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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哪些條款規定的

發布時間:2024-05-05 09:23:49

A. 婚姻法規定了哪些禁止性條款和倡導性條款

(1)《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有禁止性條款: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人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此條款與婚姻自由原則相對應,包辦婚姻、買賣婚姻都是違反婚姻自由的行為,隨著封建思想的破除以及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包辦婚姻與買賣婚姻的問題基本上已經得到徹底改變,但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問題則難以根除,尤其是在偏遠山區和農村地區,以嫁女之口,向男方索要大量財物,甚至形成嫁女攀比之風,既敗壞社會風氣,也無益新婚夫妻幸福生活
第二,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此條款與一夫一妻原則相對應,實行一夫一妻制,必然要禁止重婚。
所謂重婚,一是指已經有配偶還與他人另行登記結婚;
二是指已經有配偶還以夫妻身份與他人同居。
值得注意的是,不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的姘居關系,雖不被我國法律認定為重婚,但依舊為法律所禁止,以規制社會實踐中包養情人等破壞婚姻家庭關系等行為,從而切實維護好一夫一妻原則。
第三,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虐待與家庭暴力不完全相同,既指對家庭成員肉體上的打罵、折磨,也指對其精神上摧殘。
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是指負有撫養、扶養、贍養義務的人不履行其撫養、扶養、贍養義務,使「幼有父母無所養,老有子女無所依」,家庭暴力、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均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更違背我國社會道德與公德。
(2)《民法典》第1043條規定有倡導性條款: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
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婚姻家庭是社會關系間最緊密的細胞,婚姻家庭的和諧、有愛、和睦是實現和諧社會的最小分子和組成部分。
我國法律將夫妻間的互相忠實、尊重、關愛這一基本道德規范放入法律之中,一方面凸顯了夫妻間關系構建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符合我國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的社會傳統文化,以及當今時代渴望婚姻家庭關系平等、和睦、文明的社會追求。

B. 新婚姻法對離婚的規定

【法律分析】:離婚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形式。協議離婚的條件是:男女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須有離婚的合意;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作出恰當、合理的安排,並達成一致的協議。訴訟離婚的條件是: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調解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C. 婚姻法最新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2020年隨著《民法典》的出台,傳統意義上的《婚姻法》已成為《民法典》中第五編,自2021年1月1日起即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D. 我國婚姻法中關於結婚的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1、必須是異性男女。

2、男女雙方必須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合意。

3、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4、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5、必須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6、雙方必須均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或暫緩結婚的疾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 現行有效的婚姻家庭法規

法律分析:
要點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這兩條規定不僅體現了國家對婚姻家庭的重視,而且把「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入法。因為家庭作為社會最基本的組成單位,家庭的幸福和睦對於社會和諧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堅持與時俱進、因時而變。常言道:「家和萬事興」。個人婚姻家庭關系的和睦與否,與全社會的和諧穩定息息相關。從保護婚姻家庭到注重「家風」建設入法,是我國婚姻家庭立法進程中的重要里程碑。要點二: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據現行婚姻法,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將禁止結婚。但在現實生活中,如果對方知情,是否患有疾病並不必然會影響當事人的結婚意願。為此,婚姻家庭編草案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這樣一來,是否選擇結婚的主動權,就掌握在當事人手中。要點三:明確界定了「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的范圍。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規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這相比以前的婚姻法規定更加明確具體,也為民法典其他編提供了明晰的親屬關系的法律依據。要點四:在可撤銷婚姻里增加了一種情形: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根據現行婚姻法,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是否必然成為結婚的阻礙?對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作出了修改:尊重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換句話說,如果一方有重大疾病,對方又知情,當然婚姻自由是受到保護的。所以實際上這次規定把原來的疾病婚從禁止婚變為可撤銷婚姻,能夠更好地保障婚姻自由。對於身患患有重大疾病,並且願意結婚,可以結婚的人而言,在這種情形之下保障他的結婚的權利,這也是人權原則在婚姻家庭法上的體現。要點五: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個規定為受脅迫方行使婚姻撤銷權設定了更加充分的時間。要點六: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增加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2001年《婚姻法》的婚姻無效制度在立法理念上還停留在制裁的層面上。這就使得立法忽視了對善意一方或弱勢一方的必要保護,忽視了婚姻所具有的事實先行的特性。在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上,一律簡單地宣告「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雖然維護了法律的尊嚴,符合邏輯,卻不可避免地忽視了法律對無效婚姻中生活困難一方及無過錯方的利益保護。所以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增加了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規定。要點七:第一千零六十條增設夫妻家事代理權。對家事代理權的效力有明確規定,這為實踐中夫妻共同債務及個人債務的認定及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劃定了明確的界限。要點八:第一千零六十四條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界定夫妻共同債務需「共債共簽」,防止「被負債」的情形。這一規定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的認定更加嚴格,並合理配置了舉證責任,較好保護了夫妻一方的合法財產權益。要點九: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兩種情形婚內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必然會想到離婚以及財產分割的問題。夫妻雙方沒有了感情,誰都想要多分一些財產。在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另一方很有可能偷偷轉移夫妻共有財產。由於這些行為發生在起訴離婚前,而之前法律強調必須是「離婚時」,結果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往往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此次民法典的規定了彌補這一漏洞。要點十:第一千零七十七條增加登記離婚三十日冷靜期規定。這樣的規定能有效防止夫妻雙方因一時的沖動造成離婚。當然,這個制度並不適用所有的離婚情形,當出現家暴或婚內出軌等導致婚姻感情確已破裂時,通過向法院起訴離婚不受冷靜期約束。很多人認為「冷靜期」的規定限制了離婚自由,其實,離婚冷靜期規定的目的不是限制離婚自由,而是一次善意提醒,提醒大家謹慎行使權利,激發對婚姻家庭的責任心,使社會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觀,其在防止當事人一時沖動草率離婚、挽救破裂家庭、維護婚姻秩序、維系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的積極作用是值得贊許的。要點十一: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起訴離婚法院應判離。」此條對破解反復起訴離婚有積極作用。曾經有一個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都是已經退休的老年人,男方先後到法院起訴了6次要求離婚,老人的子女也贊同父母解除婚姻關系,然而由於每一次女方都不同意,法院考慮到不存在家暴、重婚等情況,結果每一次都判決不準離婚。雖然雙方在名義上勉強維系著婚姻關系,但早已是名存實亡,兩人長期處於分居狀態,已沒有夫妻感情。此次民法典增加這一規定,無疑釋放出一個積極的信號,給法院在認定夫妻是否離婚的情形中又多了一條更明確客觀的認定標准,對當事人來說是有積極意義的,有助於破解反復起訴離婚卻離不成的難題。要點十二:完善離婚賠償制度,第一千零九十一條增加「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這是在現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法定過錯的基礎上增加了一個兜底性條款,由法官掌握其他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情形,比如「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情形,或一方有性犯罪行為導致離婚的情形等,拓寬了實際生活中多種嚴重過錯導致離婚的情形,為弱勢方的權益提供了更加寬泛的保護。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還增加了離婚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方原則;離婚補償救濟不再限於「分別財產制下」;在收養法方面也有一些重大突破和修改,但限於篇幅,此次不再一一解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衍生問題:
民法典婚姻新規有哪些?舊婚姻法: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可判斷婚姻無效。新婚姻家庭編: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一方 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F. 最新婚姻法全文內容有哪些

隨著《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布,《 婚姻法 》將被廢止。 婚姻家庭 編全文內容如下: 第五編6868婚姻家庭 第一章6868一般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條6868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6868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6868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 禁止 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6868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 家庭關系 。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6868 收養 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6868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第二章6868結68686868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6868 結婚 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6868 結婚年齡 ,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6868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禁止結婚 。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6868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 婚姻登記 機關申請 結婚登記 。符合本 法規 定的,予以登記,發給 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6868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686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無效 :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6868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6868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6868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三章6868家庭關系 第一節6868夫妻關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6868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條6868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6868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6868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 子女撫養 、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6868夫妻有相互 扶養 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條6868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條6868夫妻有相互 繼承 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6868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 共同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6868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 婚前財產 ;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損害 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 遺囑 或者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6868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 債務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 夫妻共同債務 。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 債權人 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6868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6868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 夫妻共同財產 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 醫療費用 。 第二節6868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6868父母不履行 撫養 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 撫養費 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 贍養 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 贍養費 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6868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 民事責任 。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6868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 離婚 、 再婚 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一千零七十條6868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6868 非婚生子女 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6868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條6868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6868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6868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四章6868離686868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6868夫妻雙方 自願離婚 的,應當簽訂書面 離婚協議 ,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離婚登記 。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6868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 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6868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6868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 。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6868完成離婚登記,或者 離婚判決書 、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6868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6868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6868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 復婚 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6868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6868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6868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6868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6868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6868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6868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6868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6868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當您遇到一些婚姻上的疑惑,可以閱讀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全文內容有哪些 的相關信息,希望能夠幫助到您。當然,結婚是一個重要的人生決定,在成為合法夫妻的時候,去維護雙方的關系,增加兩者之間的感情,不僅僅是一張結婚證可以見證的,這就更需要夫妻之間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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