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什麼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條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具體如下:
1、政治權利:法律所賦予婦女的政治權利,是指婦女參加和管理國家事務,對國家大事發表意見,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幹部進行監督的權利,它是一項最重要的基本權利。我國婦女所享有的政治權利十分廣泛,主要包括六個方面:一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是政治自由權;三是監督權、批評建議權和申訴、控告、檢舉權;四是擔任各級領導職務的權利;五是宗教信仰自由權;六是通信自由權。
2、文化教育權利: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內容主要包括:一是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二是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與男性兒童、少年平等。三是婦女接受掃盲教育的權利與男子平等。四是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的權利與男子平等。五是婦女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權利與男子平等。
3、婦女勞動權利:勞動權利是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獲得參加社會和按社會勞動的質量和數量取得報酬的權利。婦女的勞動權利受保護主要體現在:就業權、休息權、物質資助權、分配權、晉職晉級權的享有與男子平等。
4、婦女財產權利:公民的財產權利,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某種物質利益的權利。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財產權主要包括財產所有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債權、繼承權以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婦女的以上權利與男子一樣是平等的,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5、婦女人身權利:法律確認婦女的人身權利與男子平等,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體現了廣大婦女作為國家主人的法律地位。人身權利是一項最基本的權利,主要包括:婦女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婦女的肖像不受侵犯;婦女的人格名譽不受侵犯;婦女的住宅不受侵犯。
6、婚姻家庭權益:公民的婚姻家庭權利,是指公民在結婚、離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權利。在社會主義社會,婦女在結婚、離婚方面權利與男子平等,在家庭中,妻子的權利與丈夫權利平等,母親的權利與父親的權利平等,在家庭各個成員中,女性的權利與男性平等。婦女權益保障法針對現實生活中比較突出的問題,對婦女按照計劃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和撫養子女權利、離婚婦女的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等問題都給予了特殊保護。
㈡ 女性婚姻家庭權益有哪些
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的婚姻家庭權益,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①關於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的原則性規定;②婦女的婚姻自主權;③為了保護孕、產婦女身心健康在一定期限內限制男方的離婚請求權;④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⑤女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權利;⑥離婚時在住房問題上對女方的保護;⑦母親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⑧在法定情形下照顧女方撫養子女的合理要求;⑨保障婦女的生育權和生殖健康。
㈢ 婚姻家庭中的權利和責任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㈣ 婦女婚姻權益包括哪些
一、婦女有哪些婚姻家庭方面的權利? 1、婚姻自主權。任何人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2、為了保護孕、產婦女身心健康,在一定期限內限制男方的離婚請求權。 3、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4、女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權利。 5、離婚時在住房問題上對女方的保護 6、母親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 7、在法定情形下照顧女方撫養子女的合理要求。 8、保障婦女的生育權和生殖健康權。婦女有權在法律的規定下生育孩子,也有權覺得不生育。
二、哪些情況,丈夫不能提出離婚?
1、懷孕期間;
2、分娩後1年之內;
3、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
4、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以及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在六個月內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三、家庭暴力受害人如何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人身保護令是人民法院為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民事訴訟正常進行而採取的一種民事強制措施。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不僅可以在訴訟中提出,還可以在訴前提出,尤其是可在緊急情況下,法院將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不過,一旦法院作出裁定後,申請人必須在30日內提起訴訟,否則裁定實效;長期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有效期一般為3至6個月。被申請人不履行人身保護令將可能少分財產。
四、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會有哪些處罰?
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的,或者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權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調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㈤ 婦女享有的婚姻家庭權利有哪些
婦女在婚姻家庭,享有下列權利:
1、婚姻自由權: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三條:「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婚姻法》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條:「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2、夫妻有平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受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
3、婦女享有獨立的姓名權:
《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婚姻法》第十四條:「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4、參加社會生產和社會活動的自由權:
《婚姻法》第十五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
5、平等的監護權,撫養和管教未成年子女的權利: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
6、與丈夫有平等的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7、平等的住所權:
《憲法》第十三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國家保護離婚婦女的房屋所有權。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9、平等的扶養權;
《婚姻法》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㈥ 憲法 婚姻家庭權利
你想問什麼?
㈦ 婚姻家庭的概念及其含義
婚姻家庭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出現的兩性和血緣關系的社會形式。
【法律分析】
1、婚姻家庭法律關系,由婚姻家庭法調整的、婚姻家庭主體之間以法律上權利義務關系形式出現的社會關系,是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婚姻家庭法律關系的特點是:它存在於具有特定的親屬身份的主體之間,如具有配偶、父母、子女、祖孫、兄弟姊妹等身份的一定范圍的親屬之間。
2、其財產關系的經濟內容從屬和依附於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關系,是人身關系所引起的相應的後果。婚姻家庭法律關系具有較強的倫理性,同道德的要求相一致,並帶有各個國家和地區,各個民族的傳統特色。
【個人建議】
婚姻是指兩個彼此相愛的男女名正言順的,合理合法的,得到認可的異性相結合,且共同生活的事實關系,婚姻是愛情的歸宿,婚姻是當初海誓山盟轉變現實的過程,婚姻是實現諾言的信任和責任,美好的婚姻是愛情的殿堂,否則就是愛情的墳墓,現代的婚姻幸福指數與人的價值觀和愛情觀有很大的關系,幸福的婚姻是人生最大的幸福,是家庭和諧的基礎,是事業成功的溫床,不幸的婚姻就象金色的鳥籠,在外面的想進去,在裡面的想出來,且帶著無奈的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全文共分為6章,包括總則、結婚、 家庭關系、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共51條。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同時廢止。
㈧ 婦女在婚姻家庭享有哪些權益
一、人身方面的權益
具體是:婚姻自由權(婚姻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完全處於女性個人的意志)、生育自由(有可生育子女和不可生育子女的權利,不受任何人的威脅和干涉)、人身自由和不被虐待的權益、和男性享有一樣的家庭地位,不因收入的多少而受到歧視。
二、財產方面的權益
具體是:享有個人財產權,不被剝奪,繼承權(繼承丈夫、父母等直系親屬財產的權利),獲得贍養的權利,離婚時獲得和男性平等分配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等。由此可見,我國法律賦予了女性這一系列的權益,說明在法律領域內女性地位日益提高,女性權益保護問題已向著完善的目標進步。
《婦女權益保障法》對於婦女的婚姻家庭權益作了如下規定:
第四十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第四十一條、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第四十二條、女方按照計劃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術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條、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
第四十四條、國家保護離婚婦女的房屋所有權。
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協議解決。
夫妻居住男方單位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無房居住的,男方有條件的應當幫助其解決。
第四十五條、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
父親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條、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條、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葯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