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自動解除婚姻的條件有哪些
自動解除婚姻的條件是配偶被宣告死亡或者自然死亡,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婚姻一方當事人被宣告死亡的,和其配偶之間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第五十一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㈡ 什麼情況下婚姻會自動解除
法律分析:合法婚姻不會自動解除婚姻,夫妻需要解除婚姻的,需要離婚的可以進行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自願簽訂離婚協議書,並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訴訟離婚的需要到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是無效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不存在需要解除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㈢ 請問在婚姻法中,有哪些情況下是屬於自動解除婚姻關系,謝謝
分居六個月以上是可以一方同意離婚就離婚的。
不到六個月要離婚,前提是兩個人都同意。
法庭上法官一般是看你兩次上訴要離婚才批準的,很少有一對是上訴一次離婚就離成的。。。。
㈣ 婚姻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自動解除
合法婚姻在什麼情況下都不會自動解除。解除婚姻的法律渠道只有兩個,一個是兩個人都同意離婚,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再一個就是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訴訟離婚。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離婚的。
㈤ 何種情況下婚姻可以自動解除
無論何種情況下婚姻都不可以自動解除,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之間離婚只能通過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可以簽訂離婚協議,雙方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協議不成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確認夫妻感情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的,會准予離婚,在法院判決書生效之後,雙方婚姻關系即解除。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㈥ 怎樣才算是自動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分析:夫妻不管分居多久都不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系,只有通過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㈦ 什麼條件夫妻關系可自動解除
婚姻不能自動解除的,只有通過法定的程序才能解除,或者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去法院離婚。樓上所說的分居兩年以上只能視為感情破裂,法院可以以此來判決離婚,但不能自動解除!若有一方死亡或失蹤也需辦理相關證明手續才能解除婚姻關系1、一方死亡。
2、一方失蹤兩年以上。
3、雙方未在一塊生活3年以上。一方死亡或者失蹤。分居兩年,等都是需要提供依據和證明的,由法院或者是民政局來解除婚姻關系!不是夫妻關系自動解除了,是自然消失了。但死亡一方所承擔的責任沒有完成的,比如贍養老人等,活著的一方是必須要去完成的,不是離婚,夫妻關系解除了,就不要承擔這些義務了。我國《婚姻法》目前沒有關於分居多久,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系的規定,即不管分居多久,都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系。解除婚姻關系只有兩種方式,即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即雙方自願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登記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願離婚,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如果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而起訴離婚的,經調解無效的,應當判決離婚。但如果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則不能適用該項規定。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2、《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綜上,若長期分居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的,建議盡快協議離婚或者起訴離婚。若又遇上心儀的對象,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還可能構成重婚罪。一、分居兩年婚姻關系自動解除嗎
分居滿兩年,婚姻關系不會自動解除。
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繼續維持其夫妻關系的情況下,停止共同生活,並各自建立屬於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狀況。
通常情況下,即使夫妻雙方仍然同住於一個屋檐下,但只要彼此已分房,各不相干,這種情況如果滿了兩年,那麼在法律上即可認定為夫妻分居。
在法定分居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可通過自願協商或法庭判決的方式對財產分割、配偶贍養費、子女撫養費等問題作出安排。
我國沒有自動解除婚姻的法律規定,離婚必須辦理相應的手續。
即使分居滿2年,在我國只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方式,只要不經過法定的離婚手續,雙方的婚姻關系還繼續存續。
如果此時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結婚的,即構成重婚罪。
二、可證明夫妻分居的證據
多數夫妻感情不和後,由於經濟狀況的原因或是子女等方面因素,不能分居生活,首先可能是不同床但卻在一個房間或是一套房子里共同生活。夫妻常年沒有性生活。我國《婚姻法》對婚姻關系的解除作出了如下規定:
1.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2.婚姻不會自動解除的,但可以通過申請解除婚姻關系。
離婚有兩種方式,雙方對是否離婚、財產分割、孩子撫養權協商一致的話帶上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離婚協議書直接到任意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如果協商不成需要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如分居兩年以上、外遇、家庭暴力、賭博、酗酒、吸毒等)向被告經常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訴離婚,過錯方不但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可以主張離婚損害、賠償金,未滿兩周歲的孩子一般歸女方撫養,男方支付撫養費。
㈧ 什麼情況下自動解除婚姻
法律分析:只有在婚姻一方當事人自然死亡或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滿四年經過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宣告其死亡的,產生婚姻自動解除的法律後果。除此之外,離婚必須經過雙方協商後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或者經過訴訟由法院判決或調解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一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㈨ 什麼樣的情形可以要求自動解除婚姻關系
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系的情形。解除婚姻關系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就是指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訴訟離婚是指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如果判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就應當判決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