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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申請撤銷婚姻證據包括哪些
申請撤銷婚姻 證據 包括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 結婚 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 婚姻登記 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 結婚登記 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撤銷婚姻,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 身份證 、 結婚證 ;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書; 3、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如公安機關的偵查記錄,法院做出的有脅迫情形的 判決書 等; 4、其他證據材料和 證人 證物。 哪些婚姻是可以撤銷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19第10條規定,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此處的脅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脅迫方須有脅迫對方令其產生恐懼,做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的故意; 2、脅迫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3、受脅迫方在脅迫的行為下做出了同意結婚這種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4、脅迫的行為與受脅迫方作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撤銷婚姻的程序是怎樣的 1、物帆改婚姻登記機關查驗上述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2、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雙方當事人在「聲明人」一欄簽名。當事人不會寫字的,可由當事人口述,第三人代為填寫,當事人在「申請人」一欄按指紋。第三人應當在申請書上註明代寫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與申請人的關系。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第三人代申請人填寫。 3、 當事人轎核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婚姻登記處擬寫《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批准,並印發撤銷罩判決定。婚姻登記處應當將《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 婚姻無效 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如果自己的婚姻存在脅迫因素的,當事人可以搜集相關被脅迫的證據,以及相關身份資料,再到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現如今,婚姻是自由的,可別因為某些因素而被脅迫走入婚姻殿堂,幸福的婚姻是需要兩個人相互挾持,努力生活得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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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可撤銷婚姻案件該怎樣收集證據
可撤銷婚姻可以收集當事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明、結婚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婚姻關系成立的證據、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在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的證據、以及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比如被威脅、脅迫的記錄、證人證言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㈤ 婚姻撤銷需要什麼手續
婚姻撤銷需要以下手續: 1、具有法定可撤銷事由的婚姻當事人帶上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申請書、申請撤銷的證據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 2、人民法院在進行審理後,依法作出裁定。根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㈥ 撤銷婚姻需要提供什麼證據
終止婚姻關系需要的證據:夫妻感情確已經破裂的證據;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帶告派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等。根據婚姻法規定,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里所說的「一年」是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同時《婚姻法解釋(一)》規定,《婚姻法》第11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蠢賀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所以如果發生了可撤銷婚姻關系糾紛,雙方當事人必須圍繞是否存在受脅迫或者沒有脅迫的事實提交相應的證據。比如帶有威脅內容的書證、錄音錄像證據,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友寬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