執單。如果與離婚登記申請條件不符,不給予離婚受理,登記員可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告知書。
(三)冷靜期
從婚姻登記處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那一天起三十日之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回執單可書面說明情況),到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好相關文件,如《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核實無誤後,給當事人發放《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書》,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確認單(存根聯)一並存檔。從離婚冷靜期期滿後三十天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離婚證的,視為當事人不願離婚,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審查
在離婚冷靜期到期後的三十日內,(冷靜期期間屆滿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話,以節假日後第一天作為期間屆滿的日期),離婚夫妻應當按相關規定攜帶有效證件及材料,例如雙方簽訂好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照片、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等,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相關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提供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五)登記並發證
婚姻登記處依據《婚姻登記工作和規范》規定,給予登記,發給離婚證。
Ⅱ 德州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信息
地址: 山東省德州市齊河縣黃河大道10號A座政務中心4層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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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寧津縣社會福利中心2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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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德州市武城縣向陽路與北方街交叉路口往南約100米(佳地苑西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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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山東省德州市樂穗李陵市五洲中大道299號便民服務中心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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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山東省德州市平原縣蓮宏豎花池西街1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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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需要什麼手續和材料
結婚登記流程大致如下:
(一)申請
符合申請結婚登記要求的持本人登記照片、有關證件及證明材料,共同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雙方在現場填寫好申請結婚登記的文件。
結婚登記申請准備材料視具體情況而定,如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需持有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婚檢證明、無配偶證明、與對方當事人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等材料,若離過婚的申請再婚,還需持離婚證件。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包括華裔、常駐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定居中國的外國僑民),需持有本人蔽族大有效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外國人居留證》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能有效證明自己婚姻狀況的證明等材料。
(二)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會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查明提交的結婚申請是否在條件范圍之內,不明之處,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登記領證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會予以登記,然後發放結婚證;對離過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會注銷其離婚證;對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會根據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結婚登記告知書》,說明為什麼不給予登記。
離婚辦理需要什麼手續和證件
離婚登記程序如下:
(一)申請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一同到相關的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並且提供以下證件、證明材料:
1、本人的結婚證;
2、辦理離婚登記所需的身份證件,如本人身份證、戶口本、通行證、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等;
3、在現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
(二)受理
工作人員會按照規定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初次審核。經由工作人員對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的受理回執單。與離婚登記申請條件有差別的,不給予離婚受理,當事人可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
(三)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處收到申請並向當事人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好相關文件,如《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對資料核實無誤後,發給關於撤銷離婚登記申請的確認單。在離婚冷靜期到期後的三十日內,雙方沒有一起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放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審查
從離婚冷靜期期滿後三十天內,(期限屆滿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第一天作為期間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中的相關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例如雙方簽訂好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照片、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等,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相關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提供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必要時婚姻登記機關可按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
(五)登記及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規定,給予登記,發給離婚證。
Ⅲ 結婚登記處在哪裡
婚姻登記處是在城市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農村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認真審查後,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即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否則不予登記。當事人如不同意登記機關的決定,有權提請上一級主管機關解決。
《婚姻登記條例》
第二條
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台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Ⅳ 婚姻登記處在哪裡
法律分析:一般是在當地的民政局,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