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離婚答辯狀怎麼寫,離婚答辯狀的範本是什麼
答辯狀格式如下:
答辯人:王XX,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漢族,住XX區XX路XX小區XX幢XX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王XX起訴我離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同意離婚。
答辯人同意離婚,不是因為答辯人有婚外情,而是自2001年原告去廣州工作、定居後,雙方感情越來越疏遠,加之雙方工作環境及經濟條件發生了巨大轉變,差距也越來越大,導致雙方夫妻無法交流,感情淡薄,所以答辯人同意離婚。
二、婚生子王XX由答辯人撫養。
原被告於1991年生育一子王XX,為了兒子的健康成長,答辯人要求撫養兒子。具體理由有三點:
第一,作為男孩,隨父親生活對他日後的成長,無論從生理上還是從心理上,都更有利、更方便;
第二,原告長期經商,根本無暇照顧兒子,原來就是依靠她的父母撫養,現在她父母已經年邁,身體也不是太好,而兒子又漸漸長大,尤其在心理上更需要家長的關懷,答辯人可以給予孩子所需要的關愛和理解。
第三、原告雖然現在經濟條件好,但做生意賺和賠只在朝夕,經濟並不穩定,也更容易出事情,而答辯人工作和收入均穩定,不會大起大落,可以給孩子穩定的、和普通孩子一樣的、正常的生活空間,對孩子的健康成長都有幫助。
早幾年,為了給孩子更好的外部經濟條件,把他送到廣州,每年只見幾次面,每次見面,孩子都捨不得答辯人離開。如今,孩子長大了,更需要完整的親情,這些都是他年邁的外祖父母和忙碌的母親無法給予的,不能為了外部經濟條件,忽略孩子內心的健康成長。
結合以上三點理由,答辯人要求撫養孩子王XX。
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答辯人在舉證期間提供了一些關於共同財產的證據。同時原告現在廣州經商,但由於她的故意隱瞞,答辯人無法查清她的財產狀況,請求人民法院在查清財產的情況下,對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此致
北京x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
(1)婚姻答辯書怎麼寫擴展閱讀:
答辯狀寫法要求:
首部應寫明下列內容:
1、標題。標題寫明「刑事(或民事)答辯狀」,「刑事(或民事)被上訴答辯狀」。前者為第一審案件答辯狀,後者為上訴案件答辯狀。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欄目,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寫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有代理人的,挨著另起一行列寫代理人,並標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還是委託代理人,並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
如果是法定代理人,還要寫明他與答辯人的關系。如委託律師代理,只寫明其姓名和職務。
被告人是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法人)的,先列寫答辯人及其單位全稱和所在地。另起一行列寫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職務。再另起一行,列寫委託代理人及其姓名、職務。
對方當事人的情況不用單獨列寫,可在下面的答辯理由說明起訴人和上訴人是誰,起訴或上訴的案由是什麼。
3、寫明答辯事由。第一審案件答辯狀和上訴案件答辯狀其事由的寫法不同。現分別說明如下:第一審案件答辯人是被告人,答辯事由的具體行文為:「因××(案由)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上訴案件答辯狀的答辯人是被上訴人,答辯狀具體行文為:「上訴人×××(姓名)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事判決(或裁定),提起上訴,現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理由 答辯的理由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寫法沒有統一的規定,一定要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進行答辯,並可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和理由,以證明自己的理由和觀點是正確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尾部和附項寫明以下內容:
4、呈送的機關。寫為「此致」「×××人民法院」。
5、右下方寫明。答辯人×××(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年月日。
6、附項。註明證物、書證的名稱和件數。
② 離婚起訴的答辯狀
法律分析:答辯人:,女, 年 月 日出生,漢族,某縣某路居民。
離婚律師:
被答辯人:,男, 年 月 日出生,漢族,某縣某路居民。
離婚律師:
答辯人就某某訴我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 同意解除與某某的婚姻關系
我與李某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之前,某某已經向我提出協議離婚,經雙方協商無果後,兩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與某某的婚姻關系。
二、 針對某某的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自己意見和要求的答辯陳述。
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1、結婚後夫妻共同購置房屋一處,位於,面積近 平米,市場價值 萬元,房屋歸誰所有,誰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計萬元。(如果沒有此項要求可以刪除)
2、結婚後就沒有向家裡交過一分錢,至今已有 的時間,其月平均工資元,總計應有多少元的工資收入,這部分收入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我要求分得一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