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事實婚姻由誰出具證明
對於事實婚姻一般都是由當事人到村委會或者是居民委員會的單位開具相關的證明;
事實婚姻一般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是得到了法律的認可,其與登記婚姻效力相同,而對於之後在法律中已不再被認可。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
❷ 事實婚姻如何開具證明
法律分析:男女雙方符合事實婚姻關系構成要件的,可以根據要件進行證據材料的收集,然後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單位出具證明。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三)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雙方自願結婚、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❸ 父母沒領過結婚證,現在父親去世,如何開證明證明他們的事實婚姻,去哪裡來,戶口所在地的居委會,還是居
摘要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❹ 什麼叫事實婚姻,怎麼證明
一、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願結婚;
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二、事實婚姻的證明
弄清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後,便可根據要件一一進行證據材料的收集,然後到相關機構辦理證明。
三、新婚姻法關於事實婚姻的定義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在我國長期大量存在,在廣大農村特別是邊遠地區,事實婚甚至占當地婚姻總數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這一狀況的原因主要有:
(1)傳統習俗的影響。我國民間流行儀式婚,許多人認為,只要舉行了婚禮,親朋好友認可,就是夫妻了,沒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續。
(2)婚姻登記不方便。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而我國幅員遼闊,對於地理位置偏遠、交通不便的地區,進行結婚登記有一定困難。
(3)登記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當事人到了婚姻登記機關,因辦事人員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記。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齡,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能得到實現。
(4)婚姻登記搭車收費。比如有的要收計劃生育押金、戶口遷移保證金等。
(5)法制宣傳不夠。人們的法制觀念淡薄,對婚姻登記的重要性缺乏認識。有的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為逃避國家對婚姻的管理和監督,故意不登記,造成事實婚姻狀態。
通常情況下對事實婚姻進行證明的需要收集有關的材料才可以,並且我國現在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通常都認定為非法同居。此種關系會產生很多的法律糾紛,因此建議各位男女一定要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這樣才是對自己利益的保障。
❺ 婚姻關系怎樣才能證明是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的證明:我國法律規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因此,如果男女雙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就屬於事實婚姻。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❻ 事實婚姻的證明怎麼開
事實婚姻沒法開證明。也不用離婚,有小孩子話可以就小孩子撫養權糾紛進行訴訟。
❼ 什麼叫事實婚姻,怎麼證明
法律分析:我國認定構成事實婚姻的截止時間是1994年2月1日,在此之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而在1994年2月1日之後,如果沒有辦理婚姻登記,則不再是事實婚姻,除非是男女雙方補辦登記手續,否則當事人基於婚姻而產生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版)》(已廢止) 第二十四條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❽ 開具事實夫妻證明需要什麼證件在外地派出所就可以開嗎
夫妻關系證明即是婚姻狀況公證,婚姻狀況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其未婚、結婚、離婚狀況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需提供的材料
申辦婚姻狀況公證當事人須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冊及其復印件;已注銷戶口的,需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戶籍記載情況的證明);
2.當事人提供以下證明:
(一)申辦未婚(未再婚)公證當事人須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申請人已出境的,應提交護照或有效旅行證件、通行證的復印件及出境時間;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組織、勞資)部門或檔案存放部門(人才市場,街道勞動服務公司等)出具的未(未再)曾登記結婚的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住所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證明;在學的,由所在學校出具證明;申請人所在的工作單位無人事(組織、勞資)部門的;由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證明;
(二)申辦結婚公證當事人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結婚證丟失的,由原登記機關換發夫妻關系證明書;
(2)申請人配偶的戶口冊、護照的復印件;
(三)申辦離婚公證當事人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或婚姻登記部門出具的離婚證書及復印件;
3.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4.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