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沒有結婚證的婚姻,要怎麼才能離婚
法律分析:首先,結婚證是夫妻婚姻關系的證明證件,如果雙方沒有婚姻登記,那麼雙方就是同居關系。離婚是針對於結婚而言的,沒有結婚就不能離婚,所以雙方只能協商分手。其次,沒有結婚證就說明同居雙方沒有進行婚姻登記,沒有進行婚姻登記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所以不存在離婚問題。雙方是同居關系,要分手就只能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賠償問題。沒領結婚證是不能辦理離婚手續的。要想離婚,應先去婚姻登記部門補辦結婚登記。兩人的關系屬於同居關系,可自行協商解除,在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二人可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法院依法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沒有結婚證、沒有婚姻登記,就不能確立婚姻關系,也就不存在離婚問題。
『貳』 婚姻怎麼樣才能自動離婚
法律分析:不管夫妻分居幾年都是不能自動離婚的。夫妻雙方如果要離婚,隨時可以協議離婚。也就說只要雙方出於自願,並且對夫妻財產和財產問題處理完畢,雙方就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了。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不管你們分居了多久,你都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當然,法院會不會判離就是另一回事了。(1)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夫妻感情確實破裂」,夫妻分居兩年可以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因素。(2)第一次判決不予離婚的,六個月後可以再次起訴離婚,這時法院一般都會判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叄』 離婚對方不願意離,怎麼才能離
離婚對方不同意的解決措施:1.協議離婚。目前,截止2021年1月1日,一方申請離婚登記都是有可能辦理離婚的。雖然一方不同意離婚,對離婚的過程有一定影響,但若另一方下定決心離婚,還是會最終產生婚姻關系終止的法律後果。雙方中任一方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登記申請,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一方不想離婚可以去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又稱「離婚冷靜期」條款,在2021年1月1日生效,目前尚未實施。2.提起離婚訴訟。經法院認定存在婚姻破裂的情形,則一方不同意,法院也應當支持另一方的訴訟請求。法院一般會先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3.特殊情況:若女方不想離婚,且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起訴離婚。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遂,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離婚的後果不會產生。另外,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的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規定: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肆』 怎樣的婚姻是必須要離婚的
我們每個人都希望自己的婚姻是幸福美滿的,但是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卻發現,很多時候我們的想像和現實是事與願違的。如果婚姻一旦繼續不下去的時候,我們一定要選擇結婚離婚,而不要選擇湊合。湊合的婚姻生活是沒有任何價值的,同時也是在消耗自己的生命。
首先,家暴。
在一個家庭裡面,如果出現了家暴的問題,那自己就要好好的審視一下自己的婚姻生活,因為家暴一旦出現於一個家庭之後,它就會接著有第二次或者是第三次。如果在源頭上制止住了家暴,兩個人之後的生活是和諧美滿的,當然也無所謂。但是如果接二連三的出現家暴事件,那麼就要好好審視自己的婚姻,想清楚自己到底需要的是一個怎樣的婚姻生活。
婚姻生活裡面是需要尊重彼此的,一旦出現無法修復的隔閡,還是離開為好。
『伍』 沒有結婚證的婚姻,要怎麼才能離婚
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的,需要沒有結婚證的一方,到夫妻一方的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證。辦理完成後再申請辦理離婚登記,辦理離婚登記的程序為:
1、夫妻雙方就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等問題達成書面離婚協議;
2、夫妻雙方親自到領取結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3、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表達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並在離婚協議上簽字;
4、 領取申請書後,等待三十日的冷靜期,在三十日期限屆滿前,任何一方後悔離婚的,都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5、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沒有結婚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但需要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已經結婚的證明。訴訟離婚的程序為:
1、確定管轄法院,夫妻一方起訴離婚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到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立案時所需的材料有:起訴書、原告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被告的身份證(戶中本)復件、被告的居住證明、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證明原件和復印件等材料。
3、立案成功後等待人民法院通知開庭;
4、離婚案件要求必須夫妻雙方都到庭參加庭審,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5、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是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六個月。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
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條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陸』 沒有結婚證的婚姻,要怎麼才能離婚
需要看具體情況,如果雙方辦理過結婚登記,只是現在結婚證丟失的話,那麼雙方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開具婚姻關系證明,然後再辦理離婚登記。
如果雙方自始沒有辦理過結婚登記,那麼雙方是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雙方自行解除同居關系即可,對於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發生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溫馨提示:我國現在已經沒有事實婚姻的說法了。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雙方符合《民法典》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處理,不論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不論雙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個階段是否符合《民法典》的實質婚姻關系要件。之後,必須補辦登記,否則不受法律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柒』 離婚一方不同意怎麼樣才能離婚
你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起訴離婚,在此之前,需要准備能夠證明你們感情不和的證據,同時需要走法律程序。
【法律建議】
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離婚方式,一種是去民政局協議離婚,另一種是去法院訴訟離婚。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只能通過法院訴訟方式離婚。一方單方起訴離婚,直接向法院遞交離婚起訴狀,法院立案受理後,向雙方當事人送達傳票,通知審理時間。
【主動離婚的方式】
1、一般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如果沒有虐待、遺棄、嚴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一般性的打罵、通姦、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解除夫妻關系。此時提起上訴沒有太大的意義,二審法院基本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而提起上訴到上訴判決又需要數月時間,對於急於離婚的一方不利。
2、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後,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後提起第二次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公告送達等事件的發生,整個過程將經一年的時間。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