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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婚前財產有多少份

發布時間:2022-04-18 23:09:37

A. 新婚姻法婚前財產分割規定怎樣

我國婚姻法現已失效,關於婚前財產的規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前財產屬於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B. 新婚姻法婚前財產規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其個人財產,離婚時是不要求分割的,除非當事人自願分割。如果想要更好的保護婚前財產,可以在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配偶訂立財產約定,可以約定婚前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為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不過應當注意的是,應以書面形式訂立財產約定。
婚前財產,是一個法律名詞,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後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簡化財產關系,便於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C. 夫妻婚前財產怎麼分

1、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婚姻雙方對婚前的財產沒有約定,根據婚姻法上述規定,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而且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
但有些情況下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婚前個人財產,司法實踐通常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2、我國婚姻法中的其它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所以就算認定是婚前個人財產,也有可能會失去房屋的所有權。
二、離婚財產約定能反悔嗎?
離婚財產約定在離婚後對夫妻雙方都具有約束力,不能輕易反悔。但是,生活中魚龍混雜,有些夫妻在變成仇人時,一方會使用各種辦法轉移、隱匿財產,自己多分財產。甚至使對方無錢可分。這種情況下,離婚財產約定能反悔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也就是說,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在分割財產時有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時,可以在一年內向法院起訴重新分割財產。
最後,需要提醒的是即使發現了對方轉移財產的行為,但是沒有證據證明,法院也是不會支持你的請求的。因此,證據的收集至關重要。在收集證據時,很多自己沒有能力往往會藉助一些收集證據的公司,這是非常危險的。首先,我國對那些證據收集公司的合法性未有明確規定,其次,證據收集公司的手段往往會涉及到違法行為。

D. 新婚姻法中的婚前財產包括哪些

婚前財產包括夫妻一方在辦理結婚登記之前一方個人所擁有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除非夫妻雙方有通過簽訂書面的財產協議約定婚前財產婚後歸夫妻共同所有的,否則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都屬於一方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 現在婚姻法婚前財產怎麼規定的

現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夫妻婚前財產的規定包括:男女雙方可以以協議約定婚前財產的歸屬問題;如果沒有特殊約定,則婚前財產屬於該方的個人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婚前財產產生的自然增值和孳息仍然歸屬於該個人所有;但是如果該增值是夫妻共同經營或共同管理所得,則另當別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F. 新婚姻法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怎麼分

新婚姻法已經失效,根據最新的《民法典》規定,區別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夫妻雙方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點。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結婚登記前獲得的財產屬於一方個人婚前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G. 新婚姻法婚前財產的規定

關於婚前房產的規定:婚前房產屬於一方個人財產,個人財產不會因為夫妻關系的存在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離婚時,房產依舊屬於個人財產嗎,在離婚時不予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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