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新婚姻法離婚,分居需要哪些證明
法律分析:首先,夫妻分居兩年是因感情問題而分居,並非工作等其他原因。其次,分居期間沒有過同居現象,必須是連續的分居2年。再次,分居要拿出證據。比如村(居)委會證明、在外工作證明、勞動合同、租賃協議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㈡ 分居如何界定
導語:分居如何界定?夫妻因為感情不合分居了很長時間,如果有一方提出離婚,分居時間必然會成為感情破裂的證據。那法律對分居是如何界定的呢?證明分居又需要哪些證據呢?馬上就來告訴你!
很多人都知道《婚姻法》有規定,夫妻分居逾兩年的,可以判決離婚,但是常常有些當事人依此提出離婚時,卻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這是為什麼呢?從通常的角度來理解,分居就是兩個人不在一起住,各自過各自的,各自花各自的,不在一起過夫妻性生活等等。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理解,對於構成分居的要素要求更為嚴格,一般認為,分居,也稱別居或分床分食制,是指解除了夫妻間的同居義務但還保留著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這個法律概念較為抽象,簡單地說,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包括性生活等)。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工作地點原因,或其他客觀原因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比如,一個工作在北京,一個工作在上海,現一方提出離婚,提出已分居了兩年,因為有工作地點的因素,法院很難認定構成婚姻法上的分居。
那麼同住一套房,不在同一張床睡,是分居嗎?因為物質生活條件的限制,目前絕大多數的'市民只有一個住所,即使夫妻感情不和,通常也只能誰也不搭理誰,各管各兒的事,睡覺時,也是各回各的房間睡,不過性生活。對於這種情況,開庭時,一旦一方否認分床睡,另一方不好舉證證明分床事實或沒有性生活事實,法院也很難認定為同居。
那麼,如何證明分居事實呢?空口向法院陳述分居的事實往往是無力的,證人證言、他處住所的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都可以成為證明分居的證據。當然,如果可以和對方簽訂一份分居協議,更能夠證明相關事實。
所以分居的界定可以暫且認定為:夫妻未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夫妻關系已名存實亡。分居的原因必須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工作、學習等原因客觀上造成夫妻分居,而且分居期限必須滿兩年。如果雙方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一方堅持要求離婚,並經調解和好無望的,應視為確無和好可能。
1、雙方協商一致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登記即可,如協商不成,可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
2、房產屬於對方的個人財產,孩子一般交由利於其成長的一方撫養,如其未滿兩周歲,一般交由母親撫養。
夫妻在提起離婚訴訟時,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否則法院就不會採納該主張。在分居離婚案件中,怎麼證明分居是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夫妻只有提出證據證明確實存在分居,法院才會承認有分居事實。如果夫妻只是聲稱已經分居,但卻拿不出任何證據來,法院就不會認定分居事實的存在。實踐中,以下證據可以用來證明分居:
1、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2、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3、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4、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