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確認為事實婚姻
由於沒有辦理法定的結婚登記手續,因而它是一種違法婚姻。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對這類婚姻原則上不予承認和保護。如當事人不符合結婚的條件,在按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對女方或子女利益予以特殊照顧的情況下,否認其婚姻關系。對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條件,或雖在起初以夫妻關系同居時不符合結婚條件,但發現時又已經符合結婚條件,而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給當事人以嚴肅的批評教育,並責令其補辦結婚登記。眾所周知,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以夫妻相待同居生活在一起而形成的婚姻,而且其夫妻關系為眾人所公認。而非法同居,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不以夫妻關系而公開地暫時地同居生活在一起。至於那些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有配偶而生活在一起的,則構成姘居關系。對以上三者的含義進行分析,可以得出判斷是否事實婚姻,還是其他。首先,要看同居一起的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是否有配偶。如果雙方當事人均無配偶而同居生活在一起,是否以夫妻相待,周圍的群眾是否視其為夫妻。如果雙方以夫妻相待,長期穩定的互盡夫妻義務,並為眾人所認可,則是事實婚姻。綜上所述,我國如何認定事實婚姻的呢?認定為事實婚姻,要男女雙方沒有結婚,即是沒有領過結婚證且男女雙方是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是以夫妻的關系一起共同的生活,且共同生活的時間是持續穩定的。男女雙方的夫妻關系得到了其周圍的人們的認可,認可他們是夫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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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起訴離婚婚姻證明怎麼開
起訴離婚需要准備雙方的婚姻關系證明、未成年子女出生證明、以及需要分割的財產憑證。准備好上述材料後,草擬離婚起訴狀,到具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立案。法院立案後會安排時間開庭。被告在受到原告起訴材料後,在答辯期內向法院提供答盯碰辯意見,並提供相關證據。開庭時需要雙方到場參加庭審,法院根據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情況作出是否准予離婚的判決。
起訴離婚證據怎樣准備:一、證明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1、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系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系證明書、戶口簿以及身份證;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等各項相關證據;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公安機關、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居委會(或村委會含瞎)的證明、登報資料等證據。二、證明由一方撫養子女為宜的證據1、子女戶口、出生證明、身份證;2、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有關居住情況等證據;3、如涉及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跟隨父或跟隨母生活的相關證據。三、證明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鑒定、報警記¼、證人等相關證據;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涉及行政處罰、談則空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等;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居委會(或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四、證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的證據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2、證明有銀行存款,應提交開戶銀行名稱、銀行帳號、存摺等;證明有股票,應提交開戶券商名稱及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股票資金對帳單等;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等;3、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4、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5、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離婚證據可分為以下幾類:1.書證指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特徵事實的書面材料。如:房產證、股權證、情書、日記、在外開房的賓館發票等證據。2.物證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如:用於通姦的避孕套、衛生紙(巾)、內衣上的口紅、內褲上的精液及有關工具等。3.視聽資料指以錄音或錄像、磁帶所反映的聲音或圖像,或以電子計算機儲存的信息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攝的照片、錄像、錄音等。4.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如:配偶的不法行為被親友、同事、鄰居觀察到的所見所聞等。5.當事人陳述指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如:當事人和法官的談話筆錄等。6.鑒定結論指鑒定部門運用專業知識對當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研究後所做出的科學判斷結論。法院對專門性的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交由鑒定部門進行鑒定。鑒定部門和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結論,並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蓋章。7.勘驗筆錄指勘驗人員在現場勘驗時所製作的筆錄。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時,報案後由公安人員勘驗的筆錄等。想要離婚不吃虧,離婚證據將決定官司輸贏。「調查取證」最好請法律專業人員進行,否則將是「打草驚蛇」「空口無憑」。
㈣ 夫妻事實婚姻關系證明怎麼開
事實婚姻由當事人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事實婚姻證據材料到本人居住地的居委會或者村委會申請開具;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屬於事實婚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㈤ 事實婚姻由誰出具證明
法律分析:對於事實婚姻一般都是由當事人到村委會或者是居民委員會的單位開具相關的證明;事實婚姻一般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是得到了法律的認可,其與登記婚姻效力相同,而對於之後在法律中已不再被認可。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