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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的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哪些特徵

發布時間:2022-04-17 10:16:33

Ⅰ 問答題 婚姻法的調整對象是什麼其特點是什麼

從婚姻的成立和解除,以及夫妻、親子等關系來看,中國的封建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下列主要特徵:
婚姻法調整的對象及其性質,決定了這一法律具有以下特點:
⑴婚姻法是適用范圍極廣的法律。因為婚姻家庭是普遍存在的社會關系,所有的社會成員都是現實的或未來的婚姻家庭主體。
⑵婚姻法是具有強烈的倫理性的法律。我國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的一致性,在婚姻法中表現得特別明顯。
⑶婚姻法中的規定大部分是強行性規范。對這方面的身份行為及其法律後果作嚴格的規定,是為了妥善地保護公民的婚姻家庭利益和社會利益。

Ⅱ 舊中國封建主義的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主要特徵

我國奴隸社會,實行著奴隸主貴族的宗法等級制度。所謂宗法制度,就是奴隸主階級一方面通過血緣紐帶將同姓貴族聯合起來,以天子為大宗,以諸侯為小宗,諸侯在本國內為大宗,卿、大夫為小宗。
從奴隸社會到封建社會,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禮和法,聯系是非常密切的。奴隸、封建統治階級,歷來主張以禮輔法,禮法並重。在舊中國,實行的就封建主義婚姻家庭制度。那麼,封建社義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基本特徵呢?
(一)包辦強迫,毫無婚姻自由
婚姻的締結或解除,男女當事人是毫無自由的。
從婚姻的締結來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合法的形式。
從婚姻解除來看,同樣也是沒有自由的。在舊中國,丈夫有休妻的權利,即「七出」之條,但這「七出」中絕大部分是從家族利益考慮的。
(二)男尊女卑,野蠻的一夫多妻制
一夫一妻制的形成,也就是男尊女卑的確立。「夫為妻綱」是封建倫理綱常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既與「君為臣綱」並列為「三綱」,又是它的縮影。封建社會中的夫妻關系有兩大特點,一是夫尊妻卑,二是一夫多妻。
(三)家長專制,漠視子女利益
封建家長制是封建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家長制,是指家長在家庭中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力,這種權力是獨占的,不可分割的。家長統治全家,他們之間不是平等關系,而是主從、尊卑、依附關系,「父為子綱」和「夫為妻綱」一樣,都是調整家庭關系的信條。

Ⅲ 婚姻家庭法有哪些特徵

在婚姻家庭法領域,某些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是緊密地結合在一起的,兩者甚至是很難區分的。比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和約束保護,既可視為父母的權利,也可視為父母的義務,義務的履行和權利的行使同步進行、不可分割,婚姻家庭法便在不知不覺中捍衛了弱者的權益。

從某種意義上說,婚姻家庭法堪稱道德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與其他絕大多數「不近人情」的法律規范不同,婚姻家庭法的倫理性突出反映了法律制度「溫情脈脈」的人文關懷的一面。它的觸角伸入人心中的道德天平、自律規則甚至情感世界。

它以大量不可選擇的強行性規范試圖將人們的婚姻家庭生活引入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軌道,這些規范因其具有扶弱濟貧的公益屬性而被法律加以定型。公民可以選擇的只是是否進入這些法律關系,比如結婚與否、生育與否、收養與否。

一旦決定進入則必然引起相應的法律後果,這些後果是法律預先指明、嚴格規定的,當事人不得自行改變或者通過協議加以改變。


法律的價值

法學理論認為,法律蘊含著多種價值,如正義、公平、效率、秩序等。就公平而言,最簡單的理解就是平等的人得到同樣的對待。老百姓最熟悉的一句話叫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實際上,站在法律面前的人的社會地位永遠是不平等的。

法律對人的一視同仁,在經濟、社會、個人能力和機會等實際不平等的狀況下,不但對減少不平等不起什麼作用,而且只能使不平等變得天經地義,甚至加深這種不平等。

公平有時能夠實現社會正義,但只是當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在事實上達到最大限度的合理狀態時,才能可能。如果現實家庭的利益與權利的分配仍然呈不合理狀態,這種公平頂多隻具有形式正義的意義而不體現實質正義。

由此看來,法律對不同的人區別對待是有必要的,對某些弱者給予特別關愛和保護,可以彌補相對於強者而言居不利地位的那些人的不利條件。如果公平原則包括對各類資源的再分配和平等化,那麼就必須對具有特殊需要的家庭成員實行特殊對待。

比如對沒有收入的離婚婦女給付扶養費,這是公平的做法,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使這些婦女的生存能力提高到與其他人相同的水平,然後才談得上從可以利用的謀生機會中平等地獲益。

Ⅳ 家庭制度在歷史上經歷哪些階段,為什麼最後實行一夫一妻制

自人類進入階級社會以後,起源於私有財產制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經歷了長期的演變過程。它經歷了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四個歷史時期。不同社會一夫一妻制的性質和特徵,都反映了各個社會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要求。

奴隸制的、封建制的和資本主義的婚姻家庭制度都是一夫一妻制的具體的歷史形態。它們因均以私有制為基礎而具有共性,又因各該社會中私有制形式的不同而各具特色,反映了當時社會中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種種特點。

奴隸制的一夫一妻制建立在奴隸制生產關系的基礎上,奴隸主佔有全部生產資料和勞動者——奴隸。男子可以從戰爭中獲取女奴為妻,也可以用購買女奴的方法取得妻子。奴隸制的一夫一妻制具有虛偽性和片面性;

封建社會的一夫一妻制,是建立在封建主義生產關系的基礎上的。封建主佔有生產資料和不完全佔有生產者,但農民對地主具有程度不同的人身依附關系。封建的小生產經濟和封建等級制度,在婚姻家庭制度上也有相應表現。實行家長制、包辦強迫婚姻、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一夫一妻多妾制,是封建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徵;

資本主義社會的一夫一妻制,是建立在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基礎上的。其生產關系是資本家佔有生產資料。商品經濟是支配一切社會關系的基礎。雖然資產階級的自由、平等原則在婚姻家庭中也逐步得到了貫徹。但是,資產階級的婚姻家庭關系,在本質上是以金錢、財產關系為轉移的。以婚外情人、通姦和賣淫作為對一夫一妻制的補充形式,是資本主義一夫一妻制的特徵;

社會主義的一夫一妻制,是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和男女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礎上的。它具有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老人合法權益等基本特徵。法律不允許任何形式的重婚、納妾現象存在。實踐證明,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建立後,需要經歷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在一定的發展階段,婚姻家庭領域里還不可避免地存在著舊制度、舊思想的殘余。人類的婚姻家庭制度不斷地從低級向高級形式發展,這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

Ⅳ 中國封建社會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主要特徵

中國封建社會婚姻家庭制度的特徵:包辦婚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夫多妻、女人纏小腳大門不出、二門不邁,三從四德三從是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四德是婦言、婦容、婦功、婦德.

Ⅵ 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徵

1.婚姻家庭制度是社會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具有社會制度的共性。
2.作為社會制度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築,具有上層建築的共性。
3.作為一定社會利益體現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的有機結合。
4.作為上層建築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會中占統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態的集中表現。

Ⅶ 二,多選題 21.社會主義的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哪些特徵

ABCd錯了,那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特徵。共產主義是超越社會主義的一個階段。國家的界限逐漸消除,不按勞分配了,按需分配了,生產資料也都大家一起用了,歸公了,

Ⅷ 社會學概論單元二大作業試分析中國傳統婚姻家庭制度的特點,並說明新中國建立以來中國婚姻家庭制度所取得

摘要 中國傳統婚姻家庭的特點:婚姻的目的是傳宗接代,生兒育女;採取包辦的方式締結婚姻;強調「門當戶對」,注重經濟利益;推崇「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的權力原則;婚姻家庭的建立必須遵守一套固定的程序和規范。

Ⅸ 什麼是群婚制 我國有過嗎

婚姻法: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我國婚姻法既調整婚姻關系,又調整家庭關系,實際上是婚姻家庭法,是廣義上的婚姻法。狹義的婚姻法,只是調整婚姻關系。含義:1.婚姻法是一種法律規范2.婚姻法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規范3.婚姻法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特點:1.普通性。2.倫理性。3.強制性。
血緣群婚:就是按照輩份劃分婚姻集團,同一輩份的男女之間互為夫妻,他們的子女也互為夫妻。
婚姻法:婚姻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有獨立的調整對象和自身的特點。
對偶婚制:是指一個男子在許多妻子中有一個主妻;而一個女子在許多丈夫中有一個主夫。
亞血緣群婚制:是指若干數目的姊妹與若干數目的兄弟共同結婚。
諸法合體:即把調整各種不同社會關系的法律統一於一個法律之中。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個人只能有一個配偶,即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
群婚制: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為夫妻的婚姻形式。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決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強制或干涉。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
買賣婚姻:是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行為。
親屬:是因婚姻、血緣或收養而產生的社會關系。
旁系血親:指具有間接血緣關系的親屬。
直系血親:指具有直接血緣聯系的親屬,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
非婚生子女:是指沒有婚姻關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
直系姻親:指直系晚輩親屬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長輩親屬。
親系:是指親屬間的血緣聯系。
擬制血親:指本來沒有自然的血緣關系,或無直接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等。
繼子女:就是妻子與前夫的孩子或丈夫與前妻的孩子對後夫或後妻而言。
掠奪婚:是指男子以暴力劫奪女子為妻的婚姻。
共諾婚:是指男女雙方之合意為成婚的必要條件的婚姻。
有償婚:是指以男子支付女子或其父母某種代價為成婚條件的婚姻。
婚約:是雙方男女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作的事先約定。
收養:是公民領養他人子女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為。
涉外婚姻:是指發生在我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婚姻。
人類的婚姻家庭制度經歷了以下三個階段,即:群婚制,對偶婚制、一夫一妻制。①群婚,就是團體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為夫妻的婚姻形式。又分為血緣群婚制和亞血緣群婚制兩種。亞血緣群婚制,是指若干數目的姊妹(同胞的或血緣較遠的)與若干數目的兄弟共同結婚。這些姊妹和這些兄弟這間,沒有血緣關系,不是同胞的兄弟姊妹。②對偶婚制是指一個男子在許多妻子中有一個主妻;而一個女子在許多丈夫中有一個主夫。③一夫一妻制,也叫個體婚制。指一個人只能有一具配偶,即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經濟原因是唯一動力。
群婚制和對偶婚制的特點和規律:第一,它們都是建立在當時原始社會公有制基礎上的。第二,它們的發展、變化,依次更替,反映了原始社會生產力發展的不同階段。第三,它們本身的變化還受自然選擇規律的影響,表現為越來越多的婚姻禁例。
婚姻法的發生發展過程大致分三個發展階段:1、諸法合體時期的古代婚姻法;2、附屬於民法的近代婚姻法;3、形成獨立法律部門的社會主義婚姻法。
家庭:是由一定范圍的親屬所構成的生活單位。可作兩點分析:(1)家庭首先是一個生活單位。(2)家庭是由一定的親屬構成的生活單位。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會的上層建築,它是由有關婚姻家庭的各種行為規范所構成的制度。在我國,婚姻家庭制度是社會主義性質的。
婚姻家庭關系的性質和特點:1、姻家庭關系的社會性。首先,婚姻家庭關系的性質是由當時的社會生產關系所決定的。總之,婚姻家庭關系的性質、內容和形式,無不打上社會的烙印。其次,婚姻家庭關系的社會性,還表現在它與上層建築的關繫上,第一,婚姻家庭與政治。第二,婚姻家庭與法律。第三,婚姻家庭與道德。第四,婚姻家庭與宗教。第五,婚姻家庭與風俗習慣。第六,婚姻家庭與文藝。總之,婚姻家庭是一種復雜的社會關系,它由生產關系所決定,又受政治、法律等上層建築各個因素的影響。2、婚姻家庭關系的自然性。具體表現為:(1)關於法定婚齡的規定,這反映了生理學的要求。(2)關於禁止結婚條件的規定,這反映了生物學的要求。
封建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徵:1.包辦強迫,毫無婚姻自由。2.男尊女卑,野蠻的一夫多妻制。3.家長專制,漠視子女利益。
1950年的婚姻法:1950年5月1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共分八章二十七條,這是建國以後我國頒布的第一部重要法律。廢舊立新是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其貫徹的的基本要求一是劃清兩種制度、兩種思想的界限,有利於廣大人民群眾更好地進行反封建斗爭。二是檢查婚姻法的執行情況,提高幹部的政策,法律水平,改進工作作風,有力地支持人民反封建斗爭,保護人民合法權益,打擊違法犯罪分子。貫徹婚姻法運動取得了顯著成績。其一,進一步摧毀了封建主義婚姻家庭制度,批判婚姻家庭問題上的舊思想、舊風俗和舊習慣。其二,通過宣傳,婚姻法深入人心,家喻戶曉,幹部和群眾的法制觀念大大提高;其三,社會主義的新思想、新風尚得到發揚,自由婚姻顯著增加,和睦家庭大量涌現。
1980年婚姻法。國家於1978年成立了修改婚姻法小組,對1950年婚姻法進行修訂,並於1980年9月公布,1981年1月1日實施。1980年婚姻法共五章三十七條,1980年婚姻法的頒布和實施是我國人民社會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其任務和作用有以下幾方面:(1)健全法制,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的婚姻家庭制度。(2)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3)提高道德水平,建設社會主義兩個文明。1980年婚姻法是1950年婚姻法的繼續和發展,表現為(1)完善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則。(2)修改了結婚條件。(3)擴大了家庭關系的調整。(4)規定了離婚的法定條件。
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婚姻立法的發展: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民主革命時期的婚姻法。第二階段:1950年婚姻法。第三階段:1980年婚姻法。
我國婚姻法的五項基本原則:實行婚姻自由,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索取財物;實行一夫一妻制,反對一切歧視婦女的舊傳統;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家庭成員間的遺棄和虐待;實行計劃生育,反對封建主義生育觀。這五條基本原則是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是貫穿在婚姻法各章中的基本指導思想。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決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強制干涉。特徵:(1)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人們的一種權利,任何人不能強制或干涉。(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我國婚姻自由和資產階級婚姻自由的區別:(1)社會主義婚姻自由是建立在公有制的經濟基礎之上的,而資本主義婚姻自由則是以資本主義私有制為經濟基礎的。(2)社會主義婚姻自由是真正的,可以實現的自由,而資本主義的婚姻自由不過是形式上的虛偽的自由。(3)資本主義的婚姻自由,反映了個人和社會的沖突;社會主義婚姻自由,反映了個人和社會的一致。
婚姻自由的內容:結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關系的自由。也就是說結不結婚,和誰結婚,完全由當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強制或干涉。離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
什麼是包辦買賣婚姻?包辦婚姻是第三者(包括父母)違背婚姻自由原則,包辦他人婚姻的行為。買賣婚姻是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行為。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買賣婚姻肯定是包辦婚姻,但是包辦婚姻不一定都是買賣婚姻。索取大量財物而又包辦的,是買賣婚姻的主要特徵。所以,強迫包辦是這兩種婚姻的相同點;而一個索取大量財物,另一個不索取大量財物,這是兩種婚姻的不同點。什麼是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指包辦、買賣婚姻以外的違反婚姻的行為。
劃清幾個界限:(1)包辦婚姻同父母主持、經人介紹、本人同意結婚的界限。(2)買賣婚姻同一般借婚姻索取財物的界限。(3)借婚姻索取財物同男女自願饋贈的界限。(4)說媒騙財同正當介紹的界限。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有以下含義:(1)任何人,不論其地位高低,財產多少,都不能同時有兩個以上的配偶。(2)已婚的在配偶死亡或離婚之前,不得再行結婚。(3)其他一切公開的、隱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兩性關系都是非法的,應予處理或制裁。
與私有制一夫一妻的區別:(1)私有制社會的一夫一妻制是虛假的,名不符實的,實際上是一夫多妻制。(2)私有制社會的一夫一妻制,是片面的、專門要求婦女遵守的。(3)私有制社會的一夫一妻制,從來都是以通姦、賣淫為補充的。總之,只有在社會主義條件下,一夫一妻制才能真正實現。
一夫一妻制的貫徹:1、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有兩種情況:一是前婚約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了結婚登記。二是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重婚與通姦、姘居的區別。通姦是男女一方或雙方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發生兩性關系的行為,一般說它是一種秘密的、臨時的兩性關系。姘居是指男女一方或雙方有配偶,而又與他人共同生活,但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兩性關系,與事實上的重婚相同,但是否以夫妻名義同居,卻是區別姘居和重婚的關鍵。3、對待重婚的法律和政策。處理中應注意:其一,對基於喜新厭舊、好逸惡勞或傳宗接代等剝削階級思想而重婚姻的,應宣布其非法的婚姻關系無效,並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應得的懲罰。其二,對於因反抗包辦婚姻,或者一貫受虐待,夫妻關系破裂,要求離婚得不到解決,不得已外出與人重婚的,可不按重婚對待。其三,對於因嚴重的自然災害等原因,已婚婦女為生活所迫外出與人重婚的,應嚴肅指出這是違法行為,但一般也可不按重婚論處。
婚姻法規定的男女平等:是指以經濟、政治上平等為基礎的婚姻家庭生活方面的平等。男女平等的內容為以下三方面:1、在婚姻問題上的平等。2、在家庭地位上的平等。3、不同性別家庭成員間的平等。其貫徹具體表現在:1、有的人有能平等地對待妻子,限制妻子參加社會活動,以至把妻子當成私有財產,任意打罵或虐待。2、有的人重男輕女,對待兒女不一樣。
為什麼要保護婦女?一是婦女在歷史是受的迫害最深,地位最低。二是婦女在生理上有其特殊性,應該受到特殊的保護。如何保護?一是在離婚問題上,對懷孕和分娩後一年內的婦女給予特殊保護。二是在離婚後對財產分割上,規定了「照顧女方」的原則。
為什麼要保護兒童?兒童是國家和民族的未來,是四化建設的後備軍,是共產主義事業的接班人。如何保護?一是明確規定了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的義務。二是規定了不同情況的子女的平等地位。
如何保護老人:一是規定了子女對父母的贍養責任.二是明文規定禁止虐待老人
計劃生育:是指有計劃地調節人口的發展速度。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節制生育,降低人口的發展速度;二是鼓勵生育,提高人口的發展速度。實行計劃生育的意義:1.實行計劃生育是國民經濟有計劃按比例發展規律的必然要求。2.實行計劃生育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進四化建設的需要。3.實行計劃生育,有利於減輕家庭經濟負擔,提高人口素質,保護母親的健康。總的方針是:少生、晚生、優生、優育。
國家的法律、政策對計劃生育的具體要求,可以歸納為三點:1、推行、獎勵一胎。2、嚴格控制二胎。3、杜絕、懲罰多胎。
親屬:指因婚姻、血緣或收養而產生的社會關系。其含義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分析:1、親屬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它有固定的身份和稱謂。2、親屬產生的三種情況。一是由婚姻而產生。二是由血緣關系而產生。三是由收養而產生。以上三種情況是產生親屬的根據。3、親屬與家屬、家庭成員的區別:親屬和家屬的區別,在舊中國,家屬是封建制家中和一個組成部分。家是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而同居的親屬團體。親屬和家庭成員的區別,家庭成員是指相互負有扶養義務的一定范圍內的親屬。家庭成員主要指夫妻、父母子女,有時也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子女、外孫子女及兄弟姊妹等。但不是家庭成員,因為和這些親屬之間沒有法定的權利義務,而且也不可能在一起同共生活。
舊中國親屬的分類:(1)宗親。(2)外親(3)妻親。
新中國親屬的分類:(1)配偶。(2)血親。分兩種:一是自然血親。二是擬制血親。(3)姻親。分三種:一是血親的配偶。二是配偶的血親。三是配偶的血親的配偶。三、親屬的法律效力。
在婚姻法方面的效力:1、一定范圍內的親屬有相互扶養的義務。2、一定范圍內的親屬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3、夫妻間對共同財產所有權。4、一定范圍內的親屬禁止結婚。這些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在刑法方面的效力:1、某些犯罪,以是否是親屬為前提。2、某些犯罪,必須親屬告訴了才處理。
在民法方面的效力:1、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民法中有代理一章,在代理中,明確規定父母是子女的當然法定代理人,因為他們是親屬關系,而且是直系血親。2、不同的親屬有不同的財產繼承順序。
在訴訟法方面的效力:1、近親屬可以依法作國被告的辯護人。2、近親屬的迴避制度。
在勞動法方面的效力:1、一定范圍內提親屬可以頂替工作。2、一定范圍內的親屬有探親權。
在國籍法方面的效力:1、父母雙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的,具有中國的國籍。2、父母雙方或一方是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的,具有中國國籍。3、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如是中國人的近親屬,可以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中國公民是外國人的近親屬,可以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親系是指親屬間的血緣關系。四種劃分:1、男系親和女系親。2.父系親和母系親。3.直系親和旁系親。直系親又分為直系血親和直系血親。旁系親也分為旁系血親和旁系姻親。4.尊親屬(長輩親屬)與卑親屬(晚輩親屬)
親等:是計算親屬親、疏、遠近的單位。我國古代喪服親等計演算法:(1)一等喪服叫斬衰。(2)二等喪服叫齊衰。(3)三等喪服叫大功。(4)四等喪服叫小功。(5)五等喪服叫緦麻。
結婚:又稱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締結,是男女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夫妻關系的法律行為。具有以下特徵:1、結婚行為的主體必須是異性男女。2、結婚行為的目的是建立婚姻關系,亦稱締結婚姻關系。3、結婚行為是一種社會行為,具有社會意義。4、結婚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具有一定的法律後果。第一,婚姻關系的成立必須符合一定社會條件下的法定程序;第二,婚姻關系一經成立,婚姻雙方便具有法律所規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第三,經過法定程序建立的婚姻關系,不經一定的法律手續不得任意解除。
從求妻的方法年結婚制度:1、掠奪婚。2、有償婚。其一,買賣婚。其二,交換婚。其三,勞役婚。3、聘娶婚。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4、共諾婚。
樹立正確的戀愛觀、婚姻觀:1.擺正愛情的位置,反對愛情至上。2.正確掌握擇偶標准,反對物質第一。3.堅持嚴肅慎重的態度,反對杯水主義。
結婚的必備條件: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1)是男女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2)是男女本人自願,而不是父母或其他第三人的同意。(3)是男女本人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2、必須達到法定年齡。(1)法定婚齡。(2)確定法定婚齡的因素:一是自然因素。即從男女生理發育的規律出發來確定法定婚齡。二是社會因素。即在確定法定婚齡時,考慮一定的生產方式和與之相適應的社會條件。(3)婚姻法對婚齡的規定:第一,我國現行法定婚齡,規定是男22周歲,女20周歲。第二,規定晚婚、晚育給予鼓勵的精神。男25歲,女23歲結婚視為晚婚。(4)對婚齡年特殊規定。(5)當前執行婚齡的情況。一是早婚現象仍然存在,特別是在農村,未達法定婚齡而結婚的現象更為嚴重。二是用晚婚年齡代替法定婚齡,強制執行男25歲,女23歲的晚婚年齡。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結婚的禁止條件:1、有一定血緣關系的,禁止結婚。(1)不能結婚的血親范圍:一同源於父母的兩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旁系血親。三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其他的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2)禁止一定范圍內血親結婚的根據。(3)中表婚問題。2、患有一定疾病的,禁止結婚。(1)關於禁止結婚的疾病。(2)由於我國婚姻法對禁止結婚的疾病,除麻風病外,只有概括的規定,因此在執行過程中要特別注意科學性,既要防止患有不應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3)現行婚姻法取消了1950年婚姻法中禁止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結婚的規定。(4)當事人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是婚姻無效的原因之一。3、舊中國禁止結婚的情況:(1)具有特別身份的人不結婚。(2)處於某種特殊情況下,不能結婚。(3)其他情況,如同姓不婚,良賤不婚,官民不婚,相奸者婚等等。
結婚程序。歷史沿革:1、儀式制2、登記制3、登記與儀式結合制。
我國結婚登記的意義和目的:1、保障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實行.2、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3、及時防止和懲治違反婚姻法的行為。
登記的程序:1、申請.2、審查.3、登記
結婚登記的效力:1、結婚登記是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2、登記機關要嚴格把關3、結婚當事人必須持慎重態度4、進行登記是結婚唯一的法定程序。
與結婚有關的幾個問題:一、婚約問題。我國的態度:(1)訂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續和條件。(2)婚約沒有法律約束力。(3)處理因解除婚約而引起的財物糾紛,應當正確認定財物物性質,分別情況,加以區別對待。
事實婚姻問題:特徵:(1)從主體看,當事人是沒有配偶的男女。(2)從內容看,當事人以夫妻關系同居。(3)從程序看,當事人未進行結婚登記。危害:(1)削弱人們的法制觀念,影響婚姻登記制度的貫徹執行。(2)事實婚姻在締結時離開了國家的指導和監督,不利於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鞏固,有害於當事人的身心健康,影響了優生優育和我國人口素質的提高。(3)事實婚姻因未經法律上的程序,往往會產生離婚等一系列糾紛,當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家庭關系極不穩定,在處理上和適用法律上會有許多困難。形成原因:(1)舊的婚姻習俗的影響是形成事實婚姻的重要思想根源。(2)法制宣傳不廣泛,人們的法制觀念淡薄是產生事實婚姻的又一重要原因。(3)執行法律上的某些不當是造成事實婚姻不可忽視的原因。(4)對事實婚姻的出現,無人過問,任其生存,是助長事料婚姻發展蔓延的一個客觀因素。
男方成為女方家庭成員的意義:1.有利於破除以男性為中心的宗法觀念,在結婚問題上貫徹男女平等原則。2.有利於解決有女無兒戶的思想顧慮和實際困難。3.有利於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個人本位主義:家庭的存在有三大弊病:(1)經濟上的弊病。(2)政治上的弊病。(3)社會上的弊病。
家庭的職能:三大類:1、自然職能。2、基本職能。3、派生職能。
我國家庭職能:1、經濟職能。2、計劃生育職能。3、教育職能。教育單位的主要形式有三類:(1)社會教育單位;(2)學校教育單位;(3)家庭教育單位。
我國家庭關系的范圍:1.夫妻關系2.父母子女關系3.其他家庭成員關系.
關於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從立法的理論上講,可分為兩個主義,三個時期。1、夫妻一體主義。是指夫結婚後,即合為一體,不承認雙方各有獨立的人格。2、夫妻別體主義。指夫妻之間是一種獨立的對等關系,各有獨立的人格。這種主張比一體主義進步。三個時期:1.夫權統治時期,這是指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而言2.形式上即法律平等時期,這是指資本主義社會而言3.從法律上的平等向實際上平等的過渡時期,這是指社會主義社會而言。
夫妻的人身關系:1、夫妻各有獨立的姓名權。2、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3、夫妻雙方都有撫養和教育自己子女的權利和義務。4、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夫妻的財產關系:1、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2、夫妻雙方有互相撫養的義務。3、夫妻雙方有相互繼承繼產的權利。
《婚姻法》第1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處理權。這一規定有三層意思:第一,說明了共同財產的概念和范圍。第二,規定了夫妻對共同財產的權利。第三,法律允許雙方另有約定。
什麼是所得的財產:它包括三個部分:1、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在此期間的勞動收入和其他的合法收入;2、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在此期間繼承的遺產。3、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在此期間受贈的財產。
劃分夫妻共同財產與婚前個人財產的幾種情況:①雙方因財產的歸屬問題而發生爭執時,怎麼辦?②因財產的性質不同而發生爭執,怎麼辦?③因為一方對他方的婚前的財產投資而發生的糾紛,怎麼辦?④對共同財產的概念發生爭執,應如何處理?⑤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但未共同生活,一方死亡或雙方離婚,財產如何認定和分割,可分別不同情況處理:A、男女共同籌集的財產,按共同分割;B、確定為一方籌集的財產,即作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C、分不清哪一方的財產,視為共同財產;D、結婚時收的禮品或財物為共同財產。
外國法中的夫妻財產制:1、統一財產制2、聯合財產制3、分別財產制4、共同財產制。
父母子女關系:又叫親子關系,親指的是父母,子指的是子女.兩大類:(1)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分兩種①婚生的父母子女關系②非婚生的父母子女關系(2)法律擬制的血緣。關系分兩種①養父母和養子女的關系;②繼父母和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關系(3)舊中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種類。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1)撫養、教育的內容是什麼?撫養是指父母從物質上對子女的養育和照顧。教育是指父母是思想上、品德上對子女的關懷和幫助。(2)撫養的期限。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是無條件的。對成年子女的撫養是有條件的。(3)父母不履行義務怎麼辦?《婚姻法》第15條第2款規定:「父母不履行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義務:1.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撫養的意義是相同的。不同點在於,撫養是指長輩對晚輩,而贍養是指晚輩對長輩。扶助是指子女在思想上、感情上對父母的尊敬關心和照顧。2.贍養扶助的期限。子女對父母的贍養和扶助是無期限的,無條件的。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怎麼辦?《婚姻法》第15條第3款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父母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非婚生子女:是指沒有婚姻關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
國家對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護包括以下幾點:(1)對非婚生子女,任何人不得歧視和危害。(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對非婚生子女應該負撫養和教育的義務。(3)非婚生子女對父母的遺產有繼承權。(4)非婚生子女獨立生活後,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非婚生子女生父的確認,傳統的作法一般有兩種:一是通舉證和綜合分析;由女方提供證據或由丈夫提供證據,然後綜合他條件,來推定。另一種辦法是用化驗血型的方法來排除誰不是生父。
繼父母和繼子女關系的形成:1.父或母死亡,活著的一方帶孩子再婚而形成的;2.父母離婚,撫養子女的一方帶子女再行結婚。 其法律地位:現實中繼父母子女關系有三種情況:(1)繼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完全由繼父母負擔,亦即繼父母對繼子女已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這種情況往往由兩個原因形成:①繼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已經死亡;②繼父或繼母不願意孩子再與生母或生父有什麼聯系。(2)繼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仍然由生父母負擔。也就是繼父母與繼子女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系。(3)繼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由生父和繼父共同負擔。這三種情況的法律地位不同:第一種情況繼父母和繼子女形成了撫養關系,其法律地位與親生的父母子女關系一樣。第二種情況繼父母和繼子女沒有形成撫養關系,他們之間是名義上的父母子女,是一種姻親關系,沒有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第三種情況,繼子女既和繼父母、生父母保持父母子女的關系,這時的繼子女與繼父母、生父母都有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權利是雙重的,義務也是雙重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子女、外孫子女間的撫養贍養義務是有條件的:1、被撫養人或被贍養人必須是未成年人或是需要贍養的老年人;2、被撫養人的生父母或被贍養人的子女已經死亡;3、撫養人或贍養人有負擔能力。這三條具備了,才能產生祖孫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兄弟姐妹間的撫養義務:他們之間本無撫養義務,但是在一定條件下,他們之間也產生撫養關系。1、被撫養人必須是未成年人,即弟、妹未成年。2、被撫養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無力撫養。3、撫養人有負擔能力。
收養:是公民領養他人子女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為。其特徵:1、從主看,收養是發生在公民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2、從內容看,收養是產生擬制血親的法律行為。3、從形式看,收養的成立與解除,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
我國收養制度的原則:1、當事人地位平等;2、雙方自願和協商

Ⅹ 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根本特徵是

一妻一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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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社會主義的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哪些特徵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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