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律怎麼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現役軍人的非軍人配偶一方提出離婚,必須要得到軍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決准予離婚。此外,破壞軍婚的,已構成犯罪,可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貳』 有關婚姻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婚姻法》所貫穿的基本原則
我國《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這就是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這五項基本原則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根本精神。它貫串於我國《婚姻法》的始終。是整個婚姻家庭法律關系的靈魂。
婚姻自由原則是指男女雙方有依法締結或解除婚姻關系,不受任何人強迫或干涉的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結婚自由是建立婚姻關系的自由;離婚自由是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二者互相結合,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內容。結婚自由即結婚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強迫他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只有實行結婚自由,男女雙方才能按照本人的意願選擇理想的對象,建立以愛情為基礎的美滿幸福的婚姻關系。但是,結婚自由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離婚自由,是指依法解除沒有感情的婚姻關系,為當事人重新建立幸福的家庭創造前提條件。但是,離婚自由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一夫一妻制原則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具體來說,包含以下內容:
①任何人不論其地位高低、財產多少,都不能同時有兩個以上的配偶。
②已婚的在配偶死亡或離婚之前不得再行結婚。
③其他一切公開的或隱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兩性關系都是非法的。
男女平等原則《婚姻法》規定的男女平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①在結婚、離婚問題上,男女的權利是完全平等的。雙方同樣享有結婚和離婚的自由權利。
②在夫妻關繫上,男女雙方地位平等、人格獨立。夫妻都有獨立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都有參加工作、勞動、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都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夫妻對共同財產都有平等的所有權;都有互相撫養的義務;都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③家庭成員間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公公與兒媳、岳母與女婿、兄妹、姐弟等,這些家庭成員在共同生活中都是平等的關系,依法享有平等的權利,平等履行義務。例如,在贍養父母問題上,子女的義務是平等的;在繼承父母遺產問題上,子女的權利同樣是平等的。
④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原則。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體現了國家對婦女、兒童和老人的關懷。《婚姻法》確立這一項原則,對於促進男女平等,發揚尊老愛幼的新風尚,發揮家庭在培養下一代和照顧老人方面的作用,鞏固家庭關系,都有很重要的意義。
實行計劃生育原則計劃生育,就是有計劃地調節人口的發展速度。在我國,實行計劃生育,就是要節制生育,控制人口的增長,降低人口出生率。其意義在於實行計劃生育有利於物質資料的生產和人類自身生產的基本平衡;有利於提高人民的物質生活水平;有利於減輕家庭的經濟負擔,提高人口的質量和保護母親的健康。具體到每個家庭,就是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最多不超過兩胎。同時,國家提倡晚婚晚育。這不是說只要一達到法定婚齡就結婚生育,而只是說達到法定年齡,才能結婚,至於什麼時候生育,還得結合國家有關政策。國家對晚婚晚育者在假期、福利、住房等方面都有優惠政策。
禁止結婚與暫緩結婚
我國《婚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禁止一定范圍的血親通婚,是婚姻遵從自然規律的體現,符合優生學的要求。男女雙方如果有過近的血緣關系,所生的後代繼承雙方生理上的缺陷的可能性就大。如果對這類行為不加以禁止的話,就會影響整個民族的素質。
法律規定患有特定疾病的人不準結婚和暫緩結婚,目的在於防止結婚當事人所患的疾病傳染或遺傳,以保護子女後代和民族的健康。
禁止結婚的疾病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國家法律明確指明的疾病,即麻風病。我國《婚姻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之男女,禁止結婚。麻風病是一種惡性傳染病,禁止結婚,對本人、對對方、對子女、對民族都有益。另一類是沒有直接指明的疾病,即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是指花柳病、精神病、白痴病等。我國法律除了列舉麻風病未經治癒,不能結婚之外,對其它疾病均採用概括式規定。這就要求在實踐中確定不能結婚的疾病時注意科學性,在認定時要有充分可靠的證據,必要時應進行醫學上的鑒定。
關於暫緩結婚的法律規定,主要見於民政部1994年2月1日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患有法律規定暫緩結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至於哪些屬於暫緩結婚的疾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九條的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有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提出醫學意見;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可見暫緩結婚的疾病是指患有指定傳染病如霍亂等在傳染期內和精神病在發病期內這兩類。
至於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人,是否禁止結婚?1950年《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而現行《婚姻法》未作明文規定。因為考慮到生理缺陷無傳染性,也無遺傳性,如果雙方自願結婚,對雙方、對社會並無危害,所以不必禁止。
我國《婚姻法》還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法律對父母子女間關系的規定,所以,直系擬制血親間也不得結婚。另一類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我國現行法律關於親屬關系遠近的劃分,不採用親等,而採用符合我國人民群眾傳統習慣的世代制。這種世代制計算方法,是以己身為一代,以父母為二代,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為三代,依次類推。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即與己身出於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
事實上,人類很早就開始認識到血緣對後代的影響。在原始社會,輩份就是婚姻締結上最早的禁忌。我國歷來也有「同姓不婚」的傳統,因為同姓者有相同的祖先,所以是血緣比較親近的人,但這些不是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上的。
結婚必須具備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規定,男女結婚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人加以干涉,是婚姻成立的最重要的先決條件。男女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是本人自願,而不是取決於父母家長的意願;是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由於受欺詐、威嚇、脅迫或重大誤解等原因所作的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都是無效的。
當然,結婚必須男女雙方當事人自願,並不排斥當事人的父母、親友出於關心和愛護,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給當事人提出各種有益的建議。但是,這些建議的採納與否,則應由本人決定。
男女雙方達到法定的婚齡我國現行《婚姻法》將法定婚齡規定為男不得小於22周歲,女不得小於20周歲,同時鼓勵晚婚晚育。
未達到法定婚齡,採用欺騙手段騙取結婚證的,一經查實就要收回結婚證,宣布該婚姻登記無效。在某些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當地法規規定的結婚年齡,一般要低於我國《婚姻法》中規定的法定婚齡。另外提倡青年男女晚婚,這個規定不是強制性規定。
符合一夫一妻的原則只有未與他人保持婚姻關系的人才有資格結婚。這就是說,只有未婚、離婚和喪偶的人才可能與他或她結婚。
『叄』 法律是怎麼保護現役軍人婚姻的
一是在一般情況下,現役軍人的非軍人配偶一方提出離婚,必須要得到軍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決准予離婚。二是在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無須得到軍人的同意,經調解無效,法院可判決准予離婚。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如軍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礎和婚後感情較好,非軍人一方又無重要、正當理由的,應對非軍人一方進行說服,教育其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系,調解或判決不準離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肆』 法律對婚姻有什麼保障
一般有,也可能沒有,
沒有得到法律公證你們就不能算合法夫妻完全不受法律保護而事實婚姻是對弱勢方是最不利的即使某一方在你們結婚後又與別人領取結婚證也不算重婚所謂事實婚姻只是一種說法沒有別列入婚姻法所以沒有法律效應對夫妻雙方都沒有約束和保護希望你們趕快去辦理結婚登記
『伍』 事實婚姻能否受法律保護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不受法律的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陸』 合法婚姻如何受法律保護
《婚姻法》在第三章家庭關系中明確了夫妻的法律關系。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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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婚前協議夫妻再婚法律上會怎麼保護
協議中約定的再婚不受法律保護,因為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捌』 我國法律如何保護婦女的婚姻自由
1991年12月,某鄉農民於峰收受了本鄉鄉長錢浩價值一萬余元的財禮,同意將某女兒嫁給錢浩有痴呆病的兒子。於女得知後堅決反對,要求其父退回財禮並回絕婚事,其父不允。1992年2月,錢浩向於峰提出為各自子女辦結婚手續,於女表示堅決反對,於峰便背著女兒攜帶有關證明代替女兒到鄉政府辦理結婚登記。在錢浩利用職權的干涉下,婚姻登記機關頒發了結婚登記書。之後,於峰脅迫女兒同錢家痴呆兒舉行婚禮,於女不從。於峰便採取打罵手段威逼。於女不堪忍受精神壓力,被迫與錢家痴呆兒舉行了婚禮。女兒嫁到錢家後,發現「丈夫」嚴重痴呆,沒有自理能力,生活瑣事均需自己照顧,便提出要離婚,錢家不同意,不許其隨意外出,並限制其人身自由。於女於1993年12月服毒自殺,後經搶救脫險。此時,縣婦聯接到群眾反映,了解到於女情況後非常重視。1994年3月,於女在縣婦聯的支持下,向縣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法院會支持於女的離婚請求嗎?
答:我國1980年《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允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001年的新《婚姻法》作出了同樣的規定。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我國《憲法》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根據這項原則,公民有權按照法律的規定,完全自願地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排除任何人的強制與干涉。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則的實現,我國1980年《婚姻法》及2001年新《婚姻法》均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包辦婚姻,是指第三人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行為;買賣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行為。他們是干涉婚姻自由的常見形式。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則是我國法律對除包辦、買賣婚姻外的各種干涉婚姻自由的違法行為的總稱,為非法阻撓子女的婚事,干涉同姓非近親男女結婚。干涉喪偶或離婚的父母再婚。抱童養媳,訂小親,換親和轉親等,也是干涉婚姻自由的具體表現。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除買賣婚姻外的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結婚基本上是自主自願的,但是,一方卻向另一方索要許多財物並以此作為成婚的先決條件。
在本案中,於峰貪圖錢財,在女兒堅決反對的情況下強迫其與呆傻人結婚,而後又夥同錢浩利用不正當手段為他們辦理結婚證並舉行婚姻,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構成包辦婚姻,侵犯了子女的婚姻自由權利。之後,錢浩因於女提出離婚而限制其人身自由而導致其服毒自殺,雖經搶救脫險,但也可視為侵犯於女婚姻自由的繼續。
另外,我國《婚姻法》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結婚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定之夫妻關系。我國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雙方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對非自願,不予登記,對違反規定予以登記的應撤銷婚姻登記,收回婚姻登記證書。如果婚姻登記機關未依法嚴格審查而予以登記,人民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或提請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登記,收回婚姻登記,或直接宣告當事人的婚姻關系無效。
在本案中,於峰接受錢家財物,之後又與錢浩採取不正當手段取得婚姻登記,強迫於女與痴呆患者結婚,嚴重侵害了於女的婚姻自由權利,違反了我國婚姻法關於婚姻自由的規定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因此其於女與錢家痴呆兒的婚姻關系無效,對於峰包辦婚姻所得財物應予以收繳。此外,還應當建議有關部門對錢浩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玖』 婦女婚姻法律保護法
婦女婚姻法律保護法規定如下:
1、《憲法》第4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女幹部。
2、《憲法》第49條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女子的義務,成年女子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這樣兩種行為:
(1)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
(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這里所說的「結婚」既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又包括雖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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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系成立的基本法律特徵:
1、結婚的主體是男女兩性。不是由男女兩性生理差別的結合,便不構成結婚。同性別的人之間不能結婚。
2、結婚行為是法律行為。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結婚登記程序。否則,婚姻關系不產生法律後果。即: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所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則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結婚行為的法律後果是,確立雙方的夫妻關系。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權利、義務。這種已確立的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任何單位、個人或夫妻雙方都無權解除夫妻關系。
4、結婚的必備條件:一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二是必須達到法定年齡,三是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5、結婚的禁止條件:一是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二是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拾』 法律保護事實婚姻嗎
法律分析: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實婚姻受保護,1994年2月1日以後成立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