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姻法對結婚雙方一方婚前隱瞞真實情況有什麼規定嗎
您好,目前我國《民法典》對於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前未告知對方的情況做了規定,被隱瞞的一方可以在知情後一年內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訴訟,並且其作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 1053 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第1054 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 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 , 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