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姻經濟糾紛
我國《婚姻法》[1] 第2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這些規定,概括了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也是處理婚姻糾紛的基本原則。
(一)必須堅持婚姻自由原則。
(二)必須堅持男女平等原則。
(三)必須堅持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原則。
(四)必須堅持一夫一妻原則。
(五)必須堅持計劃生育原則。從大范圍來講,可以分三大階段,婚約同居糾紛、結婚糾紛以及離婚糾紛(離婚糾紛本身又包括離婚糾紛、離婚後財產糾紛[2] 、離婚後損害賠償糾紛、共同財產分割糾紛、子女撫養糾紛等一系列的矛盾糾紛)
按照鼎湖政府門戶網撰寫的婚約糾紛的解釋,是把各個階段所有產生糾紛的地方都包括了進來。共大致分六種情況。
婚約糾紛
為何會有婚約糾紛,有以下幾點:
1,我國《婚姻法》不把訂婚作為結婚的法定程序,並不等於禁止當事人訂立婚約。只是這種婚約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它的履行是以雙方自願為條件的。只要有一方要求解除,婚約即自行取消。
而西方國家的婚姻關系立法視婚約為結婚的預約。有些國家還作了關於訂立婚約的規定。一些國家的親屬法規定婚約得依雙方的合意或依法定理由而解除;對婚約不得請求強制執行,但無故違反婚約的一方,應向對方賠償損失。依法定理由解除婚約者,無過失的一方得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賠償。
中國對此並沒有明文規定,由此產生糾紛。
2,父母尊長強迫包辦。
3,由於婚約的解除,往往引起給付財物一方與收受財物一方彩禮方面的糾紛。彩禮屬於財產的范疇,受我國民法的調整。
事實糾紛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而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的。我國《婚姻法》對事實婚姻問題無明文規定,根據《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對於事實婚姻一般是不承認、不保護的。因為它是違反法定結婚程序的違法行為。在具體調解處理時要掌握以下幾點:
(1)1980年《婚姻法》頒布後的事實婚姻,是否承認和保護,要從嚴掌握。一般是不予承認和保護。
(2)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條件,只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又有一定正當原因的,可以予以承認和保護,但要指出其是違法的。在進行批評教育後,要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發生糾紛按婚姻關系處理。
(3)凡是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的,不予承認和保護,發生的糾紛不按婚姻關系處理。
(4)在解除婚姻關系時,如女方懷孕,或已生育有子女,應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對女方及子女利益給予照顧。他們所生的子女,應認為是婚生子女。
(5)在解除事實婚姻關系的同時,應合理地解決因雙方共同生活而產生的經濟問題。
離婚糾紛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離婚所以是一種法律行為,就因為它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後果。這種法律後果主要表現在:原來合法的婚姻關系宣告解除,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終止。離婚有雙方自願離婚和一方要求離婚兩種。
《婚姻法》第24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應即發給離婚證。」
《婚姻法》第25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一)幾種主要的離婚糾紛
(1)因封建思想而引起的離婚糾紛。
(2)因利己主義而引起的離婚糾紛。
(3)因草率結婚而引起的離婚糾紛。
(4)因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嚴重疾病而引起的糾紛。
(5)因家庭經濟問題引起的離婚糾紛。
(6)因性格、志趣不投而引起的離婚糾紛。
(7)因一方違法犯罪引起的離婚糾紛。
(8)因重婚而引起的離婚糾紛。
離婚糾紛是十分復雜的社會現象,各類離婚糾紛都有其特點,調解此類糾紛必須加強調查研究,進行全面分析,依據《婚姻法》有關離婚問題的規定,具體問題具體處理,調解離婚的,調解後要告知雙方當事人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
子女撫養
《婚姻法》第29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父母離婚後,通常會產生子女與父母一方相分離,由父母另一方直接撫養的問題。夫妻離婚雖然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間的關系,但是撫養子女的方式會發生變化,由共同直接撫養變為一方單獨直接撫養。父母離婚後的子女撫養歸屬問題,不僅關系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長,還影響到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因此正確處理子女撫養問題關系重大。
(一)離婚後子女撫養歸屬的確定標准
《婚姻法》第36條第2、3款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子女撫養意見》)中對離婚後子女撫養問題作了具體規定。根據這些有關規定,父母離婚時,子女的撫養歸屬問題區分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哺乳期內的子女
雖然在實際生活中嬰兒哺乳期因人而異,由於《子女撫養意見》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哺乳期內的子女」理解為兩周歲以下的嬰幼兒。父母離婚時,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生活環境明顯對子女撫養不利;母親工作性質特殊,不便於撫養子女;或者母親違法犯罪,不利於撫養子女等。
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2.哺乳期後的子女
即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對這個年齡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歸屬問題,如果父母雙方協商無效,則由人民法院綜合子女的權益、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決。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方面:
(1)絕對優先直接撫養條件
父母雙方均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考慮: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對優先直接撫養條件
《子女撫養意見》第4條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3)考慮子女意見。由於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別和判斷能力,能夠表達自己的意願,因此,《子女撫養意見》第5條規定,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4)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未成年人除了歸父母一方直接撫養外,也可以考慮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子女撫養意見》第6條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以准許。
如果在離婚時夫妻雙方都拒絕直接撫養子女或者爭搶直接撫養子女,根據《子女撫養意見》第20條的規定,在離婚訴訟期間,可以先行裁定暫由一方直接撫養,以保障離婚訴訟的順利進行。
財產處理
根據《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離婚時財產處理的范圍應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只能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不能分割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
債務清償
夫妻離婚時,在由誰償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所負的債務問題所發生的爭執,稱為離婚後的債務清償糾紛。《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
❷ 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有哪些
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有哪些:
(一)離婚案件:
1、婚姻關系證明;
2、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
3、子女情況的證明材料;
4、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有關證據;
5、雙方經濟收入的證明材料;
6、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
7、一方以不能再生育為由要求撫育子女的,應提供醫院的證明材料;
8、曾經過離婚訴訟的,應當提供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院文書。
(二)撫育案件:
1、戶口簿或其他證明被告負有撫育義務的證明材料;
2、屬離婚後的子女撫育糾紛,應提供離婚證據或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
3、有關雙方經濟收入及撫育能力的證明材料。
(三)扶養案件:
1、原、被告之間存在扶養關系的證明材料;
2、原告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
3、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
(四)贍養案件:
1、原、被告之間存在贍養關系的證據材料;2、原告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
3、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
4、要求解決住房的,應提供雙方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5、要求變更贍養費的,應提供原承擔贍養費數額的協議書、調解書、判決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五)收養案件:
1、原、被告之間存在收養關系的證明材料,公證收養應提供公證書,協議收養應提供協議書,事實收養應提供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材料;
2、養子女系未成年人的,應提供其出生證明或戶口簿,以及送養人的姓名、住址;
3、在解除收養關系時要求補償收養期間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應提供所支出費用的證據;
4、養父母要求養子女贍養的,應提供雙方的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
5、有共同財產的應提供共同財產的清單,共同財產為房屋的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有債權、債務的,應提供債權、債務的證據材料;⑥居住公房的應提供租賃關系的證明材料。
(六)解除同居關系:
1、雙方同居關系的事實證據;
2、生有子女的應提供子女出生的證明材料;
3、財產清單(參照離婚財產清單填寫)。
(七)非婚生子女、棄嬰確認生父母:
1、醫院出生證明,親子鑒定報告;
2、單位、派出所、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
3、民政部門出具的領養證明。
(八)監護權糾紛:
1、監護權的有關證明,法定監護關系須提供戶口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指定監護須提供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書面或口頭指定監護的證據;
2、被監護人身體、財產情況的證據材料;
3、被監護人系精神病人須提供醫院診斷證明。
❸ 婚姻家庭糾紛常見問題有哪些
1.矛盾緩和
婚姻家庭糾紛多由瑣事日積月累引起的,一旦爆發容易使矛盾極度對立,要馬上徹底解決雙方的矛盾,並非易事。因此,首先要做好緩和雙方矛盾的工作,確保矛盾不進一步惡化,以免造成難於挽回的後果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
2.情緒疏導
婚姻家庭糾紛,往往與感情上的糾紛有關。要解決雙方的矛盾,首先要在情緒疏導上做工作,幫助雙方回想感情好的時光,逐步發現對方的優點,理性包容對方的缺點,使當事人逐步回到對對方的現實看法中。情緒上的不理性因素逐步消除後,調解處理糾紛的工作難度就會逐步降低。
3.藉助外力
父母子女之間或夫妻之間的糾葛,往往因雙方之間情感互動出現問題才會產生矛盾。因此,單純依賴夫妻雙方往往難以將矛盾及時化解。這時要藉助雙方共同的熟人,如與雙方關系密切的朋友、有較高威望的長輩、單位領導等參與調解。通過家族的威望或組織的力量來教育存在一定過錯的一方,形成雙方當事人關系新的均衡,調解工作就會事半功倍。
❹ 嘉興哪兒有婚姻律師
離婚案件,屬於很簡單的案件,大多數律師都能辦這樣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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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婚姻糾紛怎麼處理
可以採用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方式。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❻ 婚姻家庭糾紛包括什麼,這些糾紛這么解決
婚姻糾紛包括婚姻矛盾,家庭爭吵,夫妻感情不和諧,夫妻感情減淡,出軌外遇等面臨離婚、婆媳關系、丈母娘女婿關系不和諧等情況,現在面對這些糾紛,可以找一些情感咨詢服務,比方說小麥傾訴這類的情感咨詢平台,咨詢下情感專家,獲取相關的解決問題辦法。
❼ 有誰知道浙江嘉興地區的婚嫁習俗啊
說親
舊時婚姻多憑媒妁之言,都由男方請媒人先往女方提親,稱「報吉」。女方同意後,交出寫有女兒生辰八字的紅帖,即「庚帖」,稱「出帖」,俗稱「出八字」。男方取得庚帖後,壓在祖宗牌位前的香爐下三天,稱「壓庚」,然後請算命先生算男女生辰八字是否相剋,稱「合婚」。如五行相沖相剋,則退回女方「庚帖」,並附送一些禮物示歉。新社會實行婚姻自主,但農村不少地區仍流行說親。城市男女青年大多數為自由戀愛,也有經人介紹而相識,徵得家庭同意確定婚姻關系的,稱之為「找對象」。
訂婚
嘉興訂婚舊稱「安心」。合婚後,如婚姻可成,男家即送「安心禮」至女家。富家送「安心禮」,用一塊金筀,上鐫吉祥花紋,還有一個金錠、一對金如意,取「決定如意」的口彩。女方受禮稱「受茶」,並向男方答禮,然後請至親吃安心酒,公布婚約。貧家送禮視經濟情況而不同。民國時期,城市有地位人家,訂婚亦舉行儀式,也有男女雙方交換照片的。舊時男女雙方「文定」即訂婚後,逢節日男方應送禮到女方家,如粽子、月餅、雞、魚、豬蹄膀、糕點等,用竹籃或木籃裝盛,故稱「送禮籃」。此俗建國後城鄉仍流行,但城市為簡,一般在中秋和春節男方向女方饋送一些禮品。
准日
即男女雙方確定婚期。據《嘉興府志》記載:「……將婚請期曰准日」。又據《古禾雜識》記載:「……請期曰准日,則男宅投之以茶,女宅報之以糕,糕必返半焉,謂之兩頭高」。民國時期,此俗似流行,富裕男家須購辦首飾(金戒、手鐲等2至4件)、果盒(盒內分兩框,一置桂圓,一置茶葉)及聘禮數十元至數百元,由媒人送至女家。女家亦備糕盒及和合(傳說中的和合二仙人)一座(置玻璃盒中為綢或紙製成),座下紅綢包庚帖,回贈男家。在准日之前,媒人先須「話親」,即男家托媒人往女家提議迎娶,女家故意不允,至少往返三次才答應。農村禮儀較簡,男方選定結婚日期,提早半年通知女家,稱「對盤」,又稱「行大盤」。托媒人送禮,有綢緞、布料、首飾及禮金,禮金為數亦甚可觀。也有女方討價還價,至使男方送追禮的。此俗建國後農村仍流行,時有為追索聘禮,男方因貧窮,無法滿足女方要求,造成婚姻糾紛,不少男方為行聘負債累累。
迎娶
據《古禾雜識》記載:「禾俗重親迎豪家富室必盛騶從,鳴鑼喝道,居然官長也。新郎雖白衣亦蟒服數珠,甚至僭逾有戴紅頂者。戚友少長,衣服甚都,導於輿前,謂之陪娶。新娘乘彩輿,燈光映射,婢媼隨其後,手爇安息香,氤氳之氣達數百步」。這是清代嘉興城豪富之家結婚迎新的排場。民國時期,城市居民結婚,新娘仍乘花轎或綵船,新郎著長袍馬褂,也有穿西裝的。新娘戴鳳冠霞帔已少見,一般著粉紅綉花旗袍,有些用兜紗,為粉紅色。迎娶至男家,新娘出轎後舉行文明結婚儀式。有證婚人、主婚人、介紹人、司儀、儐相等,只行鞠躬禮,不跪拜。當日宴請賓客,擺宴席多少桌,視經濟狀況而定,多請廚師到家中操辦。建國後,70年代前,城市迎親儀式從簡,新郎新娘或步行或騎自行車迎娶。婚禮在男方家中舉行,中午新郎由親友陪同,在新娘家吃喜酒,晚間則在男家宴請親友賓客,酒席不過數桌。幹部結婚儀式更簡,一般只向親友同事分送糖果,宣布結婚。70年代後期婚禮漸趨奢華,迎娶用三輪車(人戲稱「大篷車」)數輛滿載新娘嫁妝,結隊而行,引人矚目。80年代中期後,大操大辦之風興起,迎娶都用小轎車,有的濫用公車,少者一二輛,多者七八輛,車前玻璃窗上貼大紅雙喜字,新郎新娘由儐相陪同,迎娶時鳴鞭炮,雖新房近在咫尺或新房即在原地,必乘汽車沿街游駛。新娘大多披白色婚紗,新郎則穿黑色西服。晚間男女雙方家長及親友同至酒家飯店赴喜宴,新郎新娘由儐相陪伴,立酒家飯店大門前迎候賓客,新郎向賓客一一敬煙,新娘手持錢包,對小輩分送禮金,一般數十元。酒席價每桌數百元(80年代末一般每桌200元至250元),由男女兩家合辦,費用由男方負擔。酒席畢,剩菜如雞鴨魚蹄膀等大菜,由雙方各自拿回家去。80年代末,時興拍攝婚禮錄像。
農村婚禮民國時期大多沿襲舊俗,迎親前女方索禮,如「謝娘籃」、「請坐禮」、「搶舅禮」等,甚至女方父母有索「肚子痛錢」的。俗稱「發轎還要銀百元,媒人隨轎送五盤」。男方娶親要挑選已婚青壯年人抬轎或搖船,如花轎迎娶,轎前要由父母雙全的兩童男提燈。迎娶或派人或新郎親迎,必須見門作揖,女方才將一道道門打開。女方上轎前,先隔門檻由女方親戚傳遞嫁妝,男方候接,嫁妝一般少於男方禮金。然海鹽澉浦一帶,歷來講究嫁妝的豐盛,稱女兒為「賠錢貨」。嫁妝中馬桶必備,俗稱「子孫桶」,紅漆,內放一包花生,兩個染紅的半熟雞蛋。當新娘上轎時,轎前鋪蘆席(或米袋),新娘踏著上轎,意為不帶走娘家的泥土,也有舅父或兄弟抱上轎的。新娘上轎必須哭,稱「哭發哭發」。一般新娘是小聲哭泣,母親是大聲哭泣。新娘上轎後,先由母親喂飯,然後由兄弟扶轎桿,起轎旋三轉,才於鼓樂聲中抬往男家。乘船迎娶時,有的地方船上置兩根帶泥的青竹。新娘上船後,急速行駛,竹篙撐岸,以不沾水為吉。船出港後,本村青年往往先在船必經的橋上討喜錢,稱「攔水港」,不滿足要求則阻撓不放行。至男家門前時,依次鋪五隻麻袋,喜娘扶新娘踏麻袋進門,傳遞麻袋鋪路,稱「傳代」。用五隻袋,兆「五子登科」。新郎新娘拜天地、祖先、父母及互拜之後,「吃壽面」,父母朝南坐(如有一亡故,也要虛設盅筷),新郎新娘跪著敬酒。禮畢,新郎持紅綢帶牽著新娘,由兩青壯年持一對花燭導入洞房。洞房坐床男東女西,傳說新娘坐床面積多,兆婚後怕老婆;新郎坐得多,則兆婚後妻子怕丈夫,故互不謙讓,緊靠而坐。坐床後,新郎用秤桿(寓稱心如意)或甘蔗(寓節節高,老來甜)挑起新娘蓋頭的紅紗巾。喜娘將棗子、花生、糖果等向新房床帳內四處拋撒,稱「撒帳」,也有的撒到新房四角和客人面前。海鹽一帶有《撒帳歌》:「撒帳東來撒過東,夫妻雙方多和睦,撒帳南來撒過南,人丁興旺子孫多……」。平湖農村,舊時有吃「小夜飯」的習俗,即婚禮結束,長輩從新娘的箱子里取出兩碗合在一起的冷飯,上放幾根鹹菜,讓新郎新娘並肩坐,各自把鹹菜冷飯吃完。
建國後,農村婚禮習俗有所變化,迎娶不用花轎,代之以船。訂婚時彩禮很重,迎娶前,新郎仍須備名目繁多的禮金。近十多年來,有以自行車迎娶的,婚後和城市一樣,外出旅遊度蜜月。自80年代以來,農村之喜酒與城市相似,新娘參與酒席,向賓客敬煙敬酒。喜宴一般也以冷盤、熱炒為主,配以全雞全鴨點心等。以瓶裝酒取代家釀米酒,每桌酒席所費約二百元左右。
城市農村新郎新娘舉行婚禮之日,男女方家長和近親長輩須向新郎新娘致送「紅紙包」,俗稱「見面鈿」。
結婚後第二天,新娘的兄弟前往探望,男家設宴招待,稱「望潮」。嘉善一帶俗稱「通灶囪」,嘉興俗稱「吊煙囪」。民間相傳,昔時有新娘受婆家姑娘、妯娌捉弄,將煙囪堵死,新娘燒飯時煙霧彌漫,受到公婆指責。其兄弟來探望,發現蹊蹺,用長竹竿通煙囪,煙道暢通,煙霧消失,飯菜燒好。此傳說含有娘家兄弟為保護新娘在夫家地位之意,此俗建國後仍流行。
回門
清代稱「對月」、「望對月」。即結婚一個月以後,夫隨妻回娘家探望,新郎帶去一桌酒菜,俗稱「桌面禮」,岳父母也送見面禮。此俗建國後農村仍流行,回門不限於滿一月,多數三天就回門。
❽ 婚姻經濟糾紛
婚姻經濟糾紛,這個完全要靠夫妻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就只能去法院。夫妻兩個不要分得太清楚,這樣子對兩個人的感情傷害太大了。
❾ 婚姻糾紛中涉及的問題有哪些
婚姻糾紛中涉及到的問題,很多男女因為夫妻感情破裂,也有人是因為與公婆或者是岳母岳父不能處理好關系,也有的人是因為有第三者插足。如果兩個人要離婚,會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以及兒女的撫養問題。我認為,主要涉及到的問題就這些。
❿ 我的婚姻出現問題該找哪個部門調解
許多年輕夫妻在遇到婚姻中的矛盾時就會產生離婚的想法,但是婚姻生活中難免會出現一些小摩擦,當雙方都無法冷靜下來的時候可以找相關部門進行協調處理。調解是處理婚姻糾紛最有效的方式。那麼婚姻糾紛由哪個部門處理?名俱揚婚姻律師團隊為大家整理一些資料,以供參考。
一、婚姻糾紛由哪個部門處理?
婚姻糾紛是指因戀愛、結婚、離婚而產生的各種糾紛的總和。如果夫妻雙方發生了婚姻糾紛的,首先找村(居委會)調解員調解,也可找鄉(鎮)調解委員會或司法所調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婚姻糾紛處理原則
我國《婚姻法》第2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這些規定,概括了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也是處理婚姻糾紛的基本原則。
1、必須堅持婚姻自由原則。
2、必須堅持男女平等原則
3、必須堅持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原則。
4、必須堅持一夫一妻原則。
5、必須堅持計劃生育原則。
三、常見的婚姻糾紛情形
1、事實糾紛。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而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的。我國《婚姻法》對事實婚姻問題無明文規定,根據《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對於事實婚姻一般是不承認、不保護的。因為它是違反法定結婚程序的違法行為。
2、離婚糾紛。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離婚之所以是一種法律行為,就因為它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後果。這種法律後果主要表現在:原來合法的婚姻關系宣告解除,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終止。離婚有雙方自願離婚和一方要求離婚兩種。
3、子女撫養。父母離婚後,通常會產生子女與父母一方相分離,由父母另一方直接撫養的問題。夫妻離婚雖然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間的關系,但是撫養子女的方式會發生變化,由共同直接撫養變為一方單獨直接撫養。父母離婚後的子女撫養歸屬問題,不僅關系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長,還影響到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因此正確處理子女撫養問題關系重大。
4、財產處理。根據《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離婚時財產處理的范圍應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只能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不能分割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
5、債務清償。夫妻離婚時,在由誰償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所負的債務問題所發生的爭執,稱為離婚後的債務清償糾紛。《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