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事實婚姻的認定時間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的認定時間為1994年2月1日之前,也就是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雙方沒有登記結婚,但是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2月1日之後,如果沒有辦理婚姻登記,按照同居處理。這條款對於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是沒有進行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尤為重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一千零五十條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