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為什麼當事人要在婚姻登記員監誓下,在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並按
對,依據《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結婚證和離婚證上面都需要婚姻登記員簽名。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七條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分別參照本規范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填寫。
第三十九條結婚證的填寫:
(一)結婚證上「結婚證字型大小」「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國籍」「登記日期」應當與《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中相應項目完全一致。
(二)「婚姻登記員」:由批准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員使用黑色墨水鋼筆或簽字筆親筆簽名,簽名應清晰可辨,不得使用個人印章或者計算機列印。
(三)在「照片」欄粘貼當事人雙方合影照片。
(四)在照片與結婚證騎縫處加蓋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鋼印。
(五)「登記機關」:蓋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印章(紅印)。
《浙江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六十四條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和離婚協議書等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分別參照本規范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填寫。
(1)婚姻登記員簽字什麼時候開始擴展閱讀:
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向當事人雙方詢問核對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二)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並按指紋」一欄中簽名並按指紋;
「當事人領證簽名並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三)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注銷後的結婚證復印存檔,原件退還當事人;
(四)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Ⅱ 結婚登記需要辦理的手續
結婚登記需要什麼手續?
本文介紹結婚登記需要什麼手續,結婚登記需要什麼證件,需要滿足什麼條件,有什麼流程。作為一名准新人你是否對這些有關結婚登記手續的相關內容感興趣,婚姻法頻道為您整理有關結婚登記需要什麼手續的詳細內容,全面提供結婚登記條件、流程、證件、注意事項等內容。
一、結婚登記的條件:
(一)、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具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二)、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三)、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四)、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五)、雙方自願結婚;
(六)、當事人提交3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七)、當事人持《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證件,即:
1、內地居民
(1)、本人的常住戶口簿;
(2)、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2、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2)、香港居民身份證;
(3)、經香港委託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3、澳門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2)、澳門居民身份證;
(3)、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4、台灣居民
(1)、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本人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
(3)、台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5、出國人員、華僑
(1)、本人的有效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6、外國人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二、結婚登記的程序
結婚登記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
(四)、自願結婚的當事人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五)、當事人宣讀本人的聲明書,婚姻登記員作為監誓人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六)、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
(七)、頒發結婚證。
頒發結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結婚意願;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結婚證後的法律關系以及夫妻權利、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附件2上的「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4、將結婚證分別頒發給結婚登記當事人雙方,向雙方當事人宣布:取得結婚證,確立夫妻關系;
5、祝賀新人。
三、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或者辦理復婚登記的,適用結婚登記的規定。
四、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但應當給當事人出具《不予辦理結婚登記通知單》
得哪些疾病不能結婚?
?國家實行計劃生育,不只是減少生育,更是要優生,重質量。因此,在婚姻法中明文規定了的一些疾病不能結婚。具體是哪些呢?我就為您整理出這方面的內容,歡迎大家瀏覽。
結婚的禁止要件,是指人們在結婚時必須排除的條件,是婚姻的障礙。這是從消極方面來規定的,故又稱消極要件。我國現行婚姻法從三個方面對此作了規定。
(一)禁止一定范圍的親屬結婚。
禁婚親是指禁止結婚的一定范圍的親屬。其立法依據主要有兩點:一是基於優生學上的要求。二是基於倫理道德的要求。一定范圍的親屬關系結婚,尤其是近親間的通婚,往往被認為有悖婚姻倫理,難以被人們所接受。有的國家禁止一定范圍的姻親結婚,主要就是倫理觀念的作用,與優生沒有關系。
(二)禁止重婚。
重婚是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我國法律要求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已有配偶的男女在配偶死亡或雙方離婚前都不得再行結婚。已有配偶又再行與其他異性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的行為是重婚行為。所以,我國法律禁止重婚要求申請結婚的男女必須沒有存續著的婚姻關系。重婚不僅是違反婚姻家庭法的行為,而且也是違反刑法的行為。禁止重婚也是大多數國家的立法通例。
(三)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結婚。
或規定某種特定的疾病是婚姻無效或得以撤銷的原因,是出於保護當事人和他人的權益及維護社會利益的需要。綜觀外國的有關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可分為兩類:
一是嚴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如先天性痴呆、精神病、精神耗弱等。患這類疾病的人通常是無行為能力人,且在結婚後有將精神方面的疾病遺傳給後代的可能。
二是重大不治且有傳染性或遺傳性的身體方面的疾病,患者結婚會嚴重危害他方和後代的健康。此外,有些國家還規定,有生理缺陷而不能為性行為者,禁止結婚。其立法理由顯然是以婚姻的自然屬性為依據。
涉外婚姻如何辦理結婚登記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步伐,越來越多的國人走出國門,也越來越多的外國人來到我國,涉外婚姻也越來越多,那麼涉外婚姻如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呢?請閱讀下文了解。
涉外婚姻如何辦理結婚登記
一、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應在哪裡辦理登記手續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應到中國公民一方的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一般為民政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如果結婚雙方同意在外國公民一方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申請登記結婚的手續,也是完全可以的。
二、中國公民申請和外國人登記結婚,雙方須具備哪些證明材料
1。中國公民須具備以下材料:本人的戶籍證明,包括護照和身份證明;本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單位,可人才交流中心任務(縣級以上)等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證明及與何人結婚的介紹信;本人和未婚夫(妻)的合影照片;
2、外國公民須具備以下材料;本人國籍證明,包括護照、身份證,或能夠證明其身證的證明;在華工作的外國人須持有中國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或外事部門簽發的證件;外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結婚狀況證明,或是由該國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經該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認證,再由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
3、外國僑民須具備以下證明材料:
(1)本人護照或可證明其身份和國籍的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必須具備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證明。
三、哪些公民不準同外國人結婚
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員。
四、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華僑,台港澳同胞結婚須具備哪些條件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華僑,台港澳同胞結婚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男方滿25歲,女方滿22歲;男女雙方不得患有未經治癒的麻風病或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當一方為外國人時,在不違反中國婚姻法原則的前提下,可考慮其本國法律。
五、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到國外生活應了解的有關事宜
以下說明與加拿大人的涉外婚姻為例;婚後在加拿大應有的權利;
(1)結婚三年後,可以申請加拿大國籍;
(2)加拿大一方配偶在結婚的同時要出具承擔對方婚後十年的經濟擔保證明,這種擔保是無條件的,即使婚後離異,加方仍有此項義務;在加拿大離異的有關規定:
(1)除非加拿大一方有違法行為,或者不履行婚後的義務,原中國公民一方不得提出離異;如提出將被遺送回原籍;
(2)加拿大人一方可以提出離異,離異後仍負有對其配偶為期十年的經濟擔保義務。
結婚登記要注意啥?
結婚時如何辦理 婚姻登記 ?辦理婚姻登記需要哪些證件?辦理婚姻登記的流程是怎樣的呢?辦理婚姻登記的費用又是多少呢……諸如此類的問題是不是也是您所想要知道的呢?我將一一為您解答這些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祝您閱讀愉快!
一、結婚登記需提交的證件: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現場復印)。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現場填寫)。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現場照相,不過得交納一定費用)。
二、結婚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三、結婚登記的時限、收費標准:
1、登記時限 :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2、收費標准 :國內結婚登記每對9元。
婚前檢查大約100元左右,很多地區也免費做的,因為比較提倡婚檢,這樣有利於優生優育嘛,雖然結婚登記是沒必要出事婚檢證明,但個人覺得在登記前進行婚檢是對雙方都比較負責任的做法,還是有必要的。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3、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直系血親,是指當事人之間有垂直的血緣關系,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由自己向上推算,當事人雙方源於相同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如兄妹之間、表(堂)兄妹之間、叔叔與侄女之間。)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目前,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有重度、極重度智力低下,當事人不具有婚姻意識能力的和重型精神病,病情發作期有攻擊危害行為的兩種情形。
補辦結婚登記的效力起算
隨著社會開放程度和接受程度的加大,未登記結婚就在一起生活的男女並不少見,像這樣未登記結婚的可以補辦結婚登記,那麼補辦結婚登記的登記效力是從什麼時候算的呢?具體解答請閱讀下面的文
網友提問:
未進行結婚登記的男女關系如何認定?補辦結婚登記的效力起算是怎樣的?
律師解答:
一、未進行結婚登記的男女關系
未進行結婚登記的男女在一起居住生活是一般認定是同居關系,如果要實事求是的處理起來就要分成以下兩種不同的情況: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頒發的《婚姻登記條例》公布實施這一時間為分界點,也就是說《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並且已經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在實踐中承認其是事實婚姻,認定夫妻關系成立;如果是《婚姻登記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則應當補辦結婚登記;不補辦結婚登記的,應認定為同居關系,也就意味著男女雙方不能享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等等。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和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兩類。根據《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32條第3款明確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相對方離婚的法定原因。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二、補辦結婚登記的效力起算
沒有進行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雙方都沒有配偶,又都符合法定的結婚年齡,男女雙方完全自願,沒有受到干涉,也沒有法律禁止結婚情形等的,可以補辦結婚登記。補辦結婚登記之前的同居有兩種情形:一是雙方同居時不具備結婚實質要件,如未達法定婚齡,對於這種情形,登記的效力不能追認到登記之前,也就是說補辦登記結婚的效力應從雙方符合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時起算。二是同居時雙方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只是未領結婚證,現行婚姻法明確規定「婚姻登記機關予以登記並發給結婚證後,男女雙方即確立夫妻關系」,1994年2 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後不承認事實婚姻,如果追認補辦前的同居行為,等於承認事實婚,因此,這種情況下補辦結婚登記的效力不能溯及既往。也就是說效力還是從登記起算。
復婚也要辦理結婚登記嗎?
婚姻自由不只表現在結婚自由上,同時也表現在離婚上。一些人在沖動中離了婚,而冷靜下來後卻發現婚姻沒到非離不可的情況。那麼此時如果雙方協商好後准備復婚,也需要像結婚時一樣進行結婚登記嗎?我就為您整理出怎麼復婚,希望能夠幫到您。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一、復婚也要辦理結婚手續嗎
復婚,也是一種法律行為,是指離婚後的男女雙方又自願恢復夫妻關系。
復婚也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其程序基本適用結婚登記程序。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系的,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應予以登記。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登記程序辦理登記,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
只有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夫妻關系才算合法確立。
在現實生活中存在不少,有的夫妻離婚後,不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關系同居,這種事實上的復婚不符合《婚姻法》的規定,在法律上不予保護和承認。
復婚登記和結婚登記是一樣的,是國家對公民婚姻關系的成立進行審查和監督的重要措施,是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原則的實施,防止包辦、買賣婚姻和重婚現象發生,承認婚姻關系恢復的重要法律程序,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著重要意義。
二、復婚需要哪些材料
當事人復婚,男女雙方應持以下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復婚也是一種結婚,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其產生與消除一樣均須經過法定程序。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一起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還必須出具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 ( 或調解書 ) ,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即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或離婚法律文書。這樣,合法的夫妻關系便恢復了,並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不經復婚登記,自行同居,既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得到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