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國婚姻家庭制度保護哪些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保護夫妻雙方以及子女的合法權益。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則集中體現在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保護婦女、男女平等、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的婚姻家庭制度。男女平等。指男子和婦女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權利和履行平等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㈡ 婦女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哪些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至第一千零六十一條的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具體包括:
(1)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2)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
(3)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4)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5)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
義務包括:
(1)夫妻雙方都有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2)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B、夫妻財產關系
㈢ 婚姻家庭制度
法律分析:婚姻家庭制度是指被一定社會所公認並被人民普遍遵循的婚姻家庭關系的規范統體系。婚姻家庭制度是社會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具有社會制度的共性。作為社會制度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築,具有上層建築的共性。作為一定社會利益體現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的有機結合。作為上層建築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會中占統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態的集中表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㈣ 處在婚姻家庭關系中的哪些人受到法律的約束當他們的受到侵害時有哪些救濟途
主要是夫妻雙方,雙方父母以及子女的相關權力和義務也會涉及部分。當受到侵害時,我國頒布的關於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能夠提供相關保障。
婚姻侵權是家庭侵權的核心內容,占家庭侵權的半壁江山。婚姻侵權的構成以及救濟手段最能反映家庭侵權的法律特徵。婚姻是男女雙方以家庭生活為目的,以夫妻權利為內容的合法結合。婚姻是一個持續性的動態實體,以結婚為始點,以家庭生活為內容,以夫妻之間權利義務消亡或主體不存在而終了。
在婚姻的各個階段都有可能發生夫妻侵權的救濟問題。現行《婚姻法》關於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規定,就是對因結婚受到侵害的當事人的法律救濟。從《婚姻法》規定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構成要件看,無過錯方當然是婚姻的受害者,而具備無效婚姻四種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和可撤銷婚姻的脅迫者,應當承擔停止侵害、修復被害人人格權、賠償損失等義務。
㈤ 婚姻家庭糾紛包括什麼,這些糾紛這么解決
婚姻糾紛包括婚姻矛盾,家庭爭吵,夫妻感情不和諧,夫妻感情減淡,出軌外遇等面臨離婚、婆媳關系、丈母娘女婿關系不和諧等情況,現在面對這些糾紛,可以找一些情感咨詢服務,比方說小麥傾訴這類的情感咨詢平台,咨詢下情感專家,獲取相關的解決問題辦法。
㈥ 婚姻家庭制度是規范夫妻關系和什麼的基本准則
法律分析:婚姻家庭制度是規范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以現行婚姻、收養為基礎,結合社會發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規定,並增加了新的規定。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條 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㈦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5項原則是什麼
法律分析:一、婚姻自由原則。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結婚自由是指締結婚姻關系的自由,離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
二、一夫一妻原則。一切公開的或者隱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兩性關系都是非法的;
三、男女平等原則。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平等。在結婚和離婚方面,男女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在家庭關系中,不同性別的家庭成員的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
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五、計劃生育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㈧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
法律分析:一、一般規定。第一條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所稱的「虐待」。第二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四條當事人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條 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