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調取離婚證據的方式有哪些,離婚取證哪些方式不可取
一、調取離婚證據的方式有哪些
1、當事人自己取證。通常情況下,離婚案件的證據都由當事人自己取證。自己想要什麼,就要舉出家庭或者對方有什麼的證據。比如,自己想要分得房產,就得舉出房產證;自己想要存款,就得舉出存摺。自己取證要注意,合法的程序和手段保證證據有效的基礎。有時,即使事實是真實的,由於取證的手段或者程序不合法,該證據就是無效證據,不會被法院採納。比如,在其他私人空間偷拍的照片,因為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而成為非法證據。
2、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根據國家的法律規定、或者根據一些行業、部門的規定,當事人不能自己去取證,比如銀行存款,當事人自己不能查對方的存款,或者不知道對方是否有存款,根據規定,就只能在起訴後,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向相關的機構查詢了。
二、離婚取證哪些方式不可取
1、私人偵探,至於通過私人偵探或調查公司收集外遇的證據,則更有待商榷。因為調查公司注冊的經營范圍大多是商務信息調查,在婚姻糾紛中的調查權非常有限,更何況經過正規的法律培訓的調查人員更是少之又少。若在取證過程中涉及侵犯他人隱私權及其他權利的,則常會因取證手段違法導致證據不被法院採信。
2、捉姦在床,由於這一行為引發的夫妻沖突或受害方與第三者的激烈沖突,法院可能依此認定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但這一行為,無疑使夫妻感情修復陷於不可能。另外,若是在他人住處或是賓館實施捉姦行為,往往會因取證手段不合法而根本不被法庭採信。
3、引誘犯錯,引誘犯錯是對當事人人格損害最為嚴重的一種取證方式,其根本沒有效力性不說,對當事人雙方的情感傷害都大。委託方無法辨別情況的真假,只能認定對方有外遇的發生;對「過錯方」而言,此種莫須有的罪名亦讓自己傷心之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