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唐代的婚姻制度
1.結婚年齡。唐太宗在貞觀初年(627年)發布了《令有司勸庶人婚姻及時詔》,其中規定:「其庶人男女之無家室者,並仰州縣官人,以禮聘娶,皆任同類相求,不得抑取,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喪達制以後,孀居服紀已除,並須申以媒媾,命其好合。」這就是把結婚年齡明確在法律上,而且這個規定要比以前的年齡規定要小得多。後來,統治者又以婚姻的是否及時、鰥寡數量的多少、戶口的增減作為考核官吏的標准之一。所以,在這種早婚早育政策的影響下,唐代社會出現了男子未冠而婚、女子未笄而嫁的普遍現象。武則天年僅十四即入宮為妃,就是典型的一例。
2.擇偶方式。唐代的婚姻大多數也不例外,仍須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才能好合,只是男子出門在外之時才可「自娶妻」,但是這畢竟只是少數。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唐代法律明文規定「為婚之法,必有行媒」、「嫁娶有媒」、「命媒氏之職,以會男女」,民間也有「無媒不得選」之說。如開皇初年,樂平公主之女娥英擇婿時,隋文帝「敕貴公方集弘聖宮者,公主親在幃中,並令自序,並試技藝,選不中者,輒引出之,至(李)敏而合意,竟為姻媾」。這便是典型的由父母做主的婚姻。
(2)自己擇偶。在唐代比較開放的風氣影響下,也出現有些青年男女不受父母和媒人的束縛自己擇偶。有的家長也尊重子女的心願,容許自主婚事。唐玄宗宰相李林甫有六位千金,「各有姿色,雨露之家,求之不允」,李林甫在客廳牆壁間開一橫窗,裝飾雜寶及紗縵,常日使六女戲於窗下,每有貴族子弟入謁,李林甫即使「女於窗中自選可意者事之」。
3.離異。在唐代婚姻關系中,離婚是比較常見的,但是離婚同樣也是有明確規定的。唐代對離婚有三種規定:第一,協議離婚;第二,仲裁離婚;第三,強制離婚。
(1)協議離婚是指男女雙方自願離異的,所謂「和離」。這是一種比較開放的做法,但是在古代這樣的做法是不多見的。
(2)仲裁離婚即「出妻」,唐代基本沿襲了古禮「七出」休妻。所謂「七出」就是丈夫在妻子「無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盜竊、妒忌、惡疾」等七種情況下均可出(休)妻。也就是妻子若犯了其中的一條,丈夫就可以名正言順地休妻,不必經官府判斷,只要作文書,由雙方父母和見證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關系。
Ⅱ 史料中保存的唐人「放妻書」,唐朝的婚姻制度是怎樣的
優秀的婚姻制度不僅是維持家庭穩定的先決條件,而且是完成祭祀和傳宗接代同時維持社會穩定的重要途徑。婚姻是反映社會歷史變遷的縮影。各個時期的統治者不斷地對婚姻制度提出要求,以制定出符合時代歷史發展需要並能維持社會穩定與發展的婚姻制度。
作為中國古代封建王朝中的一個強大時期,唐朝在政治,經濟和文化上取得了重大發展。作為中國法制史,唐法是世界法制史上的傳奇。唐律體現了基於"以禮為本"的等級特徵,並在胡人和漢族大融合的背景下,顯示出古代封建法律的罕見的開放性和包容性。唐代的婚姻制度有著矛盾與相互協調的美。
綜上所述,在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中,我們尊重傳統的道德和禮節,對維持唐代家庭關系的和諧和社會秩序的穩定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實際上,唐代的婚姻制度並沒有規定夫妻之間的情感關系,而是更多地規定了道德和法律要求。由於時代的限制,經濟條件,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影響,唐代的婚姻制度雖然是中國婚姻法律制度的代表作,但也有很多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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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唐朝的婚姻制度是怎麼樣的需要遵守哪些條件
唐代的婚姻制度相對開放,但在封建制度的影響下還是有這許許多多的約束。
唐代是我國古代經濟、政治、文化、科技各方面都高度發展的一個時期。由於當時的唐朝與其他各國都有貿易往來,久而久之很多西方的思想文化也漸漸的傳入了中原,因此唐朝的婚姻制度相對於其他朝代是十分“開放”的。
總而言之,唐朝雖然受到西方文化影響,在思想上比較開放,但這也無法改變影響了中國人幾千年的封建傳統觀念。
Ⅳ 高價彩禮是標配,門當戶對是主流,唐朝婚配是怎樣的
提起古代婚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幾乎貫穿始終。而婚姻作為封建宗法制度的附屬品,歷朝歷代既有其相同的地方,也有其獨樹一格的方面。而給人以開放、包容、自信的唐朝,在男婚女嫁上,也有屬於他們獨有的特色。
一 唐朝的基本婚姻制度
封建王朝奉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唐朝也不例外。但是唐朝對一夫一妻制的保護是古代少有的比較嚴苛的朝代,《唐律疏議·戶婚律》記載:“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罔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唐朝實行五刑制度,從低到高依次是笞、杖、徒、流、死。也就是說,已經有妻子還要娶妻的,男方徒刑,女方知情減一等是杖刑;若男方故意欺騙有妻子也說沒有,刑罰加重,女方不知情不連坐,雙方和離。這種對婚姻制度的保護措施,使歷朝歷代出現頻率極高的“雙妻並嫡”現象,在唐朝只是短暫出現,並日趨減少。
3 男方婚外戀是對女性的保護
唐律嚴苛,以奸論其中之一便是維持非法的事實婚姻,直白點就是出軌,婚外戀的意思,可以判處三年以上徒刑。而 《唐律》中還規定,如果妻子發現丈夫與別的女子耦合,可以向府衙報案,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小結:盛世之下的唐朝,民風開放,文化繁榮,在男女婚配上有著屬於唐朝特有的習俗,而門第觀念的推崇,婚嫁之風的奢靡,既給人們展現了唐朝人的富足安樂,又給唐朝人留下了不少的難題,娶妻難,嫁女更難,把婚姻當成買賣,都給後人留下了不少的警醒。而唐朝律法對婚姻中雙方關系的保護,對女性的保護,不再要求女性從一而終,可以自由解除婚姻,又無不向世人展現了屬於這個朝代的自信和包容。
Ⅳ 誰知道唐代婚姻法
唐代的婚姻制度,具體由《戶婚律》規定
首先,確認封建強迫包辦買賣婚姻制度的合法性。在結婚方面,賦予家長主婚權,卑幼不依家長而私自婚娶者,要受杖100的處罰,同時規定了「以聘財為信」的結婚送財禮制度,使結婚成為買賣交換的一種形式。 還嚴格禁止同姓、良賤通婚。
離婚上,規定了「七出」與「義絕」等制度,與此同時還規定了「三不去」的原則,使丈夫處於家庭的支配地位,用以維護有利於封建統治階級的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